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商业的发展及抑商政策的实施

中国古代商业的发展及抑商政策的实施

一、部族公营贸易时期

部族公营贸易乃是随着部族公有财产制度而发生的。

原始社会以部族为构成的单位,每一部族都有共同的财产,部族内的份子共同劳动,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当时一切日用生活必需之物都很简单,凿井而饮,耕田而食,纺织而衣,版筑构茅以为居室,伐木编竹以为器用,都是人人可以随着需要而自作自用的。所以原始社会的每一部族,不仅是一个政治的单位,同时在经济上也是一个自给自足与外界很少关连的小世界。

迨后生活日趋复杂,比较繁难的器物,为一般人所不能随意制作者,始渐由公家培养一部分专长于制作者专司其事,这些专司制作的人,一切生活日用必需之物,概由部族供给,而他们制成的器物,亦全供给部族公用,并非借此营利谋生,故亦无所谓工业,《国语·齐语》所谓“处工就官府”,《逸周书·程典解》所谓“工不族居,不足以给官族”者即指此,后世政府专设的工官亦导源于此。

在这些孤立的小世界内,自无需所谓商业。商业的胚胎,原为一种交易行为。交易行为的先决条件,必须有交易的媒介,因为供给者方面与需要者方面若无一种媒介为工具,则彼此之间,势不易互相会遇。因此而有定期市集、定期贸易之产生,以解决交易媒介问题。

自牲畜业发明以来,西北的牲畜的各部族,与东方滨海的捕鱼各部族之间,彼此各因其需要之增进,而发生交易的事实。故最初的交易,当发生于部族与部族之间,而不发生于部族之内。古代各部族皆重祭会,每年牲畜既肥,冬月蜡祭,尤为盛会,最初的定期市集,大概即趁此种祭会时期而附带举行的。每当顺利之年,蜡祭期至,各部族皆携其剩余之物,陈列会坞,互相交易,此种《礼记·郊特牲》所谓“顺成之方,八蜡乃通”是也。若遇年不顺利,则各部族既无剩余之物可供交易,则蜡祭时便不得举行市集,此即《郊特牲》所谓“四方年不顺成,八蜡不通”是也。

自农业发明以来,农业生产与手工业生产,亦逐渐分道扬镳,举凡生活日用必需之物,势不能同时兼备于一人之身,即在一地区以内,势亦不能不有“通工易事”之交易行为发生,因此遂有日中为市的定期贸易以调济之。《易·系辞传》所谓“神农氏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者是也。此种定期交易,有一定的时间与地点,各出所有,互相交换,后世所谓“赶集”“赶场”之制即导源于此,不仅所谓神农氏之世为然,即至今日川省各城镇依然如此。

原始交易的经手人,原系代表其部族经营贸易。而并非为其本身将本求利,部族为主体,而经手人不过居伙计的地位,盈余同为部族之公利,亏累亦由部族负担。经手人的生活亦如原始社会,工人,同由部族供给,《国语·晋语四》所谓“工商食官”,章昭注曰“商、官、贾”是也。

我们现在考究中国商业的起源,仅能上溯到殷代,因为关于殷以前的所谓唐虞夏代的史料纯属传说追记,而关于殷代的直接史料最近已有新的发见。而此种新发见对于中国古代史有可信价值,贡献甚大。新发见之主要部分为殷墟甲骨文字,即殷王室用以命卜之辞,而刻于龟甲及牛骨之上者。根据甲骨卜辞内容分析,关于行猎者,记行猎次数特多;关于牧畜者,有牛马羊犬彘豕豚鸡等家畜家禽之名甚多;关于农耕者,有田畴禾穑黍粟麦米等字,又有酒鬯等字;关于树艺者,有圃果栗桑丝帛等字;关于建筑者,有宫室家宅舟车等字;关于装饰或货币者,有贝字甚多,又有□字。可见殷代后期,不仅牧畜事业甚为发达,即农耕酿酒植树养蚕等事业,皆已具相当基础;不仅家宅与交通工具种种建造事业皆已相当发展,即交易事业亦已在萌芽之中了。

再就古史料考之,如《史记·周本纪》引《太誓》及《逸周书·世俘解》诸篇,记载殷末王室之生活,已极奢靡淫佚之观,而生活用品已甚繁复,势不能同时产生于同一地域。然则当时已有交易事业的存在,固极可能。

殷为黄河下游低地居民所建之王朝,地近黄海、东海,海产物之获得较易亦较多,故其刻卜辞则多用龟甲,而装饰品及货币则多用贝类,《说文》财赋赂贿货赀资贯贾价贳贷买卖等字概从贝,铜器铭文中记锡贝之例多不胜举,古书所记如:

《诗》   既见君子,锡我百朋。

《书》   兹予有乱政同位,具乃贝玉。

《易》   西南得朋,东北丧朋……亿丧贝……或易之十朋之龟。

《法言》  古者宝龟而货贝,后世君子易之以金币。

《说文》  古者货贝而宝龟,周而有泉,至秦废贝行钱。

《盐铁论》 币与世易,夏后氏以玄贝,周人以紫石,后世或以金泉刀布。

皆谓古代通行的货币以贝为主。但鄙意殷代如有交易行为,当仍属物物交易时期,“物物交易时期,彼此价格极难论定,而纷争时起,故必须设立市官,为公断人,以评定其物价,而维持其秩序。孟子所谓古之为市也,有司者治之”是也。评价的方法,最初必须从各交易物品中,选择几种用途较广,交易较多者,如珠玉,龟贝,牲畜,皮革,谷粟,布帛,服饰,农具,器皿等以为主要交易物品,并以之为其他各物比价之标准,使大众便于辨识。而尚未至有一种物品战胜其他物品而取得标准货币的地位也。

西周为黄河上游高地居民所建之王朝,至公刘、古公亶父时犹是游牧生活,穴居野处,迁徙靡定:

《诗·公刘》 笃公刘,匪居匪康,乃场乃疆。

《诗·绵》  古公亶父,陶复陶穴,未有家室。

至太王、王季、文王始渐进于农业阶段,打开王业的基础:

《周颂·天作》 天作高山,太王荒之;彼作矣,文王康之。

《大雅·皇矣》 帝省其山,柞棫斯拔,松柏斯兑,帝作邦作兑,自太伯王季。

可见周人之由游牧生活进入农业生活,实在太王之后。自入农业阶段后,部族日渐富强,遂有代殷的野心,所谓“后稷之孙,实维太王,居岐之阳,实始翦商”,至于文武,缵太王之绪(《鲁颂·閟宫》)是也。

《孟子》 太王居邠,狄人侵之,事之以犬马,不得免焉,事之以皮币,不得免焉。

《礼记》 仲春之月:祀不用牺牲,用圭璧,更皮币。

《国语》 管仲对齐桓公曰,审吾疆场,而反其侵地,正其封疆,无受其资,而重为之皮币,以骤聘眺于诸侯。

《酒诰》 农功毕,肇牵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

《左·僖三十三年》 郑商人弦高以乘韦先牛十二将市于周。

知周代凡国家聘礼多用皮币,又婚姻纳征,亦用鹿皮为礼,此皆游牧生活的遗风。而自西周以至春秋时代之交易,犹以物物交换为主,兽类兽皮之交易,亦皆游牧生活的余迹。

然周自王季、文王以来,农业已渐发达,农业时代的交易,自以粟帛为主,由《诗经》中所见周代的交易现象,便是: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卫风·氓》)

