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
宣德五年(1430)九月至景泰二年(1451)三月的21年间,周忱长期担任南直隶巡抚、总督税粮。他与同样自宣德五年五月开始,长期担任苏州府知府的况钟、松江府知府的赵豫和常州府知府的莫愚等通力合作,对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的税粮征收制度实施了综合性改革,以期重建税粮征收体制。同时,还实施了对徭役赋课的改革。周忱自正统三年(1438)十一月起,除了南直隶以外,还兼管号称“浙西之粮多府县”的嘉兴、湖州、杭州三府。关于本章考察的税粮征收制度问题,周干奉命于洪熙元年(1425)调查了江南三角洲各府的实际情况。此后,洪熙至宣德五年(1425—1430)期间,明朝政府面对纳粮户逃离里甲组织以及拖欠巨额税粮等积重难返的问题,认识到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的赋税制度处于半崩溃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掌握着核心权力的江西出身的官僚被迫集中且长期派出和配置可资信赖和有能之人,着手进行了综合性的制度改革。
如前章所述,在以江南三角洲为中心的华中和华南地区,根据规定以糙米缴纳秋粮。在宣德五至九年(1430—1434)的五年间,周忱等相继实施了以恢复秋粮课征率为主的一系列改革,以期稳定税粮的征收。根据本章中探讨的内容,他们的改革有如下七个方面:
Ⅰ. 削减以秋粮表示的官田每亩税负。此举意味着削减赋役黄册记载的起科等则,属于下不为例的特殊措施。削减率在苏州府为秋粮总额的27.4%,在松江府为22.2%。同时,还推行了对所有拖欠税粮停止追征或允许代纳。此外,也削减了里甲正役中以实物或银两形式杂赋课。(172)
Ⅱ. 制定了综核田粮制,以防止因纳粮户逃亡而放弃的土地荒废,并禁止粮长和大户非法占据抛荒土地。
Ⅲ. 实施了兑运法,废止由纳粮户负担的远运,确定运送税粮所需各项经费。
Ⅳ. 实施了根据田土每亩税负定率征收正粮以外其他各项附加负担的均征加耗法。
Ⅴ. 实施了折征例,允许负担重则官田税粮的纳粮户以银折纳(即约米四石折银一两的金花银)或以棉布折纳,减轻了他们的实际负担;而负担轻则民田的纳粮户则要缴纳运往北京的精白秔米或糯米,加重了他们的实际负担。
Ⅵ. 设置了为征收和起运正粮及加耗,以及保管其余剩部分的官仓——水次仓。
Ⅶ. 设置了济农仓,用于储存米谷,以便解决春夏青黄不接时的“缺粮”和税粮运送途中的“陪纳”。
这些改革之间是密切相关的。改革Ⅰ减少了纳粮户负担的每亩税负,改革Ⅲ减少了自开始远运以来急剧增长的劳役负担并使各种经费的负担相对固定,改革Ⅳ通过固定各项加耗的征收比率以控制加耗支出,改革Ⅴ通过以银、布代纳税粮减轻了纳粮户的实际负担。正粮和加耗被储存于Ⅵ的水次仓,其剩余部分被用于赋役或用于充实Ⅶ的济农仓的“基金”。改革Ⅱ防止了因纳粮户逃亡造成的税粮收入减少,以及令其他纳粮户代赔而造成的穷困化。另一方面,为了促进逃亡户的回归,完善了易于实施改革Ⅲ—Ⅶ的基础,等等。
由于上述改革的实施,周忱管辖下的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各府多年积累的欠税问题得到解决。周忱在任的宣德八年(1433)至正统十四年(1449)的17年间,正额税粮400余万石全部收纳入仓。明朝政府和纳粮户之间的赋役征收关系也恢复了大致的稳定。当时,周忱和况钟得到了地域社会的高度评价。(173) 他们之所以能够得到普遍的爱戴,是因为他们在宣德后期推行的税粮征收制度的综合性改革是建立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之上(174) ,并且确实取得了成效。
在明朝政府与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纳粮户之间的赋役征收趋于稳定之后,这些改革使自永乐年间开始远运以来濒临崩溃的纳粮户中小民阶层的生存条件得到了改善。关于这一点,我们再次归纳上述一系列改革的作用。
