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封建社会
第一章 概说
自三国至唐初这个阶段可以说是中国史上的中世封建时代,也可称为门阀时代。在这时代,门阀的力量无论在经济上、社会上、政治上都充分地表现他们的优势。就经济方面观之,他们不但领有广大的土地,而且庇荫着多数的部曲、随身、典计、佃客、衣食客之类,以代替他们做生产劳动,对国家既不纳税亦不当差。就社会方面观之,他们从官位、名地上造出血统优越的传说,自高自傲,与一般平民隔绝,既不与庶姓通婚,亦不肯与寒族交际应酬。就政治方面观之,他们凭借祖先的余荫,不但垄断官吏选举之权,凡州郡掌管选举铨叙的官吏,如中正、主簿、功曹之类都非由他们中择人充任不可;而且无论中央或地方政府的高级长官亦由他们包揽独登,使一般平民不易有参加的机会。
这时期门阀势力膨胀的结果,遂使战国秦汉间比较活泼多变的社会,复返于胶着状态,社会各方面显然地都带着浓厚的保守色彩,各阶层间都显然地发生从属关系。这种社会组织与战国秦汉间富于投机性、变动性的官僚主义社会显然不同。其不同的所在,当时人士已经能够看得清楚。晋时王沈撰《释时论》云:“道有安危,时有险易,才有所应,行有所适。英雄奋于纵横之世,贤智显于霸王之初。当危难则骋权谲以良图,值制作则展儒道以畅摅。……当斯时也,岂计门资之高卑,论势位之轻重乎。今则不然……群后逸豫,宴安守平,百辟君子,奕世相生,公门有公,卿门有卿,爵命不出闱庭,多士丰于贵族。四门穆穆,绮襦是盈。仍叔之子,乃为老成。贱有常贱,贵有常荣。肉食继踵于华屋,蔬饭袭迹于耨耕。谈名位以谄媚附势,举高逸者因资而随行。”(《晋书》卷九十二《王沈传》)此可见魏晋与战国秦汉之别,一则百辟君子奕世相生,一则英奇奋于纵横之世,贤智显于霸主之初,两种局面的特征,比较对举,最易明显。唐时柳芳撰《氏族论》云:“虞、夏、商、周、昆吾、大彭、豕韦、齐桓、晋文,更王迭霸多者千祀,少者数十代。先王之封既绝后嗣蒙,其福犹为强家。汉高祖起徒步,有天下,命官以贤,诏爵以功,誓曰:非刘氏王,无功侯者,天下共诛之。先王公卿之胄,才则用,不才弃之,不辨士与庶族。然则始尚官矣。魏氏立九品,置中正,尊世胄,卑寒士。权归右姓已。其州大中正主簿、郡中正功曹,皆取著姓士族为之,以定门胄,品藻人物。晋宋因之,始尚姓矣。”(《唐书》卷一百九十九《柳冲传》)此以汉为尚官时代,魏晋至唐为尚姓时代。尚官即官僚主义之同语,尚姓则门阀主义的别称。不过战国秦汉间官僚势力的来源,乃是对于西周春秋时封建贵族势力的革命;而魏晋至唐门阀势力的来源,则只是秦汉以来官僚势力的逆转。本来官僚势力的流动性是很大的,其由下层上升,或由上层下降,往往只须要很短的时间,每一次朝代的更革或大规模的战争,官僚的地位亦随之动摇,这是战国秦汉时官僚地位的特征。然而魏晋至唐初,门阀的地位则是世袭勿替的。
第二章 门阀的政治势力
秦汉以来中央为宫中府中并立的局面,丞相为外朝冠冕,位尊而权重;中书以宦者充之,侍中与中常侍等伍,尚书虽士人,然三者皆内朝卑职。王莽以丞相篡位,故复汉公卿位尊而权移,事归台阁,尚书始掌内朝机要,权重而位亦渐高。曹操初建魏国,置秘书省,典尚书所奏。曹丕篡位后,改秘书省为中书省,有令有监,以私属充之,亲近用事,于是尚书省等于虚设,而相权实归中书。然变乱相寻,君臣之间猜忌日增。至东晋、宋齐梁陈又以侍中常在左右,多与之计议政事,于是又疏中书而任侍中。下迄隋唐,中书、侍中、尚书三者皆为宰辅,中书面受机宜、草诏令,侍中掌封驳,尚书专掌执行。于是尚书逐由内朝而转为外朝,惟中书、侍中始为内朝。
