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江南官田和税粮征收制度的演变
如上所述,17世纪后期即清初的顾炎武,本着对江南田赋削减问题的关心,以常人难以企及的缜密性收集史料,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延续到明代的江南官田,其性质乃国家所有的土地。
但是,通过本书各章的讨论不难看出,明代江南官田的实际情况,与顾炎武设定的纯理念之间并不一致。
明代的江南确实置有大量的官田,但这些官田自14世纪后期的明初洪武年间起,就已经被纳入了与民田完全相同的税粮征收制度中去了。
受到顾炎武强烈批判的16世纪的江南均粮改革,也是自15世纪30年代的大改革以来,历经15世纪中叶到16世纪初期的波折,直至16世纪30到70年代才在地方和地域社会的祈愿下得以实现的,整个过程充满了曲折。
在此,让我们把顾炎武在17世纪所关心的问题和基于这一关心所引发的明代江南官田论作为前提,再次对本书第一章到第五章的主要内容进行整理,就包括规模巨大的官田在内的明代江南税粮征税制度,阐明其发展过程中的特征与结局。(5)
1
15世纪30年代税粮征收制度综合改革开始之初,松江府的一位读书人杜宗桓上书南直隶巡抚周忱,杜宗桓在上书中称,据宣德五年(1430)诏敕,官田税粮每亩减额20%—30%,即使如此松江府仍须征纳约102万石的税粮,由于税粮数额庞大,逋欠部分也越来越多。杜宗桓上书的目的之一,就是恳请南直隶巡抚能够设法帮助地方解决逋欠日益增多的困难局面。杜宗桓在上书中并未要求削减官田的亩税粮额,而是在保证102万石这个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请求亩税粮额的公平均一,理由则是“方今俸粮浩大,国用不敷”(参照第五章小结)。从杜宗桓的上书中可以看出,在时人的观念中,官田税粮的主要用途就是供给官僚的俸禄和军队的军饷。因此也可以再次确认,作为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明朝,正是出于满足数额巨大的官俸和军饷的财政需要,在14世纪后期通过继承宋元时期的公田或通过新的籍没,在江南一带设置了大规模的官田,而这些官田所承担的亩税粮额要比民田高得多。
但是,规模巨大的明代江南官田形成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因此,其存在形态也受到当时条件的制约。
首先需要认识到的历史条件是,明代在江南设置官田之时,宋代以来的私人土地所有观念在中国社会中已经根深蒂固。然而,明朝建国伊始,原封不动地继承宋元时期的官田,同时又以私人土地为对象进行大规模的籍没,这与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观念之间看似矛盾,其实不然。
确实,从国家法规中规定的所有权来说,官田无疑就是国家的土地。因此,在税粮征收制度上,也要求将官田和民田明确地区别开来。如洪武年间太祖朱元璋在给到地方赴任的地方官制定的《到任须知》中就做出了以下指示:
版籍、田粮,政事之大。故于祀神理狱之次,即须报知。此件中间,须要分豁军民匠灶僧道医儒等户各若干官田地若干民田地若干,每岁民间夏秋二税该粮若干,官田租粮若干,各分款项开报,以备度量支用。
《(万历)大明会典》卷九《吏部八·开给须知·授职到任须知》
《到任须知》中明确将民田的征收称为“民间夏秋二税该粮若干”,而将官田的征收称为“官田租粮若干”。换言之,民田征收的是税,官田征收的是租,两者是不同的范畴。但同样是在《到任须知》中,朱元璋对新任地方官又做出了指示,地方官在掌握各曹胥吏上报的“田粮”时,官田也必须与民田一样,必须上报夏税和秋粮的数额,此外,还必须上报官田和民田的总面积以及官田和民田的夏、秋税粮总额。通观《诸司职掌》和正德、万历年间《大明会典》户部条的全文,不难看出,站在法制的角度上,国家所有的土地(官田)和民间私人所有的土地(民田),在国家税粮征税制度中其实是被同等看待的。
