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炎武论江南官田和土地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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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70年代的万历初年实现均粮以后,江南的田赋负担又出现了哪些变化呢?顾炎武著《官田始末考》,又谈论“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正是17世纪后期明朝灭亡后清朝前期,也就是均粮之后。(1) 顾炎武在这两篇论文中提出的见解,至今对我们认识明代江南的官田有着深刻的影响,为了从根本上理解顾炎武的见解,我们必须首先将目光集中到明代均粮以后的江南田赋问题上。
在明朝灭亡前20多年的天启元年(1622)七月,南直隶巡抚王象恒向皇帝提呈了名为《东南赋役独重疏》的上疏,此文今仅存于顾炎武编集的《天下郡国利病书》中(《天下郡国利病书》手稿本,原编第六册《苏松》)。王象恒上疏中的“东南”,指的是苏州、松江、常州和镇江四府。而赋役,顾名思义,是田赋(税粮)和徭役的合称,而上疏中为陈述观点所列举出来的数据,则指以土地为对象征收的一切公课,其中包括16世纪均粮改革后亩税粮,即均一化以后的亩税米、亩税银税粮,以及按亩统一征收的役银。
王象恒在上疏中,已经不再提及明初到16世纪中叶万历初年这二百年间因官田民田的不同而产生的同一县中亩税粮额的不均和多样性这一江南税粮制度的痼疾。上疏中首先陈述了四府向南、北二京所纳实物米谷的种类、数额和银两的种类、数额,然后对每亩的税粮负担做出了如下的概述:
以地亩言之,苏松四府田地山荡共止二十三万三千五百八顷六十八亩零。以亩计之,上等之田,每亩该纳本色米一斗八升二合,仍纳折色银一钱二分七厘五毫。中等田,每亩本色米一斗三升六合,仍纳折色银一钱四厘零。下等田,每亩本色米六升三合七勺,仍纳折色银六七分。而一切使费起剥之苦,又难计算。此四府每亩田租之槩也。
夫宇内之赋,多者每亩八九分,少者四五分,甚有止二三分者。有如四府之重乎。人止知江南钱粮之多欠,而不知江南止完及七八分,已而宇内之重者相等矣。江南止完及五六分,已与他处之轻者相等也。况夫织造之传奉,卫运之更番,水陆之冲沓,江海之防御,种种烦费,不胜驿骚。乃辽饷之供,犹一例派征,加而又加,故重而又重。自今不为斟酌,将何底止。臣所以为民请命者,不敢诎见年惟正之数,但就中量为减省,有三焉。
这是东南四府的总体情况,当然,各府、各县乃至一县之中,亩税粮额都不是完全没有差异,但是,在经历了均粮、征一和按亩统一征收役银之后,王象恒在上疏中已经不再关注亩税粮征收额之间的差异。虽然上疏中还有上等田、中等田和下等田之别,但这并不是以往官田、民田那种因人为因素产生的差异,而只是表示土地的贫瘠,亦即自然条件的差异。因此,王象恒提出来的就只是东南四府亩税粮的绝对额的问题。
这里,我们将王象恒上疏中所说的上等田的亩税粮负担(米一斗八升二合,银一钱二分七厘五毫)与第五章所见嘉靖十七年(1538)均粮后苏州府吴江县的亩税粮负担进行比较。当时吴江县的情况是,每亩米一斗九升九合二勺,银八分八厘,加上按亩征收的役银一分二厘,合计米一斗九升九合二勺,银一钱。也就是说,天启元年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四府上等田的税粮负担,与嘉靖十七年吴江县的税粮额相比,米增加了一升七合多,银增加了二分七厘五毫。接下来,我们利用嘉靖十七年改革时规定下来并适用于江南全境的银一两=米二石这一折算比率,将嘉靖十七年吴江县的亩税粮额与天启元年四府上等田的亩税粮额全部折算成银两加以对比,则可以得出前者为一钱九分九厘六毫,后者为二钱一分八厘五毫,增加了一分八厘九毫。可见,每亩的税粮负担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变动,米谷的征收虽然略有减少,但银两的增量却超过了米谷的减量。