尚书省有尚书令、左右仆射、列曹尚书、列曹侍郎、左右丞,皆世族右姓充之。其下有列曹尚书郎,则第二流以下的族姓充之。所谓过江以来尚书郎正用第二人是也 (1) 。而第一流大族则不屑为此,琅玡王氏过江以来未有居郎署者,故王筠初任为尚书郎,人多劝其不就也 (2) 。
中书省有监,有令,有侍郎,有左右丞,有秘书郎、著作郎等,多以高门大姓充之 (3) 。当时立格,甲族以二十登仕,后门以三十试吏 (4) ,而秘书郎与著作郎则为甲族起家之选。故当时谚曰“上车不落为著作,体中何如则尚书”(徐坚《初学记》),谓甲族尚未诞生以前,在母体中已有与尚书郎相等的资格,盖甲族仕于尚书省至少当在尚书郎以上故也。甲族年二十即可入仕,故说只须坐在车上不至坠落,即可为著作郎也。梁武帝以张率为秘书丞,谓曰:秘书天下清官,东南望胄(指吴姓朱张顾陆)未有为之者,今以相处,为卿定名誉(《梁书》卷三十三《张率传》,《南史》卷三十一《张裕传附张率传》),可见东晋南朝时秘书为王谢等侨寓大族所独占,虽吴姓朱张顾陆亦少有居之者。其下有通事舍人,掌呈奏,宣诏诰,此为寒族登仕之地,以其常与帝王接近,亦有由此而跻显要者,则目之为恩幸。
门下省有侍中、给事黄门侍郎、散骑常侍、通置散骑常侍、员外散骑常侍、散骑侍郎、通置散骑侍郎、员外散骑侍郎、谏议大夫、奉朝请等。晋室有名世家身有国封者,起家多拜散骑侍郎(《宋书》卷五十八《谢弘微传》)。梁陈之制,以侍中功高者在职一年,诏加侍中祭酒,与散骑侍郎功高者一人对掌禁令,位与宰辅相等。故梁时裴子野云:“有晋以来,专称阀阅,三公之子傲九卿之家,黄散之孙蔑令长之室,互争铢两,所论必问户,所议莫贤能。”(《梁书》卷三十《裴子野传》)盖世家右姓门阀已成,令仅三司可以安流平进,贵游子弟恃其祖先的血统,即可以居高位,而不必凭才能、政绩以邀恩宠,故黄门侍郎、散骑郎之子孙亦可以傲地方长官也。
在此时代,各级官位等于变相的世袭制度,即如东晋南朝盛族首推王谢。王导为晋司徒、丞相,领中书监,录尚书事(《晋书》卷六十五《王导传》);其子王劭为晋尚书仆射(《晋书》卷六十五《王导传附王劭传》),王荟为晋侍中(《晋书》卷六十五《王导传附王荟》);孙王珣为晋侍中、尚书令(《晋书》卷六十五《王导传附王珣》),王珉为晋侍中、中书令(《晋书》卷六十五《王导传附王珉》),王谧为宋侍中,录尚书事(《晋书》卷六十五《王导传附王谧》);曾孙王嘏为宋侍中,王弘为宋侍中、司徒,录尚书事(《宋书》卷四十二、《南史卷》二十一《王弘传》),王球为宋侍中、中书令、尚书仆射(《宋书》卷五十八、《南史》卷二十三《王球传》),王昙首为宋侍中(《宋书》卷六十三、《南史》卷二十二《王昙首传》),王琨为南齐侍中(《南齐书》卷三十二、《南史》卷二十三《王琨传》);玄孙王僧达为宋尚书仆射(《宋书》卷七十五、《南史》卷二十一《王僧达传》),王猷为宋侍中,王僧绰为宋侍中(《宋书》卷七十一、《南史》卷二十二王《僧绰传》),王僧虔为宋侍中、尚书令、仆射、齐侍中(《南齐书》卷三十三、《南史》卷二十二《王僧虔传》),王僧朗为宋尚书仆射,王僧衍为晋侍中;六世孙王瞻为宋侍中、梁侍中(《梁书》卷二十一、《南史》卷二十一《王瞻传》),王俭为齐侍中、尚书令(《南齐书》卷二十三、《南史》卷二十二《王俭传》),王慈为齐侍中(《南齐书》卷四十六、《南史》卷二十一《王慈传》),王志为梁中书令(《梁书》卷二十一、《南史》卷二十二《王志传》),王彧字景文,为宋侍中、尚书仆射、中书监令(《宋书》卷八十五、