握粟出卜,自何能谷(《小雅·小宛》)

粟与帛皆为农业生产品中之最多者,故亦为交易物品中之最主要者。

如贾三倍,君子是识(《大雅·瞻卬》)

既阻我德,贾用不售(《邶风·谷风》)

近利市三倍(《易》)

可见西周时代,已有商业及商人,不过当时商业事实尚极稀微,在社会经济上不占重要地位。因为当时的交易总不过利用本部族的一些剩余物品以换取本部族所缺少的物品而已。即所谓“以羡补不足”是也。而并无新奇特制之品以供交易,所以后来许行主张的贸易,但问量的多寡,而不计质的优劣(《孟子·滕文公上》),其简单可想而知。许行虽生于战国,而其理想中之生活则在追慕古昔,故可借此以推测西周交易事业之情态也。

东周时,商业始渐发展,盖因中央政衰,而引起戎狄横行,诸侯兼并,以致被迫迁徙,或亡国后图恢复者,当百端草创之际,一切必需之物,势难齐全,而必须有商人为之奔走,贩运,以济其穷,如周末郑桓公为周司徒,见周衰将乱,早谋东迁,并携带商人同往,助其经营,以为后日郑国东迁溱洧的预备。所以郑子产对晋韩宣子说:

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蒮,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毋我叛,我毋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赂,我勿与知。恃此盟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左·昭十六年》)

此可见郑国商业之发达,确有其政治的背景在。故至春秋中期,郑国商人,遂特显其活动之迹,如:

僖公三十三年春,秦师过周北门……及滑,郑商人弦高,将市于周,遇之,以乘韦先牛十二犒师,……且使遽告于郑……孟明曰:郑有备矣,不可冀也,……灭滑而还。(《左传》)

成公三年,晋荀罃之楚也,郑贾人有将置诸褚中以出,既谋之未行,而楚人归之。贾人如晋,荀罃善视之,如实出己,贾人曰:吾无其功,敢有其实乎?吾小人,不可以厚诬君子,遂适齐。(《左传》)

由上二例可见春秋时代郑国商人活动范围之广大,弦高以郑商人而市于周,营救荀罃之郑贾人时而在楚,时而如晋,时而适齐,是其活动范围常远及国境之外。此可证春秋时代,有大规模的国际商业,即如周人所用的皮革与牛,皆由郑商人自外境输入,晋人所用的褚,由郑贾人自楚国输入,皆其例。此等商人大抵仍是代表部族经营商业,故弦高竟以商品犒秦师而退敌。

《左传·昭公十六年》三月晋韩起聘于郑……宣子有环,其一在郑商,宣子谒郑伯、子产,弗与,曰,非官府之守器也,寡君不知……韩子买诸贾人,既成贾矣,商人曰,必告君大夫。韩子请诸子产,……子产对曰……今吾子以好来辱,而谓敝邑强夺商人,是教敝邑背盟誓也,毋乃不可乎?吾子得玉而失诸侯,必不为也……韩子辞玉。

玉的买卖盖为春秋时代商人的重要营业之一,贵族养尊处优,除日常的饱暖生活之外,在交际场中,喜欢佩带特殊的装饰品,以表示其身份的高贵,特别在祭祀、宴飨、朝聘、盟会、婚姻、丧葬等场合,都有按照当事人的地位而已经规定等级的各种特别的装饰品。这些装饰品各时代各民族各有其特殊的爱好。周人爱尚玉类,至春秋时代尤甚,据《左传》所记,知当时贵族,凡朝聘,享俯,贽见,盟誓,祀祷,丧葬,馈赠,贿赂,信玺,兵器,器皿,装饰等无不用玉,玉类的用途愈广,玉的需要亦愈大。商人遂应此需要而大肆活动。凡物品的数量愈稀少便愈见宝贵,大约商人的被视为不可少的社会成员之一,便是为其供应贵族们这种需要而起的,所以称为“商不出则三宝绝”。但当时商人与政府之关系,仍未脱离封建习惯的束缚,盖封建时代之商人,原系代表部族经营贸易,故凡贵重珍宝之物,必须先询领主之需要与否,然后始敢售与外人。而政府对于商人亦曲尽保护之责,如子产之难韩起,盖恐贾人受外国势力之压迫,不得善价,故代为开脱,盖保护商人,亦即保护国家利益也。

韩宣子时代的晋国商人的地位,则似在部族公营贸易与私营商业的过渡阶段:

《国语·晋语》叔向对韩宣子曰,夫绛之富商,韦藩木楗,以过于朝,唯其功庸少也。而能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能行诸侯之贿,而无寻尺之禄,无大绩于民也。

(韦注:韦藩,蔽前后;木楗,木檐也;言无功庸,虽富不得尊过于朝。富商之财,足以金玉其车,文错其服。因无爵位,故不得为,则上韦藩、木楗是也。)

绛为晋国首府,绛之富商若全系私营贸易,则与国家之禄俸何得相提并论?大约晋国商人原亦代表部族经营贸易,虽在国家经济上有相当势力,而对政治上则并无直接贡献,故国家不予以禄也。晋地产盐,颇有其经济上的优越基础:

《左传·成公六年》,晋人谋去故绛,诸大夫皆曰,必居郇瑕氏之地,沃饶而近盐,国利君乐,不可失也。

又晋介戎狄,晋国商人与外族交易,获利颇多,遂亦渐有私产:

《左·襄四年》魏绛主和戎,曰其利有五,……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卖也。

《国语·晋语》,魏绛主和戎,曰其利有五,……戎狄荐处,贵货而易土,予之货而易其土,其利一也。

晋商人以货物交换戎狄的土地,大约我国的土地买卖当自春秋时代的晋商开始,而我国的私有土地制度恐亦自晋商所得戎狄之地为始。

二、私营商业的起源

私营商业乃是根据私有财产制度而成立的。大体春秋晚期,霸政衰熄,大夫当权,列国内乱,诸侯兼并,封建贵族逐渐没落,于是私有财产制度逐渐确立,因而商业亦逐渐脱离封建制度之束缚,由部族公营变而为个人私营的自由职业。但中国版图广大,私有财产制度之成立,各地自有先后之异,故私营商业制之成立,亦各因地而有早晚之别。有些地方,因私有财产制之成立,固足以促进私营商业制之确立;但有些地方,或因私营商业之发展,亦足以促进部族公有财产制之崩溃。

本来商业的性质就是最自私自利的,依其原则,必须以最低价格买进,而以最高价卖出,使生产者与消费者双方都受剥削,然后居间阶层始得独肥。然古代地旷人稀,交通阻滞,消息隔阂,因而自己部族所缺乏所需要的,应往何方取得,何方生产最多而价最低廉?自己部族所剩余者应往何方销售,何方最缺乏而价值最高?都是不容易知道,而又不容不知道的。故必须有经验丰富,消息灵通,行情熟稔的人,乃可胜任。且物物交易时代,运输商品往来各地,道途中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如强劫盗窃之类,必须有老成谙练,胆壮力强,有机智能应变者(如郑商人弦高)始能任之。所以古代商人的任务是很艰巨的。然在部族公有财产制度时代,商人为部族出营贸易,而赢利之所得,亦悉归公有,此种制度亦惟有在部族组织严密势力强盛之时,始可以保持不变,若至部族势力衰弱之时,则此等在艰巨的任务中磨炼出来的,有经验有能力的商人,自然有营私舞弊的可能。久而久之,私人财产渐积渐多,遂使私产凌驾公产之上,而私有财产制遂渐代替部族公有财产制之地位,而私营商业制度亦逐渐确立了。