王象恒从三个方面陈述了天启元年之时的负担之重。第一,因税粮的长途漕运,缴纳税粮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附加征收。第二,与其他地区相比,江南的税负相对较重。王象恒指出,江南以外的地区,每亩的税银约为八九分到四五分,少的只有二三分,而江南仅上等和中等田的税银就超过了一钱。言外之意,如果加上米谷的话,税负必然更高。此外,王象恒还提到了江南地区的民众还要承担提供特产品以及漕运、交通通信、防卫等各种徭役负担。第三,为防卫满洲的入侵而征发的辽饷。
基于以上几点,王象恒要求蠲免逋欠,将以米谷为主的实物征收部分改成折纳银两,并强烈要求削减正规税粮以外加征的辽饷。
一则加派之当渐减也。自辽事起,加派三次,共每亩银九厘。海内皆然,江南岂敢独少。独是他处赋轻,即稍加,犹不觉。若江南,即不加而额已数倍他省矣。乃又从而增益之,苏州则八万三千六百六十余两矣,松江则三万八千二百二十余两矣,常州则五万七千八百三十余两矣,镇江则三万四百余两矣。其加与他省同也,而原额之重,则与他省异,所谓不揣其本而齐其末者也。故加派当亟减也。
崇祯元年(1628)李自成起兵后,明朝又加征剿饷和练饷用于镇压叛乱。据《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剿饷为每亩一分四厘九毫,练饷为每亩一分,分别于崇祯十年(1637)和崇祯十二年(1639)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江南地区公课的纳银部分,在王象恒上疏的十几年后进一步增加。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候江南同一县中已不存在亩税粮不均的问题,按照王象恒的观点,相比其他地区,加派越是繁多,加派前的负担之重就越成为问题。
如上所见,王象恒在上疏中并没有将税粮的沉重与农业经营、土地所有等问题结合起来,但顾炎武在编集《天下郡国利病书》时,为什么要将这篇写于17世纪第21个年头即天启元年的疏文收录其中,理由或许是他认为这篇上疏集中体现了16世纪70年代至万历年间江南均粮后税粮和徭役负担的重要特征。
顺治元年(1644),清军在李自成率领的华北民众推翻明朝政权后越过山海关,将李自成赶出北京城,占领了北京。顺治二年,江南也纳入了清朝的统治之下。康熙三十二年(1693)刊《苏州府志》卷二十五《田赋三》国朝篇篇首载:
顺治二年,平定江南。其土田科则,悉因前朝之旧,赋额以万历中为准。仍诏蠲本年税粮十分之七,兵饷十分之四,其明末无艺之征,尽永除之。
该志该篇所载康熙五年(1666)巡抚韩世琦《请减浮粮疏》中亦称:
今我皇清肇造,万化聿新,凡故明蔽政,莫不犁然革除。而田赋则一照万历年间之例以为准,其末季冒滥浮加之项,固已一切删去。
清朝统治初年,辽饷、剿饷、练饷等明末附加征收的部分被全部废除。《(康熙)苏州府志》该篇顺治四年(1647)条下称:
复征九厘地亩银三万三千六百六十三两六钱五分三厘九毫四丝八忽。(原注:即万历四十六年以后递增边饷。)
可知明末的辽饷是以“九厘地亩银”进行征收的。上引《(康熙)苏州府志》该篇顺治二年一节中已经提到,除蠲免该年税粮外,“兵饷”已废除了十分之四,只征原额的60%,可见明末加派的余波依然存在。顺治时期的加派,后来被全部废除,因此康熙五年巡抚韩世琦的上疏中才出现了“固已一切删去”的文句。在这一道旨在减除浮粮(超出原额的课征)的上疏中,已经完全没有提及明末的加派。可见,此时江南每亩的正规税粮额已经回到了天启元年(1621)巡抚王象恒所论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四府的水平。
