纳粮户与国家的赋役政策
在14世纪后期的洪武年间,江南三角洲地区的纳粮户虽然生活窘迫,但是必须承担官田的税粮。进入15世纪以后,随着国家各种赋役的剧增,洪熙、宣德年间的纳粮户又是如何对应国家赋役的呢?
在上一节中已经提到,纳粮户中的粮里和大户阶层,其中特别是粮长,对小民的要求更加苛刻。就在同一期间,苏州府下的小民们也曾以暴力反抗过粮长们的督催。
宣德五年十二月二日,况钟在一则上奏中报告了如下情况:
又据长洲县二十六都韦寿安告,有兄弟韦恕充粮长。因上司催粮紧急,本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去本区观音堂拘唤欠粮里甲人户,办粮点船。至晚,有众恶凶徒,不计其数,各执枪棒,将兄弟韦恕、韦忠、韦恂三人俱各杀死。等词,到府。(《况太守集》卷十《举劾官员奏疏·伙杀办公人命奏》)
可见,由于地方衙门“催粮紧急”,故粮长兄弟三人为督促辖区内“欠粮里甲人户”从速交纳,并制定输送船只前往观音堂,却被“众恶凶徒”杀害。在同一上奏还记载了另外一起粮长被杀事件:
近据嘉定县申,该沈氏告,有夫黄贞,先充粮长。今年九月二十七日夜,有男子一百五十余人,持杖执火围屋,将夫杀死,搬抢家财。
上奏中没有说明“男子一百五十余人”杀害粮长黄贞的理由。但是,这一起牵涉到“男子一百五十余人”的事件估计是该区内的纳粮户共谋将粮长杀害的事件。
苏州、松江位居江南三角洲的中心,在其周边各府也发生过多起纳粮户的反抗事件。周忱于宣德六年三月上奏,提到了常州府、镇江府及应天府和广德州的农民对国家地方行政机构州县衙门的反抗:
巡抚直隶侍郎周忱奏。广德州及溧阳[森案:属镇江府]、溧水[森案:属应天府]、宜兴[森案:属常州府]三县,边湖近山,民多顽犷。有司催征税粮,勾摄公务,多抗拒不服,甚至聚众劫掠。近有被获者,其财物以万计。又得其伪造各卫仓及宜兴等县印一十七颗。盖用私造文书,侵欺税粮。州县官吏,或柔懦无能,或受其财赂,反被挟制,不能究治。民之刁诈者愈多(《明实录》宣德六年三月丁亥)。
我们从这种反抗中可以看出,纳粮户们在土豪的统领之下,利用地理上的条件,采用了集团组织的形式。在这里,我们看不到纳粮户中的粮里、大户阶层和小民阶层之间的对立。这种反抗实际上是进行抗税斗争地区的所有纳粮户的一个缩影。宣德九年五月,地处常州府要地的无锡县县衙受到“贼五千余人”的袭击:
常州府无锡县申。贼众五千余人,鸣锣为号,各执凶器,打开本县禁门,将贼犯贾忠等劫去。贾忠等又聚众劫掠,夺利港巡检印信烧毁,杀死人民王信等(《周文襄公年谱》宣德九年五月)。
这一资料虽然没有说清“人民王信”究属何人,也没有说明劫掠的内容。但是,这一行动明显是针对享有征派赋役权限的县衙门的武装敌对行为,而且参加的“贼众”达“五千余人”。所以,我认为,这种集体性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纳粮户的全体利益。
然而,在洪熙、宣德年间,江南三角洲地区的纳粮户在国家赋役负担剧增时表现出的最普遍的反映,就是周干在洪熙元年奏报中所说的逃亡。如本文指出的那样,逃亡意味着他们逃离地域社会——他们从事农业生产和维持家族生活的基盘。逃亡还有远走他乡之意,但是从纳粮户与国家的关系而言,逃亡就是为了逃避其所属的里甲组织,以及国家通过里甲组织科派的税粮和徭役。从本章的角度来看,逃亡就是他们放弃国家纳粮户的身份。
特别是对于受到粮长和大户阶层勒索或转嫁加耗的小民阶层来说,逃亡是他们在这一时期的生存手段。这样说的理由是,这一时期的逃亡者在统计上已经达到相当大的数量。况钟宣德七年的一份上奏中说,“苏松二府词讼多因秋粮而起,该属县田地税粮额重,人民逃绝数多。豪势大户之兼并者,占种他人田地,动至数百十顷,常年不肯纳粮”(62) 。