在私产制度之下,各个人的生活都要自己打算,尽量寻求自己的利益,而一切日用必需之物又不能同时自制自消。如欲享用他人生产的结果,则不能不借交易的方法。而专凭日中为市的机会,生产者要找消费者,未必使能尽售其所有:消费者要找生产者,亦未必能尽得其所需。惟居间的商贾,则居可以伸缩的地位,此地所不需者,彼可储之以运输于他地,此时所不需者,彼可储之以俟异日。而此地此时所无者,彼亦可得之于他地他时,商人居于可进可退之地位,遂渐有凌驾农民之势。

我国私营商业之制,似始于齐国:

管子曰,吾始困时,尝与鲍叔贾,“分财利多自与”,鲍叔不以我为贪,知我贫也。(《史记·管仲传》)

姚贾问秦王曰,管仲其鄙之贾人也(《国策》)。

管仲与鲍叔合营商贾业,而可自由处分财利,可见自春秋初期齐国似已有私营商业制度产生。因齐国滨海,海产物必甚发达,具有商业经济的基础,故商贾得以利用巨量的海产物以与内陆各国相交易。《史记·齐世家》,谓太公至国,因其俗“通商工之业,便渔盐之利”,可见齐国商业之发达自殷末周初已然。管仲鲍叔均曾亲营商业,充分明了商业经济的价值,故其相齐之后,“通货积财,富国强兵”(《管仲列传》)皆非偶然:

管仲对桓公曰,四民者勿使杂处……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今夫商,群萃而州处,观凶饥,审国变,察其四时,而监其乡之货,以知其市之价,负任担荷,服牛骆马,以周四方。料多少,计贵贱,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市贱鬻贵,是以羽旄不求而至,竹箭有余于国。奇怪时来,殄异物聚·(《国语·齐语》及《管子·上匡》)

小规模的商场可以在田野村落之间随意陈列物品,互相交易,如《公羊传·宣十五年》何休注“因井田而为市”者是也。而大规模的商肆则设于都邑之内,亦即所谓国中,如《考工记》“匠人营国,面朝后市”,所谓后市,即日中为市之地也。此项大规模的商肆,大概亦以齐国为较早:

《左传·昭公三年》,齐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曰:“子之宅近市,湫溢嚣尘,不可以居,请更诸爽垲者。”辞曰:“君之先臣容焉,臣不足以嗣之,于臣侈矣。且小人近市,朝夕得所求,小人之利也,敢烦里旅?”公笑曰:“子近市,识贵贱乎?”对曰:“既利之,敢不识乎?”公曰:“何贵何贱?”于是景公繁于刑,有鬻踊者,故对曰:“踊贵履贱。”既已告于君,故与叔向语而称之。景公为是省于刑。君子曰:“仁人之言,其利博哉。”

由此例可见春秋晚期齐国首府临淄已有一定的市场。此种市场虽属自由营业的性质,但政府亦可以法律刑罚控制物价之贵贱,齐景公对“国之诸市屦贱踊贵”,故“民人痛疾”而晏子反对之,主张自由贸易,故劝景公放弃干涉政策。

在古代部族公营贸易时期,商贾为部族之代表,其交易行为,大体以满足封建领主之需要为主要目的,故亦无须征税。自私营商业制度成立之后,而商税制度亦随之而生。

市,廛而不税,关几而不征。(《孟子》及《王制》)

文王之治岐也……关市设而不征。(《孟子》)

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征商,自此贱丈夫矣。(《孟子·公孙丑下》)

古之为关也,将以御暴:今之为关也,将以为暴。(《孟子》)

由上例可见孟子以为古代没有商税,市场上虽没有“市官”,即所谓“有司”,但以评定物价,处理争论,维持秩序为目的,而关卡之设则以防御外侮,识察匪盗为目的,并非以征收商税为务。孟子之说,颇合于部族公营贸易时代之实际情况。自私营商业制度成立,商贾私人有显著的赢利可图,封建领主不愿完全放弃此种赢利而不问,于是利用评定物价处理争论的市官收取“市税”,亦即后世所谓“住税”,又利用防御强暴,识察匪类的关卡征收“关税”,亦即后世所谓“过税”。因廛乃民居区域之称,市廛而不征,即对开店的地点,不收住税之谓。古代土地归部族公有,什么地点乃可造屋,什么地点乃可设肆,都要先得领主的批准,而不能自由行动,所以许行自楚至滕,踵门而告文公曰,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文公与之处,(《孟子·滕文公上》)即其证。孟子游说诸侯,常以废除市税为言,则战国时代各国皆有市税可知。但市税是否始于春秋时,虽无从知,而关税之始于春秋时,则颇可证明:

《左传·文公十一年》,宋公于是以门赏耏班,使食其征,谓之耏门。

注,门,关门;征,税也;以门赏耏班,故以班之姓,名其门。

案:鲁文公十一年,即周顷王三年,即西前六一六年,可见春秋中叶,宋国已有关税之制,商贾若不纳税则不许有运贩货物出入关卡的自由。而当时封建君主对征收商税之观念,与对于土地之观念相似,土地既可以随意赐人,故税收机关亦可随意赐人也。

春秋晚期,齐国的关税制度,亦有史料,可资证明:

《左传·昭公二十年》,齐侯疥,遂痁,期而不瘳,晏子曰,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泽之萑蒲,舟鲛守之;薮之薪蒸,虞候守之;海之盐蜃,祈望守之。黔鄙之人,入从其政。偪介之关,暴征其私。承易大夫,强易其贿。布常无艺,征敛无度……公说,使有司宽政、毁关、去禁、薄敛,已责。(注:介,隔也;迫近国都之关。言边鄙之人,既入服征役,又为近关所征税,枉暴夺其私物。)

由此例可见齐景公时(鲁昭公二十年即周景王二十三年),亦即西前五二二年,齐国不但有关税制度存在,而且关税税率亦甚苛暴,故为晏子所反对。然经晏子反对后,齐景公即毁关去禁,可见当时关税尚未占政府的重要收入之地位。此种反对关税的思想,一贯相承直至战国时代的孟子,犹以废除关市之税为游说列国君主的重要课题之一:

市,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孟子·公孙丑上》)

戴盈之曰:“什一,去关市之征。今兹未能。请轻之,以待来年然后已,何如?”孟子曰:“……如知其非义,斯速已矣,何待来年?”(同上)

由上例可见当时政府已视关税为一种重要收入,故虽经孟子的反对亦不肯根本放弃,但允许减轻税率而已。

三、私营商业的发展

战国时代各国商业皆有突飞猛进的现象。商业发展的第一原因,为货币制度之确立。

在货币制度成立以前,既没有足以代表一切交易物品的价格标准,亦没有一种公认的货币资本,此时所谓资本,概以实物,以实物辗转交易,虽可操奇计赢,取得倍称的利息,然如以牛马牲畜等为资本,则蓄积至数百数千头时,不但刍牧收容皆成问题,即瘟疫死亡之危险亦不能免;又如以布帛谷粟等为资本时,则储藏额大,亦可发腐烂之危险;此皆蓄积方面所有之限制。又古代交通艰难,不但实物运输,道远极觉不便,且不免于劫掠盗窃之虞,此则运输方面所有之限制。故在物物交易时期,商人虽有盈利可图,但尚不能取得社会经济上之重要地位。