官田与民田的分布错综复杂,都处在由粮长、里长总括的里甲组织管理之下,都登记在按里甲组织所制成的赋役黄册的户名之下,并各按其地块规定的起科等则(用秋粮表示的公定亩征收额)向国家缴纳总称为税粮的公课。官田与民田一样,均被置于与中央户部——布政使司——府(直隶州)——县(散州)——里甲这一行政系统相对应的税粮征收制度之下。
从税粮征收制度上来说,缴纳官田纳税粮的人和缴纳民田税粮的人,都被称为国家的纳粮人户,本书自第三章后将其称为纳粮户。从徭役征收制度来看,完全耕种官田并缴纳官田税粮的“全种官田户”中,和户下拥有若干民田并缴纳民田税粮的人户,均被编入里甲组织,承担里甲正役的义务。由于“全种官田户”耕种的土地在法制上属于国家的土地(官田),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他们是纯粹的官田承佃户,也就是说他们是国家的佃户。尽管如此,这些“全种官田户”,与自耕农或将自己的私有土地(民田)委托他人经营的民户一样,都是有义务向国家承担税粮和徭役的甲首户,也就是说他们都是所谓的国家公民。
夏税和秋粮中,以秋粮额来表示的官田起科等则,即公定的官田亩税粮额,也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一、 官田的亩税粮额,如14世纪后期到15世纪30年代的洪武至宣德前期的苏州府,既存在着每亩六斗多乃至更高的数额,但同时也有亩一斗多乃至更少的情况,其间的差异大大超过了耕地自然条件本身的差异。
二、 虽然官田的亩税粮额要比民田高得多,但其平均额还不到民间佃户交给田主的私租额的一半。同样是当时的苏州府,官田所课的税粮为每亩平均四斗三升六合九勺,而民田则为四升三合三勺,两者之间相差十倍之多。但税粮四斗三升六合九勺这个税粮额,是在米谷亩产量二石的情况下设定的,税率只占到亩产量的21.5%,而当时佃种民田的民间佃户,交给田主的私租一般为收获量的50%左右,官田税粮与民间私租之间的差异之大可见一斑。何况松江府同一时期的官田税粮额推定为每亩平均二斗九升七合三勺。
还必须注意的是,官田和民田之间存在着的税粮差异,还可以通过徭役课征来加以调整。前文提到,里甲正役是不分户种的,“全种官田户”也须承担,但同时对官田耕种者又存在着减免或全面杂役的惯例。在以土地为徭役赋课的基准或对象的华中、华南地区,形成了国家通过对每一亩土地所征税粮和徭役的总负担中谋求均衡的惯例。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江南官田并不是顾炎武和唐鹤征所强调的那样是国家所有、由国家佃户佃种并向国家缴纳官租的土地。
与此相关,还有两点也很值得注意。第一,洪武三年(1370)松江府的一家平民户帖中,官田被登记为该户的“事产”。第二,赋役黄册是国家税粮、徭役征收的台账,《诸司职掌》所列与赋役黄册相关的内容中,规定不论官田还是民田,一经买卖,其田主变更等信息必须如实登记。可见官田的承佃权和民田的所有权一样,可以成为自由买卖的对象。
因此,从税粮征收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徭役赋课制度中的里甲正役来看,尽管官田民田之间的亩税粮额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但是,佃种官田并缴纳官田税粮的民户与拥有民间私田的民户,他们之间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如果再考虑到官田的亩税粮额与民间私租之间的差距,虽无明文却按惯例执行的官田削减或全面杂役等各种要素,可以说官田与民田之间的差异并不是那么绝对的。