《南史》卷二十三《王彧传》);七世孙王骞为齐侍中、梁中书令(《南史》卷二十二《王骞传》),王暕为梁侍中、尚书仆射(《梁书》卷二十一、《南史》卷二十二《王暕传》),王泰为梁侍中(《梁书》卷二十一、《南史》卷二十二《王泰传》),王份为梁侍中、尚书仆射(《梁书》卷二十一、《南史》卷二十三《王份传》),王缋为齐侍中(《南齐书》卷四十九、《南史》卷二十三《王缋传》),王约为齐侍中;八世孙王冲为梁侍中、尚书仆射(《陈书》卷十七、《南史》卷二十一《王冲传》),王规为梁侍中(《梁书》卷四十一、《南史》卷二十二《王规传》),王承为梁侍中(《梁书》卷四十一、《南史》卷二十二《王承传》),王训为梁侍中(《梁书》卷二十一、《南史》卷二十二《王训传》);九世孙王玚为陈侍中、中书令、尚书仆射(《陈书》卷二十三、《南史》卷二十三《王玚传》),王瑜为梁侍中、陈侍中(《南史》卷二十一《王瑜传》),王克为梁尚书仆射(《南史》卷二十三《王克传》),王铨为梁侍中(《南史》卷二十三《王铨传》),王通为梁尚书仆射(《陈书》卷十七、《南史》卷二十三《王通传》),王迈为梁侍中、中书令、陈侍中、中书令、监尚书仆射,王质为梁侍中(《陈书》卷十八、《南史》卷二十三《王质传》),王固为陈侍中、中书令(《陈书》卷二十一、《南史》卷二十三《王固传》);十世孙王宽为陈侍中;十二世孙王字方庆,相唐武后(《旧唐书》卷八十九、《新唐书》卷一百十六《王方庆传》);十七世孙王玙相唐肃宗(《旧唐书》卷一百三十、《新唐书》卷一百九《王玙传》);二十世孙王搏字昭远,相唐昭宗(《新唐书》卷一百十六《王搏传》)。由此可见朝代可由晋变为宋、齐、梁、陈、隋、唐,而王氏子孙的宰辅之位则可历数十世而不变。这明明是一种变相的世袭制度,倘非他们在经济、社会的势力根深蒂固,何至朝代变迁至六七次之多,而彼之门第坚韧不拔至于如此呢?故就中央政治而论,当时门阀地位确实不减于封建势力。
就地方政治观之,门阀最盛时代,州县无限划分,领户日削,南北一千数百县之多,头等不过七千户,二等四千户,三等二千户,四等五百户,五等不满五百户,可见当时州县多是有名无实的。其所以致此者,则因世家右姓为私利而分割,例如北齐文宣帝高洋天保七年诏云:“魏自孝昌之季,禄去公室,政出多门,豪家大族鸠率乡部,托迹勤王,规自署置;或外家公主,女谒内成,昧利纳财,启立州郡;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户之民空张郡目。”(《北齐书·文宣帝纪》)由此可见,州县单位之弱小,确由门阀势力所酿成。又州县长官,多以武人军阀兼充,自汉末三国多以诸部都尉为郡守,晋代郡守皆加将军衔,南朝郡守多加都督衔,北朝边外小县所领不过百户,而令长皆以将军居之。这些都可酿成变相的割据局面,在离心力下演进,俨然与古代的封建势力相仿佛。
养成门阀势力的政治原因中,选举制度确为其中最大关键之一。汉代选举制虽有中央辟召、郡国察举及大学生出身等式,而后汉尤重察举,这比战国以前的世卿制度固然公平合理,但以当时有察举权的人,仅限于列侯及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僚,又无客观标准,自易营私舞弊,或为权贵请托所限,或由故旧报恩所致,此二者都可使仕进之途落到少数特殊阶级的圈套里去。此种风气已有养成门阀的趋势。汉末清流集团所结的政党,便是这种趋势的结晶。