在未有货币制度以前,物物交易,彼此价格极难评判。评价的方法,最初从各交易物品中选择几种用途较广,交易较多者如珠玉、龟贝、牲畜、皮革、谷粟、布帛、服饰、农具种种以为主要交易物品,并以之为其他各物比价之标准,使大众便于辨识。然为物价标准的品目过多,则结果仍等于无标准。于是逐渐复在各标准物品中选择一种用途最广,携带最便,品质最坚,不易损坏,其价格亦不易变动的物品,以为一切物价标准的中心。于是此种物品,遂战胜其他物品而取得标准货币的地位,此即金属货币是也。我国金属货币之成立,最早当始于春秋晚期。

《国语·周语》,周景王二十一年将铸大钱,径寸二分,重十二铢。单穆公谏曰,古者天灾降戾,于是量资币,权轻重,以振救民。民患轻,则作为重币以行之,于是乎有母权子而行。民皆得焉。若不堪重,则多作轻而行之,于是乎有子权母而行。大小利之。今王废轻而行重,民失其资。能勿匮乎?若匮,王用将有所乏,乏将厚取于民,民不给,将有违志;是离民也。……王弗听,卒铸大钱。(此为通货铸造的最初纪录。)

案:周景王二十一年,即鲁昭公十八年,亦即西前五二四年。至战国时则金属货币更为流行,《史记·六国表》记秦惠文王二年“初行钱”,案:秦惠王二年即周显王三十三年,亦即西前三三六年。此为政府确定推行通货制度的最初纪录。秦国僻在西陲,秦国行钱,则其他六国之早已行钱,亦不待论。今传世的六国铜钱,种类颇多,大小不一,且各铸地名,似系各地方政府或商贾私铸者。至秦统一六国之后,又统一币制,此等六国铜钱始废而不用。货币制度成立之后,商人操纵物价之法愈多,而农人被榨取之苦亦愈剧了。而他人被剥削之机会愈多,则商业发展之可能性亦愈大。

战国时期,商业发展的第二大原因,为农业生产的猛进。农业猛进的原因,为铁制耕具的普遍应用,水利灌溉的大规模开发,肥料的充分利用,土性的清楚分析,气候时节的周密讲求,劳动力的解放等等,都是农业生产方法进步的动力。这些生产工具、生产力方法等都是非交换不能得来的:而施用新生产方法所得的大量生产品也是非交换不可的。所以农业生产进步,也是商业发展最根本的基石。

商业发展的第三大原因为工业生产的猛进。据《史记》《汉书·货殖传》,战国秦汉时代盐铁工业甚为发达:

猗顿,用盐铁起(《孔丛子》谓猗顿鲁人,学于陶朱公)

邯郸郭纵以铁冶成业,与王者埒富。

巴蜀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秦皇帝,……客之,为筑女怀清台。

蜀车氏之先赵人,用铁冶富,秦破赵迁卓氏之蜀……迁之临邛,大喜,即铁山鼓铸,运筹算贾滇蜀民,富至童八百人,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

程郑,山东迁虏也,亦冶铸,贾魋结民,富埒卓氏。

宛孔氏之先梁人,用铁冶为业。秦灭魏,迁孔氏南阳,大鼓铸,规陂池,连骑游诸侯,因通商贾之利,……家致富数千金。……鲁人……曹邴氏……以铁冶起,富至巨万。……贳贷行贾遍郡国。

齐……刁间……逐渔盐商贾之利,或连车骑,交守相,然愈益任之……起富数千万……

以上都是盐铁工业发达的明证。这种工业生产都以出卖为目地之商品。商品愈增加,则商人的需要愈广大,商业的势力亦愈增长。

(1) 齐国已成为商业中枢之一,至战国时,齐国商业更加发达,齐都临淄尤为繁荣:

《史记·货殖传》,范蠡浮海出齐,变姓名,自谓鸱夷子皮,耕于海畔,苦身勠力,父子治产。居无蔑何,致产数千万。齐人闻其贤,以为相,……归相印,尽散其财,以分与知友乡党。而怀其重宝,间行以去,止于陶,以此为天下之中,诸侯四通,货币所交易也,交易有无之路通,为生可以致富矣,于是自谓陶朱公。复要约,父子耕畜,废居,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居无何,则止赀累巨万。……

《史记·苏秦传》,苏秦说齐王曰,临淄之中七万户……临淄之卒固已二十一万……临淄甚富而实……家殷人足,志高气扬……临淄之途,车毂击,人肩摩,连衽成帷,举袂成幕,挥汗成雨(又见《战国策八·齐策》)。

高利贷事业在齐国亦特别发达:

《管子·轻重篇》,桓公曰:“寡人多务,令衡籍吾国之富商蓄贾称贷家,以利吾贫萌、农夫,不失其本事。反此有道乎?”管子对曰:“唯反之以号令为可耳。”桓公说:“行事奈何?”管子对曰:“请使宾胥无驰而南,隰朋驰而北,宁戚驰而东,鲍叔驰而西。四子之行定,夷吾请号令谓四子曰:‘子皆为我君视四方称贷之间,其受息之氓几何千家,以报吾。’”

鲍叔驰而西,反报曰:“西方之氓者,带济负河,菹泽之萌也。渔猎取薪蒸而为食。其称贷之家多者千钟,少者六、七百钟。其出之,钟也一钟。其受息之萌九百余家。”

宁戚驰而东。反报曰:“东方之萌,带山负海,若处,上断福,渔猎之萌也。治葛缕而为食。其称贷之家枣丁、惠、高、国,多者五千钟,少者三千钟。其出之,中钟五釜也。其受息之萌八、九百家。”

隰朋驰而北。反报曰:“北方之萌者,衍处负海,煮泲水为盐,梁济取鱼之萌也。薪食。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二十也。受息之萌九百余家。”

凡称贷之家,出泉三千万,出粟三千万钟,受子息萌三万家。四于已报。

管子曰:“不弃我君之有萌中一国而五君之正也,然欲国之无贫,兵之无弱,安可得哉?”