明代江南官田的这些特征,大约从第二次编造赋役黄册的洪武二十四年(1391)到制定《诸司职掌》的洪武二十六年之间就已基本定型了。由于洪武元年前后开始的对宋、元两代官田的继承,明初多次籍没后产生的新官田,以及对因元末动乱而产生的荒田的再开垦,等等,此时江南各府黄册上登记的田土面积几乎已经达到了有明一代的基准额。太祖朱元璋先后三次下诏下调官田亩税粮额,针对的主要也是这个地区。其他地区以民田为基本对象设定的税粮征收制度,在江南,却是以与民田基本匹敌的官田为对象设定的。由苏州、松江、嘉兴、湖州、常州、镇江六府所的构成江南之中,官田面积占到了全部田土的四成半之多,尤其是在官田面积占六成的苏州府和占八成的松江府,所谓税粮征收制度,其主要对象就是官田。换言之,在明代的江南,官田并不是一种特殊的田地,而是作为税粮征收对象的一般性田地,也可以说就是普通的田地。
不过,形成明代江南官田和税粮征收制度的历史条件还不止于此,这里还有第二个历史条件我们也必须有所认识。如前所述,明代官田的一部分是对宋元两代公田的继承,而宋元两代的公田则是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籍没部分大土地所有者的私田,或通过强制收购,或通过国家干预的荒地开垦获得的。明朝在此基础上继续扩充,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官田。
顾炎武所撰《官田始末考》的下卷,几乎所有篇幅都用来摘录汉代以来与官田相关的资料,与宋代官田相关的资料也占了相当的篇幅。《日知录》卷十所录《苏松二府田赋之重》,几乎是《官田始末考》的节略和部分增订。在增订部分,关于官田的沿革,在第一句“官田,自汉以来有之”之后,第二句就是“《宋史》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庄以为官田”,事实上是把宋、元、明初作为主要内容来叙述的。特别是利用了《官田始末考》没有收录的正德七年(1512)刊《松江府志》卷六《田赋上》的记载,充实了有关元代籍没的内容。顾炎武为阐明官田本为“国家之所有”的土地,将与宋元两代官田设置过程有关的史料呈现给了读者。
苏州知府况钟于15时期前期宣德年间的上疏中,与14世纪后期的“洪武年间抄没官田”相对,使用了“古额官田”这一说法,可以说这是宋元两代设置官田的铁证。况钟在上疏中还提到,在他生活的年代,“古额官田”的亩税粮额要重于“洪武年间抄没官田”的三斗乃至四斗,这给纳粮户增加了不小的负担。从14世纪后期刊行的《苏州府志》(洪武十二年序)所录起科等则表中,也同样可以看出为明朝所继承的宋元两代官田的这些特征。江南地区宋元两代官田的亩税粮额重于明代新设的官田,加上官田设置的当初政府屡屡设置专门的机构来进行管理,官田作为国家所有这一色彩非常浓厚。官田的这一性质,也影响到了明代江南的官田以及这一地区的税粮征收制度。
第三个必须认识到的历史条件是,前文也已提到,在14世纪后期明初洪武年间增设官田之际,实施了大量的民产籍没(抄没)。据当时及15世纪的史料,元代至明初,江南被称为“大家富民”、“豪民巨室”、“兼并之家”、“土豪”、“巨姓”等社会阶层,即地方上在社会、经济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富民阶层,正在进行着大规模的土地兼并。明代洪武元年前后在江南开始的籍没,主要是针对元朝官员、张士诚政权的部下、抵抗朱元璋进军者,以及对皇帝朱元璋的集权造成障碍者在经济活动中的不法行为而实施的,这是基于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持而有选择地展开的,因此,不是对以上所说的全体大土地所有者的剥夺。