这里让我们再次想起了16世纪的均粮先驱——嘉靖十七年(1538)苏州府的改革。作为均粮改革的结果,这一年吴江县的税粮数额与天启元年的数额基本相同。均粮在江南全境实施后,经万历八年至十年(1580—1582)内阁首辅张居正主导推行的全国性田亩丈量,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这就是传至清初的所谓“万历中”或“万历年间”的数额。
顾炎武所讲的苏州、松江二府田赋之重,依据的其实就是这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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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炎武生活在17世纪前期万历末年到这一世纪后期康熙中叶,即所谓的明末清初。他在《官田始末考》和《苏松二府田赋之重》的篇首都以“韩愈谓,赋出天下而江南居十九”这一丘濬的见解。丘濬(1418—1495)生于明初永乐年间,卒于明中期的弘治年间。顾炎武所引的一句是丘濬任吏部尚书时所著《大学衍义补》卷二十四《治国平天下之要·制国用·经制之义上》中的一节。在这一节中,丘濬论及苏州、松江、常州、嘉兴、湖州五府的粮额(秋粮额),其中洪武年间苏州府的粮额竟高达二百八十万九千余石,并以“其科征之重,民力之竭,可知也”作结语。顾炎武以丘濬的这一节为始,通过大量的文献征引严谨地展开了自己论述。而在《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中,则更加重视导致苏、松二府“田赋之重”的两个原因。一是从南宋尤其是景定年间(1260—1264)到明初洪武年间(1368—1398)设置了大量的官田,税粮征收额高达南宋绍熙年间(1190—1194)的十倍之多;二是16世纪40年代的嘉靖二十六年(1547),嘉兴知府提议将府下所有田土不分官田民田每亩统一税粮三斗,此后苏州、松江、常州诸府相继效仿,在府下各州县依据官田的多少轻重,制定了全新的亩税粮额。本书第五章对各府的均粮改革已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16世纪的均粮其实是从苏州府知府王仪于嘉靖十七年(1538)开始的,因此顾炎武称其始于嘉靖二十六年嘉兴知府的说法并不符合史实。这个问题先放在一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顾炎武对造成“田赋之重”的前一个原因(南宋至明初大量设置官田)和后一个原因(嘉靖年间的均粮)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对于前者,顾炎武写道:
此固其积重难返之势,始于景定,讫于洪武,而征科之额,十倍于绍熙以前者也。
在慨叹的同时也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积重难返,不可逆转。在文章的其他地方,顾炎武对南宋末年的公田设置也有类似的评论。
四百余年之后,推本重赋之繇,则犹其遗祸也。
顾炎武对公田、官田虽然给予了强烈的否定,但他同时也认为这一事实无法改变。与之相比,顾炎武对嘉靖年间的均粮却给予了极其严厉的批判。顾炎武的批判,是基于他对官田、民田性质的认识上展开的。
然而,官田,官之田也,国家之所有,而耕者犹人家之佃户也。民田,民自有之田也。各为一册而征之也。犹夫《宋史》所谓一曰官田之赋,二曰民田之赋,《金史》所谓官田曰租,私田曰税者,而未尝并也。
顾炎武非常明确地说,官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民田是民众所有的土地即私田,两者是截然不同的。从这一认识中可以看出顾炎武非常强烈地希望通过土地所有人的不同来定义土地所有制的性质。