按:如上所述,有百分之百的利息,如西部的一钟出一钟;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息,如东部的一钟出五釜;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如北部;有百分之五的利息,如南部。各地相差固甚远。这种调查,似非事实,但齐国高利贷事的发达,则无可疑。

战国时齐贵公子孟尝君田文所封的薛,人口既多,高利贷业尤为发达,而田文本人就是最大的经营高利贷事业者,每年可收利息数十万,他的三千食客,都靠利息来维持:

《史记·孟尝君传》,吾尝过薛,其俗闾里率多暴桀子弟,与邹、鲁殊。问其故,曰:“孟尝君招致天下任侠、奸人入薛中,盖六万馀家矣。”世之传孟尝君好客自喜,名不虚矣。

又孟尝君时相齐,封万户于薛。其食客三千人,邑入不足以奉客,使人出钱于薛。岁余不入,贷钱者多不能与其息,客奉将不给。孟尝君忧之,问左右:“何人可使收债于薛者?”传舍长曰:“代舍客冯公,形容状貌甚辩,长者,无他伎能,宜可令收债。”孟尝君乃进冯驩而请之曰:“宾客不知文不肖,幸临文者三千余人,邑入不足以奉宾客,故出息钱于薛。薛岁不入,民颇不与其息。今客食恐不给,愿先生责之。”冯驩曰:“诺!”辞行,至薛,召取孟尝君钱者皆会,得息钱十万。乃多酿酒,买肥牛,召诸取钱者,能与息者皆来,不能与息者亦来,皆持取钱之券书合之。齐为会日,杀牛置酒,酒酣,乃持券如前合之。能与息者,与为期;贫不能与息者,取其券而烧之。……孟尝君闻冯驩烧券书,怒而使使召驩……

由此例可见冯驩替孟尝君一举而收息钱十万;此外还有一部分有力还息而不能马上偿付者,则与之相约,限以相当时期;又有一部分因年荒而根本无力偿债者,则烧其券,以收买民心。由这一段故事中,可见当时齐国地方高利贷事业的普遍化。

至秦汉时齐地仍为商业繁盛之区:

《汉书·货殖传》,齐俗贱奴虏,而刁间独爱贵之。桀黠奴,人之所患,唯刁间收取,使之逐鱼盐商贾之利,或连车骑,交相守,然急益任之,终得其力,起数千万。……刁间既衰,至成、哀间,临淄姓伟,訾五千万……

(2) 秦灭齐,尽迁齐贵族于咸阳,诸田原在齐国有经营商业的习惯,亡国被迁后,仍在咸阳经营商业,富冠关中……

《汉书·货殖传》,关中富商大贾,大抵尽诸田,田墙田兰……

汉初长安最有名的子钱家(高利贷者)毋盐氏,大概也是齐人。齐亡后被迫迁至关中的:

《汉书·货殖传》,吴楚兵起,长安列侯封君行从军旅,齐贷子钱家。子钱家以为关东成败未决,莫肯予。唯毋盐氏出捐千金贷,其息十之,三月吴楚平,一岁之中,即毋盐氏息十倍,用此富关中。

比本钱多十倍的利息,这剥削得何等厉害。幸而被剥削者是贵族,若是平民则没有不破产毁家的。

(3) 洛阳为东周时中央政府所在地,居天下之中,“东贾齐鲁,南贾梁楚”,(《史记·货殖传》)也是一大商业都市。战国时期洛阳最著名的商人白圭,其致富的基础,乃是经营谷粟帛絮丝茧漆玺之类:

《史记·货殖传》,白圭,周人也。当魏文侯时,李克务尽地力,而白圭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人取我与。夫岁熟取谷,予之丝漆玺茧;岁凶取帛絮,与之食。

白圭的致富,是以农业生产(谷)与手工业生产(丝茧帛絮)为主的。以农业生产为致富手段,所以其俗俭朴,甚至吝啬。汉时的洛阳有名商人师史也是如此:

《汉书·货殖传》,周人既纤,而师史尤甚,转毂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洛阳街居,在齐秦楚赵之中,贫人学事富家,相矜以久贾,数过邑不入门,设任此等,故师史能致十千万。师史既衰,至成、哀、王莽时,雒阳张长叔、薛子仲,訾亦十千万。

洛阳地方当东西南北交通的枢纽,为商业的重镇,故高利贷事业也极发达,不仅平民陷于高利贷的网罗者极多,连贵族大约也有不少在高利贷下讨生活的,甚至周天子也不能例外:

赧王虽居天子之位,为诸侯所侵,与家人无异多负于人。无以归之,乃止台逃避,周人名其台曰“逃债台”。……(郑樵《通志》引语)

(4)邯郸为赵国首都,北通燕涿,南通郑卫,为漳河流域一大商业中枢:

《国策》,汉阳人吕不韦,贾于邯郸,见秦质子异人,于是以质子异人为奇货可居,以金与美人结纳之。

《国策》,赵奢答田单曰……古者四海之内,分为万国;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今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也。

(5)宜阳为韩国之一县,亦成大都市之一:

《国策》,宜阳城万八里,村士十万,粟支数年。

四、商人对农村的榨取

春秋以前为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时代,商人尚未深入广大的下层社会,商人所经营的珠玉宝器等物,是专为上层贵族而服务的,《史记·货殖传》记春秋末叶,孔门高徒子贡,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即其证。盖当时商人的主要顾客为贵族阶级,盈利的剥削亦多得自贵族;而下层农民似尚未直接感受商人的榨取。在金属货币未产生以前,虽然也有贝属货币或玉属货币之类,为交换手段,但数量不多,大部分的交易,仍以现物为主,故商人的操纵物价,纯由时势上供求是否相应为转移,即物价的涨落变动,仅在货物资本的本身,而不在货币资本;故商人操纵物价之道较窄,社会被剥削的害处亦较轻。

至战国秦汉时代,因农业生产方法的进步,农产物数量的增加,多数农人以其剩余物与商人交换,使商业更形发达。另一方面,因商业的发达,商业的势力普及到农村,下层农人乃直接感受商人的榨取,使农人更陷于窘境。商人的剥削不外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农民作“不等价的交易”;另一种是对农民作“高利贷的榨取”;兹分述为次:

(1) 各地的特长物不同,商人把甲地的特产物品贩于乙地,又把乙地的特产物品贩于甲地,而发生不等价的交易。如:

《荀子·王制篇》,北海则有走马吠犬焉,然而中国得而畜使之。南海则有羽翮、齿革、曾青、丹干焉,然而中国得而财之。东海则有紫紶、鱼盐焉,然而中国得而衣食之。西海则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国得而用之。故泽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鱼,农夫不斲削、不陶冶,而足械用:工贾不耕田,而足菽粟……

《吕览·本味篇》,洞庭之鳟,东海之鲕,醴水之鱼,昆仑之苹,具区之菁,阳朴之姜,招摇之桂,越骆之菌,大夏之盐,不周之粟,南海之秬,江浦之橘;云梦之柚……

《史记·货殖传》,夫山西饶材、竹、谷、纑、玉石;山东多鱼、盐、漆、丝、声色;江南出棻梓、姜、桂、金、锡、连、丹砂、犀、玳瑁、珠玑、齿、革;龙门、碣石北多马、牛、羊、裘、筋、角;铜、铁则千里往往山出棋置。此其大较也。皆中国人民所喜好,谣俗被服饮食奉生送死之具也。故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

《汉书·货殖传》,陆地牧马二百蹄,牛千蹄角,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波,山居千章之荻。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荥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谚曰,以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

诚然,商人是通各地之有无的,将甲地特产而乙地所不产的物品运到乙地,则高抬其价以出售,这是商人榨取的第一种方式。

(2) 在同一地方,因春夏秋冬时节不同,也可以发生不等价的交易,秋冬新谷收获之后,其价必低,农人为偿还旧债,或应付疾病死丧婚假诉讼等当前的急事,不得不忍痛地以低价出卖谷物,到春夏谷价提高时,农人为生活所迫,又不得不往市场买入,商人只要善于审度时势,便不难大发其财。如:

《论语》,孔子曰,赐不受命,而货殖焉,亿则屡中……

《史记·货殖传》,范蠡之陶,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

《史记》,白圭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人取我与,……欲要钱,取下谷;长石斗,取上种……