但正如《明实录》洪武三年(1370)二月庚午条中所说,为掌握富民的资产而进行的税粮征纳调查此时早已展开,太祖朱元璋对地域社会中富民的动向是十分关注的。方孝孺、史鉴、吴宽等15世纪的士大夫都指出,对大户的籍没与朱元璋的这一关注不无关系。最终在明初洪武年间形成了可与宋元两代旧官田相匹敌的大规模的籍没田,富民阶层的土地兼并也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打击,从而切断了被籍没的富民阶层与小农民之间的生产关系。原本作为这些富民阶层的佃户并向他们缴纳私租的众多的小农民,转而成为籍没田——新型官田的纳粮户,被编入里甲组织,与国家结成了直接的关系,由此形成了一种实质上拥有一部分土地、在这些土地上自行从事农业经营、自行向国家缴纳特别高额的税粮这一特殊的自耕农群体。承佃官田,向国家缴纳官田税粮的民户,就像下文中将要提到的那样,尽管不全部是这一群特殊的自耕农,但是,促使他们作为国家的纳粮户登上历史舞台,改变了以往的大土地所有形态,这正是明代江南官田和税粮征收制度背负的第三个历史条件。
2
14世纪后期明初的江南,在以上这些历史条件下形成了大规模的官田,作为江南官田不可分割的构成要素,明代江南的税粮征收制度也迎来了新的起点。但是,应该说这一制度从一开始就隐藏着危及自身的结构性问题。
其一,同一县内亩产量基本相同的田地之间,起科等则(用秋粮来表示的公定亩税粮额)却存在着各种差异,税粮的不均从一开始就如影随形。第一,官田的亩税粮,通常都低于民间高达产量50%左右的私租,甚至在私租的一半以下,但却是民田亩税粮额的十倍之多,因此在时人的眼中,官田税粮是高额的。加上各府中官田的面积在田地总面积中至少占四分之一以上,因此人们对官田税粮和民田税粮之间的巨大差异感受得非常强烈。第二,官田之间因其设置的背景不同,税粮的不均现象也十分严重。第三,由于起科等则过于复杂,亩税粮额因此也呈现出了非常强烈的多样性。由于不同地块之间的起科等则如此复杂,亩税粮额如此多样,因此,通过买卖等手段拥有土地的条件也就复杂多样。
其二,在同一税粮征收制度下,缴纳税粮的纳粮户并不是单一的阶层,大致由小规模经营的农民和地主这两大阶层构成。
小规模经营的农民多数为承佃元代官田缴纳官租(官粮)的民户,他们不仅被称为贫佃户,而且多半是遭受籍没的元代大土地所有者的旧佃户,耕种的虽然是同一块地块,但却已转变为新型官田税粮的纳粮主体。从税制上说,他们是自耕农的一种,构成了官田纳粮户中的最大多数。
另一方面,通过洪武年间的籍没,尽管被称作富民的元代大土地所有者丧失了相当多的土地,但依然保留着少数的大土地所有者,在这些大土地所有者之下,还广泛存在着拥有中小规模土地的地主阶层。(https://www.daowen.com)
拥有土地的地主阶层,他们或者将土地委托佃户耕种,从中收取私租,或者带领奴仆、雇工等劳动者从事农业经营,或者采用出租和自家经营并用的方式。据15世纪前期苏州府知府况钟的上疏中所引该府知县们的言论,14世纪70年代纳粮500石以上的富民已大幅减少。同样依据况钟上疏中有关14世纪后期洪武年间的言论,也有承佃官田多达110亩而自主经营的地主。可以推断,与以往那种拥有大量民田缴纳大量税粮的富民型地主阶层相比,承佃官田缴纳官粮自行经营的地主的比例在不断地提高。
当然,即使上面的推断是合理的,这也很难通过史料对自行从事经营的地主的土地、经营规模等一般状况作出定量的分析,同样也无法对官田纳粮户中的主体即小规模经营农民阶层和地主阶层的分化作出明确的判断。所以,基于数量不多的零星史料,把14世纪后半期到15世纪前期洪武到宣德年间江南官田税粮的主体仅限定为作为自耕农的小农阶层,或者仅限定为自行经营比重不断升高的地主阶层,都难切中要害。
总之,明代的官田,在法制上无疑是属于国家的土地,与民间私人拥有的土地(民田)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但它们又被纳入了统一的税粮征收制度,尤其是在江南地区,官田税粮还成了税粮征收的主要对象。但正因为如此,隐藏在江南地区亩税粮额以及纳粮户之间的不均和差距等矛盾才会不断显现并日趋激化。
3