根据况钟记载,宣德五年七月时“本府所管七县人户”为474263(63) ,宣德六年三月时“本府实在人户”为369252户。(64) 这里的“所管”和“实在”之间大约相差10万户,这是因人户逃亡所致,亦或是调查方法不同,目前不得而知。但是,苏州府根据宣德六年户部“招回逃户”的指令,在当年“招抚复业”的逃民达37993户。(65) 相对于同年三月的“实在”人户数的369252户来说,实际上的逃亡户至少有1/10。同时,在宣德五年闰十二月,包括逃户在内,苏州府的“全家死绝等项人户”为13472户,被抛弃“抄没改科官田地滩涂荡”达2982.11顷。(66) 宣德年间中叶,松江府人杜宗桓在前述《上巡抚恃郎周忱书》(67) 中指出:
独苏松二府之民,则因赋重而流移失所者多矣。今之粮重去处,每里有逃去一半上下者。
这些问题,对于国家和纳粮户来说,都是十分严重的。同样,对于苏州知府况钟和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其他各府的知府和知县来说,纳粮户的逃亡直接成为影响到征缴税粮的重大问题。而对于负责苏、松、常三府的巡抚南直隶总督税粮的周忱而言则更是如此。周忱在《与行在户部诸公书》中讲述的是从宣德七年到宣德十年(1435)前后为止的情况。(68) 《皇明经世文编》在收录这一史料时,标有副题——“苏松户口”,可见该史料的中心是苏州府和松江府的逃亡人户问题。
以下,我们利用这一文献(69) 分析一下位于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中心的苏松两府纳粮户对国家赋役政策的反应。与此同时,还将分析担任总督税粮的周忱对统治农民问题的思考。周忱在《与行在户部诸公书》开头部分写道:
伏闻治民之道,在于禁惰游以一其志,劝耕稼以敦其业。盖惰游禁则土著固,而避劳就逸者无所容。耕稼劝则农业崇,而弃本逐末者不得纵。由是赋役可均,而国用可足。不然,则户口耗而赋役不可得而均,地利削而国用不可得而给。先王制六乡六遂之法,以维持其民,而均其土地者,正谓此也。
周忱始终从中国传统王朝国家——其基盘是农业生产——的一名官僚的角度出发,主张应该让农民的劳动力稳定在土地上,以便他们专心务农,从而在发展农业的基础上,均等地负担赋役,保证国家财政的稳定。这一立场表明了周忱具有典型农本思想。他的出发点在于,国家应该如何确实地控制农民的劳动力。
但是,他所面对的“苏松之民”逃亡问题绝非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单纯的问题。周忱当时列举了以太仓卫城为中心的太仓地区(以后升格为州)户口减少的例子:
忱曾以太仓一城之户口考之,洪武年间见丁授田十六亩,二十四年黄册原额六十七里,八千九百八十六户。今宣德七年造册,止有一十里,一千五百六十九户[森案:为洪武年间的17.5%]。核实又止有见户七百三十八户[森案:为洪武年间的8.2%]。其余又皆逃绝虚报之数。户虽耗而原授之田俱在。夫以七百三十八户,而当洪武年间八千九百八十六户之税粮,欲望其输纳足备而不逃去,其可得乎?忱恐数岁之后,见户皆去而渐至于无征矣。
我估计这是非常极端的例子。如上所述,户口的减少趋势不仅存在于太仓地区,而在苏松两府也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周忱在这里指出的是里甲制度下缴纳税粮的赔纳规定,即现存人户必须包赔逃亡人户的税粮,亦即前述的抛荒田粮。正是因为当时行在户部的中央官僚固执地坚持赔纳抛荒田粮的规定,结果促使越来越多的人户逃亡。
但是,周忱感到了苏松人民的逃亡现象与其他地方有些不同,这个情况增强了他的危机意识。他称:
迩者,皇上念天下人民有因饥窘逃移者,累降敕旨,设抚民之官,颁宽恤之条,命天下郡邑招而抚之。诸公颁布奉行,克谨无怠,天下之民,感戴宏恩,扶老携幼,竞返桑梓。