在上述一系列的改革之中,将原来每亩4斗1升以上的税负降低了30%(Ⅰ),允许重租官田纳粮户和下户可以银、布折征(Ⅴ),设立济农仓向下户和中户提供无息借贷(Ⅶ)等等,对于维护纳粮户中小民阶层的生存条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于小民阶层而言,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每亩税负的均等化,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我估计,重则官田被大量地保存下来,其经营者应该主要是小农,或者在赋役制度上发挥着相当作用的下户。无论怎样理解,我认为小农在社会阶层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作为纳粮户中的小民阶层维持生存经营的条件,除了以上的各项改革之外,还有不可忽略的其他几项改革。通过这些改革,从制度上限制了纳粮户中大户阶层对小民阶层的各种侵食。概括而言,手握征税大权的粮长和里长在征税过程中,经常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自身及其所属的大户阶层谋利益,将负担转嫁给小民阶层。因此,他们就是改革的对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Ⅳ的均征加耗法是诸项改革的核心。
根据该法规定,以秋粮的正粮一石为基准,按县为单位征收若干斗,即一定比率的加耗。这种方式在日后被称为论粮加耗。就当时的情况而言这是具有创新意义的改革政策,因为此举解决了以大户和小户的社会地位决定加耗多寡的问题。在该法之下,需要向县内的所有纳粮户明确每正粮一石应负担的加耗数目。这样,粮长不能再按照大户的意向而任意摊派加耗。
此外,每县在水次设有两处左右的水次仓(Ⅵ),该仓在官方的监督之下,负责税粮征收、起运和保管。由于实施了此项改革,改变了昔日粮长在自家或辖区各里私设仓库,挪用税粮的状况。(https://www.daowen.com)
苏州府吴江县的处士史鉴(1433—1496)曾说,当时以县为单位规定了每石的加耗额,各县向纳粮户颁发“青由”,即纳税通知单,而粮长则以“供单”报告所辖粮区的纳税额。史鉴认为这种征税方法“权归于上,粮长无容售其奸”(175) 。
此外,Ⅱ的综核田粮制限制了粮长和大户占据逃亡户土地,Ⅶ的济农仓又分别限制了这些人借高利贷,对他们的非法收入进行限制。
关于宣德后期江南三角洲的官田地区,由周忱主导的改革与纳粮户之间的关系,我们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归纳。
上述一系列改革的主要目的是维持纳粮户中小农阶层的经营。对于这一点,通过与本章第一节至第四节介绍的改革前小农阶层的处境也可以看出。不过,应该留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小农阶层是相对于地域社会中的大户阶层而言的,其中不仅包括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小农,还包括雇用他人劳动进行一定规模经营的乡居地主。他们用于纳税的土地中无疑包括了那些使用佃户,收取私租的部分。因此,此处的小农在概念上并不排除地主。
官田每亩税负税被削减20%—30%,兑运法改善了税粮的远运负担,加耗负担被固定在一定的比率之上,重额官田的税粮在折征例下可用银或布代纳,通过固定加耗比例和设立水次仓等措施,限制粮长居中榨取以及将大户阶层的负担转嫁给小农,并通过济农仓向包括中户在内的纳粮户提供无息贷款。
上述这些改革内容,同样大幅度改善了农村社会中乡居地主的经营条件。
改革对于纳粮户中的大户阶层究竟有怎样的影响呢?如本章第五节Ⅳ所述,周忱在第二次因加耗例和余剩加耗转用政策被人告发时,曾经激烈地驳斥道,告状者正是那些在实施加耗例以前,既不纳税也不负担加耗,一味追求私利的大户阶层的利益代言人,他们对于受到小农欢迎的政策感到不满。如上所述,包括加耗例在内的诸项改革是以大户阶层及其一员——粮长户为对象的。其目的就是限制他们在税粮征收中的不正当行为,禁止他们非法占有土地和劳动力。而且,上述改革是通过制度对大户阶层和粮长户进行约束,对于他们合法的土地所有则不加限制。