15世纪前期,江南的税粮征收体系迎来了第一次重大的危机。造成这次危机的契机,仅从江南都市的奢侈化倾向,或运河沿岸都市的工商业日趋活泼等与社会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这一角度是无法完全说明的,这里还存在着一个重要的外在的契机,这就是明朝的迁都。随着15世纪初国都从南京迁往北京,以及北疆边防的需要,税粮中占压倒性多数的官田税粮,其运输距离一夜之间变得无比漫长,致使运输劳动及其相关费用也急剧上涨。如果从税粮的本质乃是中央集权国家明朝用来维持财政支出的公课这一点来看,运输距离的极度拉长,是导致税粮征收制度出现危机的极其内在的、根本的原因。这个原因还激化了原本就隐藏于江南税粮征收体系中的矛盾。15世纪30年代后期,在南直隶巡抚周忱的强力指导下实行的税粮征收制度的综合改革,应对的正是这场危机,改革的结果也一度克服了危机。
但是,江南的税粮征税体系却无法以周忱改革之际所制定的模式长期维持下去。15世纪中期以后,以苏州、松江、湖州三府为中心,对周忱改革的核心之一加耗例(税粮的附加征收)又进行多次整改。进而在16世纪30—70年代,在各府知府的推动下,废除了官田和民田的区别,实现了亩税粮额的均一(均粮),江南的税粮征收制度才勉强得以维持。唐鹤征和顾炎武对之展开猛烈批判的均粮(官民田一元化),其实背负着税粮征收制度第一次出现危机以来以及15世纪前期以来历次改革的历史,是解决江南税粮问题的最后一个手段。
如果把15世纪前期周忱的改革置于14世纪后期洪武年间因各种籍没促使官田规模持续扩展,到此后三次官田税粮的削减,再到16世纪的均粮改革这一江南税粮制度的改革进程中进行考察,那么,至少可以看出以下两个侧面。
第一,维持以小农阶层为中心的纳粮户的生计和经营,实现使其持续缴纳税粮的目标。规定耕种重则官田的民户以及下户以银、布代缴税粮的折征例,通过在里甲组织中设立田甲,维持逃亡纳粮户土地的可耕状态,以促使逃亡户的复业,通过济农仓在青黄不接时期进行粮食借贷,使纳粮户免于债务,等等,这些政策都是以维持作为纳粮户的小经营农民阶层的生计为目标的。此外,在宣德五年二月诏敕基础上展开的官田亩税粮额的削减,缓和了包括自行经营的自耕地主和委托佃户经营的收租地主在内的纳粮户的纳粮条件,其最终目标都是力图对承担重则税粮的小经营农民阶层的进行保护。
第二,它与15世纪前期洪熙、宣德年间初见端倪的因社会地位的差异而出现的地域社会的阶层分化,即大户与小民或小户这两个阶层之间日益显著的差异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地域社会中,承担组织税粮征收和徭役征发的粮长户、里长户,以及在科举上获得功名甚至踏入仕途的缙绅、绅士之家,与其他民户之间的差异和矛盾日益暴露。这样的阶层分化,与剥削他人劳动的地主和小农民的阶层分化虽然有重叠的部分,但又不完全一致,地主阶层中既有属于大户阶层的民户,也有属于小民阶层的民户。
15世纪前期的乡村大户阶层中,粮长和里长,尤其是粮长占有很大的比例。在城市,当时所谓的“附郭豪右兼并之家”、“缙绅乡官”、“缙绅大族”、“绅士之家”等拥有社会地位的大土地所有者和官僚阶层的势力也有了显著的发展。据苏州府吴江县处士史鉴的书简,与15世纪后期相比,15世纪前期,大户阶层拥有的佃户数、土地面积和税粮额还不算太多。这个时期的小民阶层,主要还是指承佃官田并缴纳官田税粮的小经营农民。但是,从“椎髻秉耒良善小民”这一史料用语中不难看出,在乡村自行从事经营的自耕地主,也有一部分应该归入小民阶层。在江南,从15世纪前期开始,大户阶层将自身的纳粮义务转嫁给小民阶层的不法行为,在地域范围内就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6世纪前期,大户阶层主要是由“豪宗巨蠹”、“豪右”、“乡大夫”、“缙绅之士”、“宦室豪富”、“官户”、“大户”等以官僚家庭为中心的大土地所有者构成。