曹操出自浊流 (5) ,得政后军中立九品官人之法,知清流必不附己,遂欲效战国汉初的用人唯才主义,以代替后汉的用人唯德主义,建安十五年、十九年及二十二年前后三次诏令皆以管仲、吴起、苏秦、陈平等为人才的标准,明明不顾仁孝廉直信义等道德条件,实不免矫枉过直之弊(《三国志·魏志》卷一及《注》)。曹丕篡汉,尚书陈群等乃阳取曹操九品官人的外形,而操选举权的人员则州设大中正,郡县设中正、大中正为中央官兼职,以本地人任中央官而德富才盛者充之。故正史《职官志》多不另列中正官职。这与汉代察举权归州郡者不同。盖中正制的成立,本由三国当久乱之时,士人多流离转徙,留乡土者少而在中央者多,故以中央官兼大中正,以便就近调查。这原是一种不得已的权宜之计,然中正制度成立之后,士人要求入仕者都奔集于中央,于是各方人才乃有不归乡土的趋势。这与察举制度下士人要求入仕者大都归于乡土者不同,故晋代卫瓘、刘毅、李重诸人多主张废除中正,恢复察举制,将选举之权仍归州郡也(《晋书》卷三十六《卫瓘传》,卷四十五《刘毅传》,卷四十六《李重传》,卷四十八《段灼传》,卷七十一《陈頵传》等)。两汉州郡察举制度仅系士人出身的初阶,入仕以后别有考课之法,官位的升降与转移,权在中央,与地方荐举官无复关系。而中正则对于各本州士人无论已仕未仕者,悉入品状,品者指德行高下而言,状者指才能及治绩而言,如王嘉叙吉茂虽品居上而状在下,谓其德优能少是也。如此则官位之黜陟转移,遂不由于尚书省吏部的铨叙,而操于中正的品状,如陈寿父死前有疾,使婢丸药,乡党贬议,遂致沉滞;其后又遵遗嘱,葬母洛阳,坐不以母归葬,再致废辱是也(《晋书》卷八十二《陈寿传》)。两汉察举制下,州郡每岁推荐不过数人,识别尚易;而魏以后中正品状同时收罗合境人才,周悉为难。于是专凭门第,兼采虚誉,“计资定品,惟以居位为高,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人无寸进之路”(《晋书》卷三十六《卫瓘传》),“惟能知其阀阅,非复辨其贤愚,以致上品无寒人,下品无世族”(《晋书》卷四十五《刘毅传》,“台阁选举,徒塞耳目,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据上品者非公族之子孙,则当途之昆弟”(《晋书》卷四十八《段灼传》),“取才失所,先白望而后事实,浮竞驰驱,互相贡荐,言重者先显,言轻者后贱”(《晋书》卷七十一《陈頵传》、《通鉴》卷八十七)。由此可见,在中正操纵选举、铨叙两种全权之后,世家右姓虽无世袭之名而有世袭之实。这确是酿成魏晋南北朝变相封建社会的一大原由。
第三章 门阀的社会势力
自晋至唐门阀势力之最盛者,过江为侨姓,琅玡王、陈国谢、汝南袁、兰陵萧四姓为大;东南为吴姓,朱张顾陆四姓为大;关东为郡姓,清河崔、范阳卢、荥阳郑、赵郡李、太原王五姓为大;关中亦为郡姓,河东裴、柳、薛,弘农杨,京兆杜,京兆韦六姓为首;代北为虏姓,元、长孙、宇文、于、陆、源、窦七姓为首(《唐书·宰相世系表》)。我们试检《唐书·宰相世系表》,知唐代宰辅四百余人中,崔氏占三十二,杨氏、杜氏各十一,萧氏十,卢氏九,郑氏八,窦氏、陆氏、魏氏各六,武氏、苏氏各五,赵氏、韩氏、郭氏、高氏各四,薛柳袁于宇文陈徐岑马氏各三(《唐书·宰相世系表》),不但可证柳氏所述为不误,亦可知柳氏所述不仅以唐代为限也。
所谓世族右姓的标准虽大体相同,然亦因时因地而各有小异,例如东晋宋齐梁陈定氏族,以郡上姓第一为右姓;魏孝文帝太和中定氏族,以郡四姓为右姓;北齐僧昙刚撰《关东士大夫类例》,以甲门为右姓;周武帝建德中定氏族,以四海通望为右姓;隋文帝开皇中定氏族,以上品茂姓为右姓;唐太宗贞观中定氏族,以第一等为右姓;唐路敬淳撰《著姓略》,以盛门为右姓;唐柳冲撰《姓族系录》,以四海望族为右姓(《唐书·宰相世系表》)是也。惜唐以前谱学亡佚,不能得其详,惟魏孝文帝及唐太宗所定氏族之制尚可考见一斑而已。