顾炎武正是基于这样的见解,把嘉兴知府赵瀛创立并推行的均粮,作为17世纪江南各府县税粮大增的契机而大加鞑伐。
嘉靖二十六年,嘉兴知府赵瀛创议,田不分官民,税不分等则,一切以三斗起征。苏松常三府,从而效之。自官田之七斗六斗,下至民田之五升,通为一则。而州县之额,各视其所有官田之多少轻重为准,多者长洲至亩科三斗七升,少者太仓亩科二斗九升矣。
国家失累代之公田,而小民乃代官佃,纳无涯之租赋。事之不平,莫甚于此。然而为此说者,亦穷于势之无可奈何。而当日之士大夫,亦皆帖然而无异论。亦以治如乱丝,不得守二三百年纸上之虚科,而使斯人之害,如水益深而不可救也。(原注:惟唐太常鹤征作《武进志》极为惋叹。)(https://www.daowen.com)
顾炎武认为,由于均粮的对象是所有的官田和民田,给上自每亩七斗或六斗的官田下至每亩五斗的民田设定均一的税粮额,如苏州府长洲县为三斗七升,太仓州为二斗九升,这样一来,国家丧失了历代相续的公田(官田),本来向官田征收的高额税粮都被转嫁到了作为民田所有者的小民身上。换言之,顾炎武认为均粮否定了官田和民田原有的土地性质,对均粮给出了“事之不平,莫甚于此”的最严厉的批判。而且,当时的士大夫都无意反抗,老老实实地接受了均粮,唯有万历三十三年(1605)刊常州府《武进县志》的编纂人、原任太常少卿的武进人唐鹤征对此发出了感慨。顾炎武还批判道,在当时混乱的政局中,均粮改革没有能够阻止将两三百年来并无征收之实的官田税粮转嫁到民田之上的结果。
16世纪80年代的万历十四年(1586)左右,出生于苏州府常熟县的青年官员赵用贤已经在《议江南平粮役疏》中简要地论述了江南税粮和徭役现状的改革,其中也提到了税粮改革的创始人。(2) 赵用贤将改革的始创归于嘉兴知府赵瀛,并指出这一改革“是概一府皆官田矣”。
顾炎武批判均粮的事实依据可能是依据了赵用贤的见解,而批判均粮的观点则可能来自上引唐鹤征的见解。
唐鹤征在其编纂的《(万历)武进县志》卷三《钱谷一·赋额》和该志卷四《钱谷二·征输》两处,记载了常州府武进县的均粮,并在每处都附上了自己几乎相同的评语。顾炎武则将包括这两处评语在内的《(万历)武进县志》中关于税粮和徭役的主要内容都详细地收进了《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手稿本第七册《常镇》篇武进县志条中的很多部分即源于此。在《(万历)武进县志》征输篇中,引用了万历十六年(1588)常州知府谭桂的议论。谭桂对嘉靖三十二年(1543)实施于常州府无锡县并于隆庆二年(1568)波及武进县的改革进行了极其客观的介绍:
嘉靖末则以官民田并言之,无复差别。而止以平坦、极低、极高分则派征,盖又法之变而加密者也。
但其中以夹注的形式附加的唐鹤征的评语确实慷概激昂的:
唐鹤征曰,官民一则之说,殊为可恨。何也?官田者,朝廷之有,而非细民之产。耕之者,乃佃种之人,而非得业之主。所费者,乃兑佃之需,而非转鬻之价。所输者,乃完官之租,而非民田之赋。惟奸宄之徒,则据以为业,良民不敢有也。不揣其本而齐其末,以租为赋而病其过重,俾民田均而任之,是上夺朝廷之田以惠奸宄,下又苦纯良之民代任其租也。是遵何说哉!藉令可行,何应公之智不及此也。又藉令有宣里竖(豎)勋者起,朝廷将锡之土田,于何取给乎?即不能遽复其赋额,而其田额终不可使之澌灭也。
唐鹤征的观点可整理如下:
官田 民田
所有主体 朝廷之有 细民之产
经营主体 佃种之人 得业之主
权利的对价性质 兑佃之需 转鬻之价
租赋性质 完官之租 民田之赋
唐鹤征通过对官田民田不同性质的分析,站在拥护官田的国家的立场上,认为官民一元化(均粮)的做法,是将国有土地无偿地归入了“奸宄之徒”的名下,以至国家丧失了官田;站在民田所有者的立场上,原本应由国有土地官田的耕种者承担的官租,变成了与私有土地的赋(税粮),这无疑是一种负担的转嫁。