但是,苏松地区却并非如此:
惟独苏松之民尚有远年窜匿,未尽复其原额,而田地至今尚有荒芜者。岂忧恤犹未至乎?凡招回复业之民,既蒙蠲其税粮,复其徭役,室庐食用之乏者,官与赈给,牛具种子之缺者,官与借贷。朝廷之恩,至矣,尽矣。如此而犹不复业者,亦必有其说焉。盖苏松之逃民,其始也,皆因艰窘,不得已而逋逃,及其后也,见流寓者之胜于土著,故相煽成风,接踵而去,不复再怀乡土。四民之中,农民尤甚。何以言之?天下之农民固劳矣,而苏松之民比于天下,其劳又加倍焉。天下之农民固贫矣,而苏松之农民比于天下,其贫又加甚焉。天下之民常怀土而重迁,苏松之民则尝轻其乡而乐于转徙。天下之民出其乡则无所容其身,苏松之民出其乡则足以售其巧。
正如况钟所说的那样,苏州府的农民并不一定认为“朝廷之恩,至矣,尽矣”。在对待返乡逃户的问题上,“朝廷之恩”很容易被忽视。所在地粮长和里长将“朝廷之恩”截留在自己之处,依然向他们科派原本应该免除的税粮和徭役,甚至要求他们偿还债务[森案:请参看本章第三节]。我们在此姑且承认同周忱所说的“朝廷之恩”,对他的理论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农民在苏松的逃民中占多数。周忱认为,苏松地区的农民与全国的农民相比,劳动投入量最多,其贫穷程度亦最甚。在这种情况下,苏松的农民“轻其乡而乐于转徙”的倾向,其原因是“苏松之民出其乡则足以售其巧”,即有谋生的手段。在这一点上,周忱已经认识到了问题的核心。
周忱具体追寻“苏松逃民”中占大多数的逃亡农民的去处,列举了“七弊”,即:(https://www.daowen.com)
忱尝历询其弊,盖有七焉。何谓七弊?一曰大户包荫,二曰豪匠冒合,三曰船居浮荡,四曰军囚牵引,五曰屯营隐占,六曰邻境蔽匿,七曰僧道招誘。
周忱随后逐项叙述了“七弊”的内容,指出“南亩之农夫”变得日益减、衰、削、消、耗、寡、挟的实际情况。(70)
第一,“其所谓大户包荫者”。
其豪富之家,或以私债准折人丁,或以威力强夺人子,赐之姓而目为义男者有之,更其名而命为仆隶者有之。凡此之人,既得为其役属,不复更其粮差,甘心依附,莫敢谁何。由是豪家之役属日增,而南亩之农夫日以减矣。
第二,“其所谓豪匠冒合者”。
苏松人匠,业聚两京。乡里之逃避粮差者,往往携其家眷,相依同住。或创造房居,或开张铺店,冒作义男女婿,代与领牌上工。在南京者,应天府不知其名;在北京者,顺天府亦无其籍。粉璧题监局之名,木牌称高手之作。一户当匠而冒合数户者有之,一人上工而隐蔽数人者有之。兵马司不敢问,左右邻不复疑。由是豪匠之生计日盛,而南亩之农民日以衰矣。
第三,“其所谓船居浮荡者”。
苏松五湖三泖积水之乡,海洋海套,无有涯岸,载舟者莫知踪迹。近年以来,又因各处关隘废弛,流移之人,挈家于舟,以买卖办课为名,冒给邻境文引及河泊由贴,往来于南北二京、湖广、河南、淮安等处[森案:临清、仪真以及各地的人口密集处和河川交汇处(71) ]停泊,脱免粮差。长子老孙,不识乡里,暖衣饱食,陶然无忧。乡都之里甲无处根寻,外处之巡司不复诘问。由是船居之丁口日蕃,而南亩之农夫日以削矣。
第四,“其所谓军囚牵引者”。
苏松奇技工巧者多,所至之处,屠沽贩卖,莫不能之。故其为事之人充军于中外卫所者,辄诱乡里贫民为之余丁,摆站于各处河岸者,又招乡里之小户为之使唤。作富户于北京者,有一家数处之开张;为民种田于河间等处者,一人有数丁之子侄。且如淮安二卫,苏州充军者不过数名,今者填街塞巷,开铺买卖,皆军人之家属矣。仪真一驿,苏州摆站者不过数家。今者连栟接栋,造楼居住者,皆囚人之户丁矣。官府不问其来历,里胥莫究其所从。由是军囚之生计日盛,而南亩之农夫日以消矣。
第五,“其所谓屯营隐占者”。