史料中在表述当时农村社会中的大户阶层时,或者使用贬义表达,称作豪横粮里、粮里及土豪大户等,或者使用褒义表达,称为殷实服众大户。对于城居的大户阶层,虽然在数量上与后代相比尚属少数,史料中或批判性地称作附郭豪右兼并之家,或根据其存在形态表述为城市富民、缙绅大族、缙绅乡官、绅士等。乡居地主们在从事城镇商业活动的同时,也占有土地,并且以纳粮户身份负有纳税义务,并被期待着正常纳税。
对于根据一定比率征收加耗,大户阶层采取向政府告发周忱的方法进行抵制。由此可见这一改革使大户阶层在以往的征税方式和惯例下的不法谋利受到了很大打击。然而,有一点必须注意,上述一系列改革对大户阶层来说在客观上并非毫无利益。每亩税负的削减和税粮远运方式的改革减少了用于纳税的各种支出。这样,对于大户阶层来说,加耗例在下述情况下是相对有利的。这就是笔者在研究洪武年间苏州府的情况时指出的,与小农相比,地主阶层占有大量每亩税负很轻的民田和官田,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所需负担的加耗也相应减少。如同笔者在下一章将要指出的,大户阶层在日后成为论粮加耗方式的支持者。
在折征例下,每亩税负较重的部分可以用金花银代纳。这样,拥有大量税负较轻土地的大户阶层基本不用负担金花银。但是,以金花银折纳税粮对于任何阶层来说都是有利的。我将在下一章中介绍大户阶层踊跃缴纳金花银的情况。另外,综核田粮制的实施使逃亡户回到里甲组织,济农仓为小农阶层提供了无息的粮食,使他们可以回归原籍。这些,对于大户阶层来说也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如果大户不是自己耕作,而是利用地主佃户关系,将自家土地委托他人经营,其前提条件就必须将自耕农的小民稳定在地域社会之中。
由上述可见,在加耗例刚刚制定时,大户阶层感到负担超过了以往,非法占有土地受到限制,而无息贷款制度又间接地限制了他们利用高利贷获得佃户。尽管如此,上述一系列改革在客观上是大户阶层可以接受的。
总而言之,15世纪前期江南三角洲官田地区各府进行的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起源于明朝政府认识到永乐北迁以后。此时国家已经无法有效控制纳粮户中的小农阶层,痛感有必要对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也是上述情况导致结果的税粮征收制度进行改革,并着手付诸实施。以南直隶巡抚周忱为主导的综合性改革,是以维持纳粮户中,尤其是以确保负担重额官田税粮的小农阶层的生存条件为首要目的的。改革达到了这一目的。另一方面,这一改革也包括有改善同属小农阶层的乡居地主经营条件的内容。通过这些综合性的改革,大户阶层利用制度缺陷逃避负担、不正当获利的情况受到限制。同时,这一系列的改革在客观上也有利于大户阶层进一步扩展大规模地主土地所有,特别是地主佃户制度下的土地所有。这些改革有利于以各种形态对于通过获得他人劳动而实现的地主土地所有。这是因为,在一系列的改革中,由于向小农阶层提供无息贷款,导致了赋税的负担形态从劳役转为实物,从不定量、不定率转为定率,从谷物转为以银、布代纳。
从官田制度的侧面来看,通过改革,官田每亩税负被削减了20%—30%,纳税形式从谷物转为以银、布代纳。在对洪武年间的征收水平和征收形态进行修正的同时,官田本身得以存续。尽管出现了小农阶层逃离里甲、新兴的大户阶层移居于城镇等情况,但是负担官田税粮的纳粮户的经济结构基本维持了洪武年间的状况。这样说是因为,官田税粮是由小农和地主两个阶层负担的,在改革中,通过对小农阶层进行积极保护,使该经济结构得以保留。
但是,这些改革制定的新的纳税条件,是建立在尚处于萌芽状态的商品生产和货币经济的基础之上的,为当地乡居地主的经营和地主佃户制下土地所有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正是因为如此,官田纳粮户的经济结构,以及地域社会中大户阶层和小农阶层的存在形态在16世纪前夜开始逐渐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