唐鹤征在评语的结尾处写道,若是有人为国家立下大功皇帝想要赐土封疆,而今却因均粮(官民一元化)连可赐之田都没有了。于是他主张,即使无法恢复官田原有的税粮额,但至少应该恢复官田的名义。
从议论的展开来看,唐鹤征是站在担忧官田消亡的立场上对均粮(官民一元化)展开批判的。但是,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唐鹤征的立论是以私人土地所有制的普遍存在为前提的。唐鹤征称之为“朝廷之有”的国有土地,并不是基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理念对国家土地所有制的表述,也就是说,这里所说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并不是凌驾于私人土地所有制(细民之产)之上的,因此在承认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同时,不会对私人土地所有制带来造成制约。所谓“朝廷之有”,其前提是私人土地所有制的普遍存在。换句话说,所谓“朝廷之有”,就是土地私有制框架下归国家所有的那一部分,反过来说就是“国家拥有的私有土地”。唐鹤征的议论,正是站在民田的立场上展开的官田论。
唐鹤征写下这一段“官田论”时,距离江南经历16世纪30—70年代最终完成改革,而14世纪60年代以来持续了二百年的明代官田退出历史舞台已有几十年,因此,他的“官田论”未必能够准确地把握江南官田的实际状况。不过,唐鹤征不仅是《(万历)武进县志》的编纂人,还是万历四十六年(1618)所刊《常州府志》的编纂人,他至少对16世纪嘉靖、隆庆年间到万历中期的地方历史进行了详细的记载,不可能对客观事实和经过缺乏认识。其实,正如本书第五章第四节Ⅲ所引《(万历)武进县志》卷三《钱谷一·额赋》所见,唐鹤征在他编纂的地方志中,正文记录了客观的事实经过,又如本章依据该志卷三《钱谷四·征输》所论述的那样,唐鹤征所提示的资料也是客观的,但在正文的夹注中,则完全是编纂人自由激越的评述。顾炎武关注并汲取的,正是唐鹤征在夹注中自由吐露心声的这一部分。换言之,唐鹤征关于官民田所有制性质的分析及对官民一元化的看法,对明清鼎革之际顾炎武对江南官田的认识,即江南官田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顾炎武的江南官田论,主要体现在顺治十五年(1661)开始执笔的《官田始末考》以及后来写成的《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中。(3)
在《官田始末考》中,顾炎武认为官民田一元化是在张居正实施丈量的万历九年(1581)实行的。他在《官田始末考》上卷中说:
万历九年,大均天下之田,遂举官田与民田而合之为一则。于是八升、七升之田,无非三斗以上之田。朝廷坐失累代相传之公田,而平民乃代官佃纳无穷之租赋。事之不平,莫甚于此。
唐鹤征将官田称为“朝廷之田”,民田称为“细民之田”,《官田始末考》分别以“朝廷”和“平民”加以了继承。而顾炎武其后写成的《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中,则将前者称为“国家所有”,后者称为“民自有”,即采用了更加一般化的表达方式。同时,上文所述唐鹤征将官民之田截然区分,对均粮后的官民田一元化表现出强烈的愤怒,以及他实际上站在民田的立场上对官田进行定位,这些见解在《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中都被发展得更为明确。