太仓镇海金山等卫、青村南汇吴松江等所,棋列于苏松之境,皆为边海城池。官旗犯罪,例不调伍。因有所恃,愈肆豪强。遂使避役奸氓,转相依附。或入屯堡而为之佈种,或入军营而给其使令,或窜名而冒顶军伍,或更姓而假作余丁。遗下粮差,负累乡里。为有司者,常欲挨究矣。文书数数行移,卫所坚然不答。为里甲者,常欲根寻矣。足迹稍稍及门,已遭官旗之毒手。由是屯营之藏聚日多,而南亩之农夫日以耗矣。
第六,“其所谓邻境蔽匿者”。
近年有司,多不得人,教导无方,禁令废弛。遂使蚩蚩之民,流移转徙。居东乡而藏于西乡者有焉,在彼县而匿于此县者有焉。畏粮重者,必就无粮之乡;畏差勤者,必投无差之处。舍瘠土而就膏腴者有之,营新居而弃旧业者有之。倏往倏来,无有定志。官府之勾摄者,因越境而有所不行;乡村之讥察者,每容情而有所不问。由是邻境之客户日众,而南亩之农夫日以寡矣。
第七,“其所谓僧道招诱者”。
天下之寺观,莫甚于苏松。故苏松之僧道,弥满于四海。有名器者,因保举而为住持;初出家者,因游方而称掛衲。名山巨剎,在处有之。故其乡里游惰之民,率皆相依而为之执役。眉目清秀者,称为行童;年记强壮者,称为善友。假服缁黄,伪持锡钵。或合伴而修建斋醮,或沿街而化缘财物。南北二京及各处镇市,如此等辈,莫非苏松之人。以一人住持而为之服役者,常有数十人;以一人出家而与之帮闲者,常有三五辈。由是僧道之徒侣日广,而南亩之农夫以挟矣。
周忱就以上“七弊”概括如下:
凡此七者,特举其大略。而天下郡县,未必此弊俱无。纵使有之,亦未必有如是之甚。此等之人,善作巧伪,变乱版图。户口则捏他故而脱漏,田粮则挟他名而诡报。惰游已久,安肯复归田里从事耕稼?况其缺乏税额,累累如配见在之户。其中颇有智能者,见其得计,亦思舍畎亩、弃耒耜而效其所为。惟愚呆无用之人,方肯始终从事于农业。然坐受其弊,亦岂无避免之心乎?凡天下之事,不可有一人之侥幸。苟有一人侥幸而获免,则必有一人不幸而受其弊。苏松侥幸之人如此其多,则不倖而受其弊者,从可知矣。是宜土著之农夫日减月除,而无有底止矣。
况钟希望中央户部的官僚能够通过前文中列举的太仓地区户口剧减的事例,认识到纳粮户逃亡问题的严重性。逃亡者留下的税粮被摊派到尚未逃亡的人户身上。未逃亡的人户中,有才智者率先放弃劳动而出逃。接着,除农业劳动外别无所长的人群中,也会出现逃亡的征兆。周忱借此说明,最终很可能导致所有纳粮户的逃亡。
周忱认为,事态之所以会发展到如此严重的地步,完全是国家没有采取及时的对策。身为“总督税粮”的周忱出于肩负的职责,要求户部官僚采取特别措施,以解决苏松地区的逃亡问题:
是皆惰逃不禁,耕稼不劝,故奸民得以避劳就逸,弃本逐末,如前之所云者。诚宜立法以捡制之。抚民之官固未易以招之也。愚以钝驽之才,滥叨重寄,昼夜劳心,莫知所措。伏望该部列位卿相与在朝公卿大臣,详加讲究,明白奏请,将苏松等府逃移人户不拘通例,别立一法以清理而捡制之。庶几户口可增,田亩可辟,税粮可完。忱事出激切,不觉覼缕之至,惟冀详察而恕其狂妄,幸甚。
使用通常的招抚流民的方法已经无法有效地解决苏松地区的农民逃亡问题。周忱之所以如此强调苏松地区纳粮户逃亡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小民阶层的逃亡十分严重,而导致小民阶层逃亡的原因主要是大户阶层向他们转嫁加耗负担。但是,他们除了耕种官田并向国家缴纳税粮之外,还有其他的生存技能,故不容易解决这一阶层的逃亡问题。