《国策》,希写说建信君曰,良商不与人争买卖之价,而谨司时,时贱而买,虽贵已贱矣;时贵而卖,虽贱已卖矣……

韩非子曰,商工之民,修治苦窳之器,聚弗靡之财,蓄积待时,而侔农夫之利。……邦之意也……

《管子·轻重篇》,管子曰,万粟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乐之国,必有千金之贾,百乘之国,必有百金之贾。非君之所赖也。君之所与,故为人君而不审其号令,则中一国而二君二王也。……今君之籍取以正,万物之贾轻去之分,皆入于商贾,此中一国而二君二王也。故贾人乘其弊以守民之时,贫者失其财,是重病也,农夫失其五谷,是重竭也……

《管子·治国篇》曰,秋籴以五,春粜以束,是又倍贷也……

崔寔《四民月令》,谓二月可粜粟、黍、大小豆、麻、麦子等;三月粜粟买布;四月可籴穬及大麦敝絮;五月可粜大小豆、胡麻,籴穬大小麦,收敝絮及布絮;六月可粜大豆,籴穬小麦,收缣练;七月可粜大小麦豆,收缣练;八月可粜种麦籴黍;十月卖缣帛敝絮,籴粟、豆、麻子;十一月籴粳稻、粟、豆、麻子。(《全后汉文》及唐鸿学辑本)。

(3) 由于年岁的丰歉,也可以发生不等价的交易,丰年谷物价廉,商人可以大量购藏,若遇天旱水灾等凶年,粮价高贵,商人可以抬价居奇。如:

《史记·货殖传》,白圭乐观时变,……岁孰取谷,予之丝漆;茧出取帛絮,予之食。太阴在卯,穰;明岁衰恶。至午,旱;明岁美。至酉,穰;明岁衰恶。至子,大旱;明岁美,有水。至卯,积著率岁倍。……趋时若猛兽鸷鸟之发……

《管子·国蓄篇》,管子曰,岁有凶穰,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然而人君不能治,故使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分地若一,强者能守;分财若一,智者能收。智者有什倍人之功,愚者有不赓本之事。然而人君不能调,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

春以奉耕,夏以奉芸。耒耜械器,种镶粮食,毕取赡于君。故大贾蓄家不得豪夺吾民矣……

(4) 由于战事的影响,及苛捐杂税的征发,也可以发生不等的交易及高利贷的榨取。如:

《管子·揆度篇》,今天下起兵加我,民弃其耒耜,出持戈于外,然则国不得耕。此非天凶也,此人凶也。君朝令而夕求具,民肆其财物与其五谷为雠,厌而去。贸人受而廪之,然则国财之一分在贾人。师罢,民反其事,万物反其重。贾人出其财物,国币之少分廪于贾人。若此则币重三分,财物之轻重三分,贾人市于三分之间,国之财物尽在贾人,而君无策焉。民更相制,君无有事焉……

《管子·轻重篇》,桓公曰:“曲防之战,民多假贷而给上事者。寡人欲为之出赂,为之奈何?”管子对曰:“请以令:令富商蓄贾百符而一马,无有者取于公家。若此,则马必坐长而百倍其本矣。是公家之马不离其牧皂,而曲防之战赂足矣……”

《管子·治国篇》,凡农者月不足而岁有余者也,而上征暴急无时,则民倍贷以给上之征矣。耕耨者有时,而泽不必足,则民倍贷以取庸矣。秋籴以五,春粜以束,是又倍贷也。故以上之征而倍取于民者四,关市之租,府库之征粟十一,厮舆之事,此四时亦当一倍贷矣。夫以一民养四主,故逃徙者刑而上不能止者,粟少而民无积也……

可见农民之被商贾敲骨吸髓而去,多由于战争及横征暴敛之故。

(5) 此外由于农民因婚嫁、死丧、疾病、诉讼、盗窃等意外事变所迫,而低价出售谷物,高利贷入借款的事实,亦极多,要之这些都足以破坏顺利的再生产行程。其用贷款以改良生产条件,增加生产工具,以为改进再生产过程的,反而极少。

要之,一方面因农业生产技术的发达,商人榨取的压力逐渐直接加于农民,促使农民更陷于艰难之境地;所以战国时人有“争名者于朝,争利者于市”的说法,确是事实。

《国策》顿子曰,有其实而无其名者,商人是也。无把铫推耨之劳而有积粟之实,此有其实而无其名者也。无其实而有其名者,农夫是也。解冻而耕,暴背而耨,无积粟之实;此无其实而有其名者也……

《通考·征榷考》引晁错曰,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法律贵农人,而农人已贫贱矣。

商贾又与官吏勾结,狼狈为奸。如:

《汉书·谷永传》,永至为人起债,分利受谢。颜师古注曰:富贾有钱,假托其名,代为之主,放与他人,以取息而共分之也……

农人被商人剥削之后,颠连困苦,至不能自存,于是不得不投靠豪富。如:

《后汉书·桓谭传》,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贷,中家子弟为之保役,驱走与臣仆等勤,收税与封君比入……

《东观汉记》,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贷。中家子弟,为之保役,受计上疏,趋走俯伏,譬若臣仆,坐而分利……

五、商人的政治活动

自春秋晚期以来,商人阶级既握有经济上的潜势力,于是挟其经济势力起而从事于政治活动。如:

(1) 子贡以富商而仕于卫,范蠡以富商而相于齐之类。

(2) 秦始皇令以畜牧起家的乌氏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请朝。又为以丹穴之利起来的巴蜀寡妇清,筑女怀清台,礼抗万乘,名显天下。(《史记·货殖传》)

(3) 汉武帝用齐地煮盐业起家的东郭咸阳为大农丞,即盐铁丞,掌管盐铁事务;又任南阳铁骑制造业起家的孔仅为大农丞,掌管盐铁事务,又升为大农,列于九卿之中,掌管全国家财务行政;又用富商的子弟桑弘羊为大农丞,继升为大农,掌管全国财政,最后竟升为御史大夫,掌管全国盐铁之权;又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吏道益杂不迁,而多贾人。(《史记·平准书》)

(4) 王莽时欲法汉武帝利用商人,关中富商大贾王孙大卿为天下高赀,家钜万,以财养士,与雄杰交,莽以为京司市师(即汉司东市令也);洛阳张长叔、薛子仲赀亦十千万,莽皆以为纳言士。(《汉书·食货志》)

这些都是商人以其金钱势力,扩展到政治领域的明证。

(5) 还有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吕不韦以一商人掌握秦国君主废立的权柄:

《国策》,濮阳人吕不韦贾于邯郸,见秦质子异人,归而谓父曰:“耕田之利几倍?”曰:“十倍。”“珠玉之赢几倍?”曰:“百倍。”“立国家之主赢几倍?”曰:“无数。”曰:“今力田疾作,不得暖衣余食;今建国立君,泽可以遗世。愿往事之。”

秦子异人质于赵,处于聊城。故往说之曰:“子傒有承国之业,又有母在中。今子无母于中,外托于不可知之国,一日倍约,身为粪土。今子听吾计事,求归,可以有秦国。”于是以质子异人为奇货可居,以金与美人结纳之,其后赵国欲杀异人,不韦后以六百金与守者,异人因得脱险而逃归。