然而,顾炎武之所以汲取唐鹤征的观点并将之发展成《官田始末考》,其后又撰写《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来议论江南的官田,是因为他也认识到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地域社会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顾炎武在《官田始末考》篇首尽管引用了丘濬《大学衍义补》中的一节来阐明江南重赋的历史,但他又接着说道:
按文庄此轮甚明悉,特未考五府税粮所以偏重之故。即今五府之人,久而莫详其本矣。因为论次如左。
江南重赋久而有之,但苏州、松江、常州、嘉兴、湖州五府民众却不知道自己所在的地域为什么田赋如此之重,这就是顾炎武执笔的动机。在展开论述之前,顾炎武又一次揭示了当时五府田赋在全国之中的位置:
天下租赋之重,至浙西而极,浙西之重,苏松常嘉湖五府为甚,五府之中,苏尤甚。
顾炎武首先将历史追溯到了宋朝。宋初的浙西租税只有中、下两等,中等为秋米八升,下等为秋米七升四合。北宋熙宁年间到南宋建炎年间虽有增加,但都没有加倍,而现在,长州县每亩三斗七升,吴江县三斗六升,吴县三斗四升四合,昆山县三斗三升五合,常熟县三斗二升,太仓州二斗九升。对此,顾炎武认为:
视宋初之额,几四五倍。民日穷而赋日敝有来矣。
接着,顾炎武对宋以来的田赋沿革进行了简要的叙述,然后就到了前引万历九年的那一段。顾炎武对官民一元化提出严厉批判之后,虽然也觉得这是当时无可奈何的选择,但是,他的话锋一下子转向了几十年后的今天,指出问题在于如今的人们都将每亩三斗以上的税粮视为理所当然的事了。
然而积弊之后,不能分别官田,申定疆界,姑以此为变通之计。今且数十年。而后之人,遂以三斗以上为苏州田赋之常额,岂知国初之民田,本不过宋元之旧额哉。今将减而仍八升、七升之额,固必不能。而复立官田,亦难卒办。有王者作,必有能为此邦经久之画者。著其始末,俾后之人有以考焉。
官民田实现亩税粮均一化几十年后,人们已经把每亩三斗以上的税粮作为苏州府正常的数额了,却不知明初的民田原本是沿袭宋元时期的轻额税粮的。现在,想恢复到明初民田每亩七八升的水平自然是不可能的,恢复官田从而减轻民田的负担也很困难。若有朝一日出现继承明朝衣钵的“王朝”,一定会为东南五府制定出永恒且合理的税粮制度,为了这一天的来到,有必要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以便于后人的判断。
顾炎武这样论道,因均粮而实现官民田一元化以来,家乡苏州府的任何一县,亩税粮额都远远超过了明初民田的水平,达到每亩三斗以上,而且这样的做法亦已固化。这一现状必须改变,税粮必须有所削减,正是出于这个目的,顾炎武才对均粮以前的历史进行了详细地论述。顾炎武从《(万历)武进县志》的夹注中发掘出了唐鹤征的评语,并将之发展,希望通过他的论述来促使人们认识到,国家所有的土地(官田)和民众自有的土地(民田)原本是不同性质的土地,是均粮政策下的官民田一元化以及随之而来的民田税粮的激增,才是苏州府各县亩税粮固定在三斗以上的直接原因。在此,顾炎武重视唐鹤征的评语,力图论证官田乃“国家之所有”这一意图非常清楚。在顾炎武看来,国家设置官田,并不是因为国家自己非要拥有土地,其实是为了江南的民田而设置的,目的在于保证民田的税粮负担处于一定的合理范围内。换言之,官田其实是保护民田的一道堤坝。虽然顾炎武对官田的设置和规模的扩大也持有批判意见,但他还是想强调,正因为官田与民田并存,因此官田才具有了“国家之所有”的性质。
顾炎武对明代江南官田的见解是建立在唐鹤征的评语之上的,从中可以看出,顾炎武在世时对如何才能削减江南的田赋负担这一课题,倾注了非同寻常的关注。这一关注的核心就是田赋必须削减这一强烈的意识,详细情况容后文再说。这里想要确认的一点是,顾炎武的这一见解,是经历了16世纪的均粮及17世纪前期明朝衰亡终至亡国的江南读书人构建起来的,并在此后成为有清一代江南读书人之间“减赋论”的重要依据,也对当代日本和中国的学术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