横田整三曾经引用过《明史·食货志·户口》中概述的《与行在户部诸公书》,他认为,“除去一些特殊的项目之外,实际上全国各地都发生了周忱所谈到的现象”(72) 。的确如横田所指出的那样,宣德年间是明代户口统计数值最低的时期。永乐中期以后,明朝政府废除了为防止逃亡而采取的徙民政策,结果流民在全国急剧增加。横田还认为,面对这种情况的明朝政府在宣德三年(1428)四月,以宣宗敕谕的形式废除了形式上的原籍主义[森案:但非全面废除](73) ,在全国采用了以确保税粮征收为目的的居住地主义。宣德六年三月,兼行在户部事礼部尚书胡滢等就“攒造黄册”问题上奏,其中谈到了解决纳粮户逃亡问题的对策。(74) 在这一上奏中,“除去一些特殊的项目之外”,基本上包括了周忱所谈到的各种流民问题。我认为,周忱在宣德七年后将上述书简送呈“行在户部诸公”时,不可能不知道胡滢等人在宣德六年三月的上奏。周忱自己就说过,“天下郡县,未必此弊俱无”。他只是认为,即便其他地区也有这些弊端,但是与苏松地区相比,“未必有如是之甚”。因此,周忱认为有必要强调苏松地区农民对国家的态度以及纳粮户逃亡的特殊性。
我认为,“苏松之民出其乡则足以售其巧”的现象具有如下背景,即10世纪以后以苏松地区为中心的江南三角洲在生产、分工和交换方面相对发达,成为了中国社会的先进地区。(75) 正是因为这样,所以出现了周忱所说的情况,即“苏松之民比于天下,其劳又加倍焉。……苏松之农民比于天下,其贫又加甚焉”。而且,在连结南北两大消费地带——北京和江南的、用于运送税粮的大运河沿线有临清、淮安、仪真等城市,这些城市构成了当时中国的中心市场。(76) 在这些城市中已经有很多从苏松地区逃亡而来的纳粮户,他们利用乡亲的关系招引其他苏松之民,为他们提供“足以售其巧”的条件。因此,苏松的逃亡农民一部分游离于农业,在上述地区开始依靠手工业或商业维持生活。这是苏松农民逃亡的问题点之一。
在另一方面,受周忱所列举的“七弊”中的四弊,即“大户包荫”、“军囚牵引”、“屯营隐占”和“邻境蔽匿”的影响而逃亡的农民只是为了躲避国家的赋役,他们依然从事着农业劳动。“大户包荫”是指大户利用社会力量之间的差异和债务关系,对同属纳粮户的小民进行控制,小民则通过成为向大户提供劳动力的义男和仆奴等方式,摆脱了以纳粮户的身份负担国家赋役的义务。如周忱所说的“为民种田于河间等处者”和“或入屯堡而为之佈种,或入军营而给其使令”之人,都属于被“包荫”于大户的义男和仆奴。因此,除了上述依靠手工业和商业施展“奇技工巧”的问题之外,置身于国家赋役制度之外的非农业劳动力的动向,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77) 正如本章第三节所述,我认为各地大户阶层对农业劳动力的要求在当时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当时,明朝国家的法定货币是宝钞和铜钱,而民间流通的却是较之更可靠的白银,苏、松地区已经在孕育着秋粮缴纳方式的变革,即以折银代替本色。(78) 另外,始于洪武年间的农村家庭手工业——棉布生产——也日趋普及,以棉布折纳夏税的大小麦已成惯例。此后不久,以棉布折纳秋粮的情况也将登场[森案:请参看本章第五节Ⅴ]。白银的流通和始于棉织业的农村家庭手工业的商品生产在明朝后半期有了显著的发展,其前提条件应该出现于15世纪前期。
在当时苏松地区的农村社会中,家庭手工业与农业同属小农经营。(79) 其承担者应该是未曾逃亡的勤苦农民,即周忱所说的“愚呆无用之人”。货币流通和农村家庭手工业并没有导致农村社会的结构发生很大的改变。但是,国内市场的存在[森案:参看本节中的相关叙述]、当地以及周边的屯营对农业劳动力的需求[森案:参看本章第三节]、城市的奢侈生活[森案:参看本章第三节和本节]等等,成为引诱苏松地区纳粮户的农民离开地域社会的重要原因。笔者在前一节中分析的粮里、大户阶层对财富的渴求也与这些原因的存在有关。
周忱在信中列举了苏松地区各种日渐深刻的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国家税收加重的情况下,更逼使苏松地区的纳粮户,尤其是苦于负担不均的小民阶层趋于逃亡。于是,严重的逃亡问题沉重地打击了明朝国家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