15世纪前期史料中作为大户阶层的一份子出现的粮长户、里长户,到了16世纪的史料中,毋宁说已经成为小民阶层利益的代言人。也许当年担任粮长的民户,大多是资产不多的地主。在15世纪后期到16世纪的史料中,税粮征收与土地买卖、私租收入相互关联的记载多了起来,而类似的记载在14世纪后期到15世纪前期的史料中是找不到的。可见,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加速和地主佃户关系,在数量上都有了明显的发展,其中就有大户阶层的大规模的土地兼并。与此同时,税粮征收过程中大户阶层的不法行为变得越来越普遍,激化了纳粮户中大户和小户之间的矛盾。
15世纪前期周忱改革的第二个侧面,具体地说,就是以解决15世纪初国都北迁以来因加耗的激增所带来的负担,以及因大户、小民的社会地位差异所造成的不均不断扩大等问题为目标的。作为方策,实行了在每石税粮之上加征若干斗耗米的定率征收模式,这是应对大户与小民之间矛盾激化的最早的重大改革。不过,在15世纪前期的改革中,我们还必须留意到,就这个侧面而言,迫切希望改革的小户阶层,与最广大的官田税粮户小经营农民是基本重合的。
加耗例的原案是统一论粮加耗,进入15世纪中期以后,苏州府、松江府依据本府的实际情况,先是采取了分段论粮加耗,再到论田加耗,不断摸索新的加耗方式。湖州府则一直在执着地探索着亩税粮的实质性负担趋于均等化的道路。
进入16世纪以后,江南各府为了彻底消除府下诸县官田与民田、官田与官田之间亩税粮的不均等和多样性,在知府的主导下展开了均粮政策的筹划和立案。各府县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或者选择具有预备性改革的官田一元化、民田一元化方式,或者选择更为彻底的官民田一元化,实施的过程历经曲折。
与均粮同时实施的是征一和按亩统一征收役银。
自15世纪前期周忱实施折征例以来,秋粮即由正粮和加耗两部分组成,实施均粮之际,正粮和加耗被合二为一,其合计后的数额就成了税粮的征收单位平米。征一就与平米的征收方式有关。也就是说,同样是平米,也会因各地块的亩税粮额的差异,以税粮一石为单位,按比率征收种类不同的物品,由此引起的银、米折算率的不均等也很突出。即便将各种征收物品全部统一为银,那么其对米谷折算率依然五花八门。征一就是为了解决这一乱象,以平米一石为单位,将征收物品限定为米和银,按一定的比例征收米若干,银若干,并将数额固定。
通过徭役的减免来调整亩税粮额不均的传统惯例至此已难以维持,随着均粮的展开,在徭役银征收领域,也出现了统一按田亩的多少分摊役银的要求,亦即徭役银的均一化。
综上所述,均粮和征一,基本上消除了一县之中亩税粮负担的一切不均等性。作为均粮和征一的终极目标,不仅要解决制定于明初的起科等则本身的不均,而且还要从根本上纠正此后为调整起科等则的不均而日益繁杂化、并成为税粮征纳过程中不法行为温床的各项政策的漏洞。按亩统一征收役银,则是消除亩税粮不均的必然结果。
16世纪的均粮以及其他的一系列改革之所以显得非常紧迫,主要原因是地域社会内部阶层间的矛盾激化。被称为“缙绅”、“乡绅”、“宦室富豪”、“官户大户”等这些以官僚家庭为中心构成的大户阶层,与结县衙门的胥吏相互勾结,在税粮征纳过程中上下其手,致使大户阶层之外的地主、自耕农、自耕农兼佃户等拥有土地的小民阶层深受其害。
16世纪的改革,是15世纪前期改革的第二个侧面的延伸。也就是说,16世纪的改革与15世纪前期的改革有着一个明显的共同点,两者的目标,都是为了解决大户阶层和小户阶层之间因社会地位的不同所造成的税粮负担的实质性不均。但是,16世纪大户阶层的主体部分已不是15世纪前期的粮长和里长,而是以官僚家庭为主,因此地域社会中大小户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这是16世纪所要面对的新形势。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区别在于,16世纪的税粮征收制度改革并不直接伴随15世纪前期改革的第一个侧面,即维护以小经营农民为主的农户的生计和经营。