案魏孝文帝用李冲、宋弁、郭祚等定中原士族,凡三世有二公者为膏梁,有令仆者为华腴,有尚书领护以上者为甲姓,有九卿或方伯者为乙姓,有散骑常侍大中大夫者为丙姓,有吏部正员郎者为丁姓,凡得入者谓之四姓。又定代人士族,太和十九年诏凡穆(即丘穆陵氏)陆(即步六孙氏)贺(即贺赖氏)刘(即独孤氏)楼(即贺楼氏)于(即勿忸于氏)嵇(即太落稽氏)尉(即尉迟氏)八姓,皆太祖以降勋著当世,位尽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原出朔土,旧为部落大人,而自皇始以来有三世官在给事以上,及州刺史、镇大将,及品登王公者,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以来职官三世尚书以上,及品登王公,而中间不降官者,亦为姓;诸部落大人之后,而皇始以来官不及前列,而有三世为中散监以上,外为太守子都,品登子男者,为族;若本非大人,而皇始以来三世有令以上,外为副将子都太守,品登侯以上者,亦为族;凡此姓族之支亲,与其身有缌麻服以内,微有一二世官者,虽不全充美例,亦入姓族;五世以外则各自计之,不蒙宗人之荫也。虽缌麻而三世官不至姓班,有族官则入族官,无族官则不入姓族之例也(《魏书·官氏志》)。这明是一种变相的世袭制度。惟《魏书》《刘昶传》《韩显宗传》,均述孝文帝谓,我令八族以上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之外小人之官复有七等(《魏书》卷五十九、《北史》卷二十九《刘昶传》、《魏书》卷六十《韩显宗传》),此九品七等之制则无可考矣。
唐太宗贞观中命高俭等定氏族,以四后姓、酅公及三公、太子三师、开府仪同三司、尚书仆射为第一姓,文武二品及参知政事三品为第二姓,各以品位高下叙之,凡九等,取身及昆第子孙,余属不入(《旧唐书》卷六十五《高士廉传》、《新唐书》卷九十五《高俭传》),自第二姓以下,其详亦不得知。
此外尚有所谓次门、吏门、役门、后门、三五门、六门之目,其详虽不得知,然其等级界限之严厉,则不难推见。例如宋时宗越本南阳次门,赵伦之镇襄阳,使长史范顗之条次氏族,点越为役门出身,越后为队主,启宋文帝求复次门(《宋书》卷八十三、《南史》卷四十《宗越传》)。此所谓次门、役门之例也。又南齐时施文庆家本吏门(《南史》卷七十七《恩幸·施文庆传》),梁天监初钟嵘奏谓,军官是素族,士人自有清贯,若吏姓寒人不当因军遂滥清级云(《梁书》卷四十九《钟嵘传》),此所谓吏门、吏姓之例也。又梁张缵为吏部,后门寒素皆见引拔,不以贵门屈意(《梁书》卷三十四《张缵传》),此所谓后门之例也。又《宋书》述越州里武田念本三五门出身,萧思话为雍州,遣土人庞道符统六门,田念为道符随身队主云(《宋书》卷七十八、《南史》卷十八《萧思话传》),此即所谓三五门六门之例也。三五门六门或即三等五等六等之制耶?未可知也。