《史记·吕不韦传》,吕不韦,阳翟大贾,家累千金,以五百金予子楚(秦质子),为交结诸侯,使子楚名重诸侯,得归继位;又以五百金买奇物玩好、游秦,而得交华阳夫人。后子得立(庄襄王),不韦为相,封文信侯;始皇立,尊不韦为仲父。

这真是广钱通神,商人万能的最好例证了。

六、贱商主义与抑商政策

古代贵族,好勇斗狠,尚骑击,爱射猎;重冒险,而耻安居;喜劫掠,而耻劳作。故凡农工商业,皆使被征服阶级为之,如刁间使桀黠奴逐渔盐商贾之利,可见秦汉间商业仍多使贱人为之,这是贱商心理的起因。

战国秦汉是我国商业经济最活跃的时期。商业资本的势力愈飞腾,则农村受榨取剥削的情形愈惨重。然农人乃是贵族官僚地主们的衣食父母,农人愈穷困,则贵族官僚地主们榨取的机会愈希微,于是贵族官僚地主们乃与商人发生了利害上的矛盾。贵族官僚地主们为维护他们的利益起见,乃不能不采取保护农人,与压抑商人的政策。既由贱商心理而轻视其人格,复由抑商政策而仇视其事业。一方面在精神上给商人以难堪,一方面则在物质上给商业以打击。

在精神上给商人以打击者,可分下列几点:

(1) 禁止官吏经营商业,此由董仲舒所提倡。

(2) 禁止商贾做官吏。如:

《史记·商君传》,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韩非子曰,夫明王治国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趣本务而趋末作。今世近习之请行,则官爵可买;官爵可买,则商工不卑也矣。奸财货贾得用于市,则商人不少矣。聚敛倍农而致尊过耕战之士,则耿介之士寡而商贾之民多矣……此五者邦之蠹也。

公家虚而大臣实,正户贫而寄寓富,耕战之士困,末作之民利者,可亡也……

《史记·秦始皇纪》,二十八年琅琊刻石云,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

《史记·平准书》,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弘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而为吏……

《汉书·贡禹传》曰,文帝时贾人禁锢不得为吏……

《汉书·景帝纪》曰,有市籍者不得官……

(3)由政府规定商人的地位与罪人流氓及贫苦无依的赘婿相等,须充军戍边。如:

《管子·揆度篇》曰,君终岁行邑里,其人力同而宫室美者,良萌也,力作者也,脯二束、酒一石以赐之;力足荡游不作,老者谯之,当壮者遣之边戍……

《史记·秦始皇纪》,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

《汉书·武帝纪》,太初元年,发天下谪民,西征大宛……

《史记·大宛传》,发天下七科谪,注曰,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

(4)由政府规定居室、车马、饮食、服饰的等第,使商贾虽富亦不得享受物质上的舒适。如:

《楚语》,观射父曰,天子食大牢,诸侯食小牢,卿食羊,大夫食豚,士食鱼炙,庶人食菜……

《穀梁传》庄公二十三年曰,天子诸侯之楹黝垩,大夫之楹苍,士之楹黈……

天子之桷,斫之砻之,加密石焉。诸侯之桷,斫之砻之。大夫之桷斫之,士之桷斫本……

《管子·立政篇》曰,六畜人徒有数,舟车陈器有禁,修生则有轩冕服位谷禄田宅之分,死则有棺椁绞衾圹垄之度。虽有贤身贵体,毋其爵,不敢服其服。虽有富家多资,毋其禄,不敢用其财。天子服文有章,而夫人不敢以燕以飨庙,将军大夫不敢以朝官吏,以命士,止于带缘,散民不敢服杂采,百工商贾不得服长鬈貂,刑余戮民不敢服絻,不敢畜连乘车……

《史记·秦始皇纪》,令贾人不得操兵乘骑马……

《汉书·高帝纪》,禁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穀、絺、纻、罽,操兵,乘骑马……

总之,要使商人在社会上的地位不能与其他平民阶级平等而已。

在物质方面对商人的打击者,又可以分为下列几点:

(1) 禁止商人购置田产,并以政府的力量提高农产物的价格,使商人的货币力量灭杀其作用。如:

《汉书·食货志》,武帝元光中、令贾人有市籍者及家属皆毋得名田,以便农。敢犯令者,没入田僮(僮即奴隶)……

《汉书·哀帝纪》,哀帝即位,诏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

《汉书·晁错论贵粟疏》曰:

魏文侯时李悝为相,以为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甚贱,其伤一也,于是行平粜之法……

宣帝时数岁丰穰,谷一石值五钱,农人利小。大司农中丞耿寿昌请帝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贾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称为常平仓……

(2) 提高商税,(商税有市籍税、关税、舟军税等)。

《史记·平准书》,天下已平,高帝乃令贾人毋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

商人有市籍,须纳市籍租;无市籍者则不得商业。如:

《史记·冯唐传》,今臣窃闻魏尚为云中守,其军市租尽以飨士卒,(出)私养钱……索隐云,按《汉书》:市肆租税之入为私奉养……

《汉书·何武传》,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市啬夫求商捕辱显家……

《汉书·高五王传》,主父偃对武帝说,齐临菑十万户,市租千金……

商人运送货物,必用关传,须纳关税,惟谷类过关可以免税,以优待农民。如:

孟子曰,市,廛而不征,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戴盈之曰:什一,去关市之征,今兹未能。请轻之。以待来年然后已……

《魏策三》,朱已说魏王勿与秦伐韩曰,通韩之上党于共、莫,使道已通,因而关之,出入者赋之,是魏重质韩以其上党也,共有其富,足以富国,韩必德魏……

《汉书·武帝纪》,太初元年徙宏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

《汉书·宣帝纪》,本始四年,民以车船载谷入关者,得毋用传……

商人运输货物,必借舟车。如:

《汉书·武帝纪》,元光六年,初算商车……

《汉书·食货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颜师古注云,身非为吏之例,非为三老,非为北边骑士,而有轺车,皆令出一算。

商人与奴隶同等,对人口税须比普通人民加倍缴纳。如:

《汉书·高帝纪》,四年初为算赋。如淳曰,汉仪,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

《惠帝纪》,六年注,汉律,人出一算,贾人与奴婢倍算……

提高商税,便是抑制商人,同时减低土地税至三十分之一,以奖励农人,也可以说是抵制商人。

(3) 政府以法律规定商业的利率,犯法者有罚。汉景帝时吴楚齐国叛,关中子钱家毋盐氏,曾以十倍的利息放债(即百分之千),大发其财。晁错说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即百分之百),这类高利贷的事实不在少数。普通起码的利率为二分(即百分之二十),大概超越这种数目,便是非法的。如:

《汉书·货殖传》,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即二十万,而更徭租税出其中……

《汉书·王子侯表》,元鼎元年,旁光侯殷,坐贷子钱不占租,(颜师古注云,以子钱贷人,律合收租),取息过律(颜师古注云,匿不占取,利息又多),免……

建始二年陵乡侯诉坐使人伤家丞,又贷谷息过律(师古曰,以谷贷人,而多取其息),免……

(4) 统一币制,春秋末叶(鲁昭公十八年,周景王二十一年)周景王患钱之轻,更铸大钱,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国语·周语》)为通货铸造的最初纪录。战国时秦惠文王二年初行钱(《史记·六国年表》)为政府确定推行通货制度的最初纪录,今传世的六国铜钱,种类颇多,大小不一,且各铸地名,似系各地政府或商民私铸。至秦统一币制,铸半两铜钱。汉初以秦钱重而难用,更合民铸荚钱,(小如榆荚,故名)。高后二年行八铢钱,高后六年行五分钱(似即荚钱)。文帝造四铢钱(重半两),县官多就铜山铸钱,民益盗铸,不可胜数。景帝时禁私铸钱,由国家独占。武帝建元元年,废四铢钱,而铸三铢钱,不久又废三铢钱,而行四铢钱,元狩四年令县官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元狩五年更请郡国铸五铢钱,以民多奸铸,元鼎二年令京师官铸赤仄,一当五,(如淳曰以赤铜为其郭),赋官用非赤仄不得行,元鼎四年专令上林三官铸五铢钱,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悉禁郡国毋铸,诸郡国前所铸皆屡销之,输其铜入三官,而民之盗铸益少,计其费不能相当。至平帝元始中,五铢钱数至二百八十亿万云。于是五铢钱遂成定式,在重量上形式上名称上都成为历代铸币的标准。自景帝起实行国家独占货币铸造权后,至武帝而铸币权的中央集权化更贯彻了。国家独占既可剥夺商人私铸的权利;销废旧币,亦可打击商人的财产权;通货膨胀,则币价低而物价高,又可以打击商人的利益。

(5) 盐铁专卖——战国时代,已有盐铁利益,国家独占的趋势。汉代遍置盐官于二十八郡,置铁官于四十郡,于是盐铁官卖遂成定制。如:

桓宽《盐铁论·禁耕篇》“山海为财用之宝”,“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铁器为农夫之死生也”。

又《盐铁论·商鞅篇》“昔商君之相案也,……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民强,器械完饰”,“外禁山泽之原,内设百倍之利”。

《汉书·食货志》,秦始皇舍地而税人,田和口赋及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

《史记·平准书》,文帝时代“冶铁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

《盐铁论·复古篇》,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

《史记·平准书》,元狩中以东郭咸阳、孔仅为大农丞,五年大农上盐铁丞孔仅、咸阳言:“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陛下弗私,以属大农佐赋。原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郡不出铁者,置小铁官,便属在所县。使孔仅、东郭咸阳乘传举行天下盐铁,作官府,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

《续汉书·百官志》,郡有盐铁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秩次皆如县、道,这无分主,给均本吏。注曰,凡郡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者置铁官,主铁税。……

前汉元帝时曾一度罢盐铁官,但不久即恢复。从汉光武帝至章帝时皆仍前汉旧制,至和帝时亦曾罢盐铁之禁,献帝时又恢复盐铁官。盐铁官卖,自然夺去了商贾的利益。

(6) 酒的国营——汉武帝时桑弘羊建议禁止私人酿酒,设榷酤官酿酒出售,昭帝时废止,改征商税。王莽时亦令县官酤酒……

昭帝,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

《汉书·食货志》,羲和鲁匡言:“唯酒酤独未斡。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为一均,率开一卢以卖,售五十酿为准。一酿用粗米二斛,曲一斛,得成酒六斛六斗。各以其市月朔米曲三斛,并计其贾而参分之,以其一为酒一斛之平。除米曲本贾,计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醩酨、灰炭给工器、薪樵之费。”

《汉书·王莽传》,初设六筦之令,命县官酤酒,……羲和置酒士,郡一人,乘传督酒利。……

《通考·征榷考》,王莽篡汉,始立法官,自酿酒卖之。……

酒的专卖,自然也是与商贾争利润的一端。但官卖的时期较短,而征酒税的时期较多。

(7) 统治市场——汉武帝时的均输平准制度,王莽时的六筦五均制度,都是统治市场的设施:

《汉书·食货志》,元狩中桑弘羊为大司农中丞,管诸会计,稍稍置均输,以通货物。……

元狩元年,弘羊以诸官各自市相争,物以故腾跃,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运输费),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如异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亡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跃。故仰天下之物,名曰“平准”。天子以为然而许之。一岁之中,诸均输帛五百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王莽下令曰:“今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遂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师。东市称京,西市称畿,洛阳称中,余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工商能采金银铜连锡登龟取贝者,皆自占司市钱府,顺时气而取之。又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为不殖,出三夫之税;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充作,县官衣食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嫔妇桑蚕织纴纺绩补缝,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众民卖买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不售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万物昂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其贾抵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民欲祭祀丧纪而无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赊之,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毋过三月。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

《通考·市籴考》,东汉章帝时,尚书张琳上言,宣自交趾益州上计吏来市珠宝,收采其利,武帝所谓均输者也。诏议之,尚书仆射朱晖曰,按王制,天子不言有无,诸侯不言多少,食利之家,不与百姓争利。今均输之法,与贾贩无异,非明主所宜行,帝不从……

武帝时期的均输制度,原是一方面令各地贡纳土产,转运于京师,往来劳费,所以改由均输官继收这些贡物,运一部分至京师,而留一部分于本地,置平准于京师,以总管全国货物;另一方面由政府制造各种器物,运往各地出售;各地物价高贵时,则平价出售;物价低廉时,则平价收入;借以调节物价,保持市价的均衡,而抑制商贾的操纵。王莽的五均制度,一方面由政府设五均官,指定市价,凡农产物不能脱售者,即收买之,凡市价胜贵时,即以平价出售,民贫则赊贷之,另一方面抑制商贾,使其报告注册,征收什一之税。这些设施,明明都是与商贾争利润的。

(8) 以上几种对商人物质上的手段,都是和平的,只在利润方面剥夺商人的利益而已。此外还有更暴烈的手段,打击商人的,便是税及商人资产的本身,即所谓缗钱之算。这也出于商人出身的桑弘羊一班人的建议,这与近代的绑票政策差不多了。

《汉书·武帝纪》,元狩四年初算缗钱……注师古曰,谓有备积钱者,计器缗钱而税之也……

《汉书·食货志》,公卿言,异时算轺车、贾人之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贮积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算一。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算一。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

天子既下缗钱令而尊卜式,百姓终莫分财佐县官,于是告缗钱纵矣……

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氐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氐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臧之业……

《史记·张汤传》,正义云,武帝伐四夷,国用不足,故税民田宅船乘畜产奴婢等,皆平作钱数,每千钱一算,出一等,贾人倍之;若隐不税,有告之,半与告人,余半入官,谓缗。出此令,用锄筑豪强兼并富商大贾之家也。一算,百二十文也……

桑弘羊、孔仅、东郭咸阳一班人,都是富商大贾出身,一旦做起官来,得意忘形,为保持并增进其本身的禄位起见,不惜出卖其本阶级的利益,不但剥夺商人的利润,而且损及商人的资本,商人受了这种重大的打击,消极的只有心灰意懒,大讲究吃喝穿着居处行游等物质上的享乐;积极些的人,大约乘风转舵,弃商从农,改做大地主去了,因为汉代重农,土地税减少至三十分之一,而地主对佃农则收租至十分之五,且缗钱之算,又不及于土地,于地主是极有利的。

汉代商业资本的不能大量发展,抑商政策,必然产生了相当的功能。自然,中国系大陆国而非海洋国,交通不便的限制,还是主要的原因。

(原文分上下篇刊载于1942年1月与4月的《黄埔季刊》第3卷第3、4期合刊、第4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