本书将15世纪前期的改革视为带有综合性质的改革,这样的观点与这一侧面也许不无关联。然而,15世纪前期的改革也有与税粮征收直接相关的内容,比如折征例的创立。折征例依据不同纳粮户的土地性质和经营方式,规定只有承佃亩税粮特别沉重的官田种植户和纳粮户中被指定为下户的贫困阶层才有资格将税粮折纳银两或棉布,从而减轻他们的实际负担;同时将上等米白粮按亩分摊到亩税粮较轻的民田中去,从而增加其实际负担。这可以说是税收制度内部的一种调整和改革,与税收制度外部的其他制度设定,如设置济农仓,对“中下二等户”依其“种田”(经营面积)的多寡在青黄不接时提供粮食上的无息借贷等,共同维护小民阶层的生计和经营。这样的意图,在体现15世纪前期改革第二个侧面的加耗例中,同样也可以看得出来。
此外,按加耗例的规定,一县之中必须依据各地块面积的不同和亩税粮额不同,以各县新定的每石正粮的加耗额为基准,计算出各纳粮户的税粮总额。这里就存在着一个前提,就是对各纳粮户的土地所有情况必须有一个极其细致的把握。
15世纪前期的改革,是基于社会现实而展开的税制上的的改革而非法制改革。简单地说,改革之际,遍及江南各地的官田,相当大的一部分实际上是为小经营农民及自行经营的自耕地主所有并经营的,因此,这一改革其实深入到了每个纳粮户的经营领域。
明朝政府对江南这个特定的地区展开社会调查、设置与全国其他重要地区并重的南直隶巡抚之职、选择有能力的官员长期担任南直隶巡抚及管下各府的知府,从这些现象中不难看出,国家在这场改革中是积极的。15世纪前期税粮征收制度改革,之所以是一场综合性改革,就是因为国家已经认识到了税收制度面临的深刻危机。但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此时的纳粮户和经营主体往往是一致的,因此,国家能够通过干预每个纳粮户的经营来保证税粮的征纳,这也是当时社会现实的反映。
而在16世纪的改革中,国家不再干预纳粮户的经营领域,追求的只是亩税粮额的均等化和简易化,这与15世纪后期到16世纪随着地主佃户关系的发展,拥有土地的纳粮户和土地上的实际生产者的日益分离不无关系。直到20世纪中期的土改时期,在江南地区,土地的所有和生产经营之间依然没有完全分离。据1952年的一份统计,作为江南地区主要部分的江苏省南部,中农和贫农所拥有的土地占整个土地面积的50.51%。(6) 小经营农民拥有的土地和自耕部分不断被用于再生产,这正是纳粮户中大小户之间不断产生矛盾的根本所在。但是,在16世纪纳粮户与经营主体的分离潮流中,国家权力只关注是否能够从纳粮户那儿征收税粮,并未渗透到各不相同的农业经营领域之中。因此,地方与地域社会的问题,必须通过地方与地域社会自己的手来加以解决。
16世纪的改革,虽然南直隶巡抚的支持和以之为媒介的信息交流不可或缺,但基本上都是在各府知府的主导下进行的。这也反映出纳粮户中数量远远超出15世纪前期的大户阶层之间,尤其是官僚家庭之间的意见分歧以及解决分歧的方法,各府都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意见分歧是指,在税粮问题上,是采用体现包括小民阶层在内的所有纳粮户利益的征收方式,还是遵从旧有的体现大户阶层乃至特殊利益群体的传统方式。面对这样的意见分歧,一个迫切的课题就是,为了制定出能够适用于最广大的纳粮户的征收方式,确保税粮征收的顺利进行,既要顾及到各府各具特色的税粮征收传统,同时又要准确把握各府的舆论动向。国家权力中枢自不待言,即使是15世纪有效介入各府改革的南直隶巡抚,都很难起到这一作用。能够担此重任的,唯有地方官,而且是制度上直接对中央户部负责的各府知府。知府,是所辖各县共同利益的代表。
另据滨岛敦俊的研究,16世纪20年代以后,为保障一个个小经营农民再生产顺利进行的水利事业,不是由地方里甲组织,而是由国家权力进行维持的。(7) 从中可以看出,16世纪明朝政府不是针对一个个的农民的经营,而是对地域社会共同的农业经营基础抱有持久的关注。滨岛又指出,在16世纪后期,江南各地的水利事业,已不依靠中央特派官员到地方进行主持,府州县等下级官员主持的水利事业有所增加,纵观整个16世纪,官吏对河道的浚治甚至波及了小河小川。这一点非常有意思,因为从中可以体会到,水利事业,必须在不同于里甲组织的地方和地域社会的共同关心下才能得以维持,这也对应了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从中央主导到地方主导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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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们对14世纪后期到16世纪后期包括官田在内的明代江南税粮征收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了概括。如果立足于这一系列的改革进程,对16世纪均粮后取消官民田之别的举措(顾炎武在17世纪曾经严加批判)进行定位的话,这就是:官民田之别的取消,是14世纪后期、15世纪前期、15世纪后期到16世纪初期,以及16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不同时期为解决面临的难题,维持江南地区庞大的税粮征收所采取的制度改革的最终结果。15世纪前期以前的主要课题是维持以小经营农民为中心的纳粮户的生计和经营,因此改革的宗旨在税粮实际负担均等化。从这一时期到16世纪,因地域社会内部地主的比例快速增加,因此主要课题变成安定纳粮户中小民阶层的纳粮环境,改革的宗旨也集中到了亩税粮额的均等上。作为最终结果,到了16世纪70年代,江南所有府中,以辖县为单位,在基本亩产的基础上实现了亩税粮征收额的均一。纳粮户之间,亦即税粮征收制度上有义务向国家缴纳税粮的土地所有者之间,实现土地所有的条件得以均一。
此后经历了约一代人的时光,17世纪10年代,顾炎武诞生了,此时距离他的出生地苏州府昆山县16世纪30年代的均粮改革已经过去了约80年的时间。也就是说,顾炎武是在一县范围内亩税粮额的不均已基本消除了的时代,开始重新思考税粮沉重的问题的。顾炎武在《官田始末考》和《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中对削减田赋所表现出来的关心,也只有在亩税粮的不均业已消除,只需探讨均等负担额的时候,才能更加具体更加明快。也就是说,只有在解决问题的条件已经具备了的时候,问题才会被提出来。
也许可以这么说,如序章中所言,10世纪宋代以后,在中国历史上前近代固有的私人土地所有制较之以往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推测王朝的税粮征收制度就是在此基础上确立起来的。明代江南的税粮征收制度,原本也应该是建立在私人土地所有制之上的。但是,就江南地区而言,从明朝建国之初,就设置了规模巨大的官田,而官田在法制上又属于国有土地,因此,官田的土地性质与税粮征收制度的理念之间从一开始就存在着矛盾。在这一矛盾下不断孕育的明朝税粮征收制度,经过16世纪30—70年代的改革,第一次以鲜明而纯粹的形式,表现出了“民自有之田”,亦即私人土地所有制,才是国家土地制度的根本。这一制度被清朝继承了下来,因此才有了顾炎武对税粮(田赋)现状的批判。顾炎武对田赋现状的批判,本身就是明代江南税粮征收制度改革及其结果的产物,否则是难以成立的。
不过,当时的顾炎武还有一个更大的课题。为了解决这一课题,顾炎武才提出了税粮(田赋)之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