此种等级界限之严不仅表现于政治方面,即在社会交际方面亦甚显著。高门世族恃其血统自高自大,而素族寒门即使才能超越,勋劳昭著,官位显贵者,亦不能与世族右姓并列。例如陶侃为晋名臣,当其微时与郎中杨晫同乘,温雅谓晫曰:“奈何与小人同载?”(《晋书》卷六十六《陶侃传》)晋时杨方在都,诸葛方见而奇之,待以门生之礼,由是始得周旋贵人间,缙绅咸厚之;方自以地寒不愿留京,求补远郡,乃出为高梁太守(《晋书》卷六十八《杨方传》)。刘宋时中书舍人王宏为宋太祖刘裕所爱遇,谓曰:“卿欲作士人,得就王球坐,乃当判尔,若往诣球,可称旨就席。”及至宏将坐,球举扇曰:“若不得尔。”宏还,依事启闻帝曰:“我便无如此何。”他日帝以语球,欲令与之相知。球辞曰:“士庶区别,国之常也,臣不敢恭诏。”宋时蔡兴宗为征西将军、开府仪同三司、荆州刺史,被征还都,时右将军王道隆任参国政,权重一时,蹑履至蔡兴宗前,不敢就席,良久方去,兴宗竟不呼坐(《宋书》卷五十七、《南史》卷二十九《蔡兴宗传》)。宋文帝元嘉初,中书舍人狄当诣太子詹事王昙首,不敢坐(《宋书》卷六十三、《南史》卷二十二《王昙首传》)。又周赳与狄当周以中书舍人兼选正员外郎,并管要务,以张敷同省名家,欲诣之,赳曰:“彼若不相容,便不如不往。”当曰:“吾等并已员外郎矣,何忧不得其坐。”遂偕往。敷先设二床,去壁三四尺、二客就席,酬接甚欢,既而呼左右曰:“移吾床远客。”赳等失色而去(《宋书》卷六十二、《南史》卷三十三《张敷传》)。宋路太后侄孙琼之诣王僧达,僧达了不与语,去,遂焚琼之所坐床。太后泣诉帝,帝曰:“琼之年少无事,诣王僧达,辱乃其宜耳”(《宋书》卷七十五、《南史》卷二十一《王僧达传》)。宋尚书寺门有制,八座以下门生随入者各有差,不得杂以人士。顾琛以宗人顾硕头寄尚书张茂度门,而与硕头同席坐,明年坐遣出免中正(《宋书》卷八十一、《南史》卷三十五《顾琛传》)。纪僧真自寒官历至尉军府参军主簿,宋孝武帝尝曰:“人生何必计门户,纪僧真堂堂贵人所不及也。”其笼之如此。后僧真得幸于齐世祖,尝请曰:“臣出自本县武吏,遭逢圣时,阶荣至此,无复所需,惟就升下乞作士大夫。”上曰:“此事由江敩谢沦,我不得指意,可自诣之。”僧真承旨诣敩;登榻坐定,敩命左右移床远客,僧真丧气而退,以告世祖。世祖曰:“士大夫故非天子所命。”时人重敩风格,不为权幸降意(《世说新语》,《南齐书》卷四十三《江敩传》,《南齐书》卷五十六、《南史》卷七十七《纪僧真传》)。齐陈显达既贵,自以人微位重,每迁官常有愧惧之色,诫诸子曰:“我本志不及此,汝等勿以富贵骄人。”又曰:“尘尾是王谢家物,汝等勿须捉此”(《南齐书》卷二十六、《南史》卷四十五《陈显达传》)。梁时宦者张僧允候羊侃,侃竟不前之,曰:“我床非阉人所坐”(《梁书》卷三十九、《南史》卷六十三《羊侃传》)。梁何敬容与到溉不协,溉执政,敬容语人曰:“溉尚有余臭,遂学作贵人。”以其祖到彦之原为农人,尝担粪也(《梁书》卷三十七、《南史》卷三十《何敬容传》,《梁书》卷四十、《南史》卷二十五《到溉传》)。由上诸例,可见门阀时代社会交际上等级界限的严肃。
社交之外,门阀势力表现于社会制度之最显著者,莫如婚姻。世家右姓自以血统优越,家风整肃,而不肯与素族寒门通婚姻,如晋时王述子坦之为桓温长史,温欲为子求婚于坦之,及还家省父,坦之因言温意,述大怒曰:“汝竟痴耶,讵可畏温面,以女妻兵也”(《晋书》卷七十五《王述传》)。杨佺期弘农华阴人,汉太尉震之后,自云门户承籍,江表莫比。时人以其过江晚,且婚宦失类,每排抑之(《晋书》卷八四《杨佺期传》)。宋文帝时,檀道济以伐元魏取河南功,为司空,势盛一时。时江湛为彭城王义康司徒主簿;檀道济为子求娶湛妹,不许;义康有命,又不从(《宋书》卷七十一、《南史》卷三十六《江湛传》)。南齐高帝时,褚渊为司徒,势倾朝野,然刘宋末萧道成辅政,其亲信褚渊为吏部尚书,道成使渊为子晃求坦闳女,晃辞;后道成为帝,谓豫章王嶷曰:“前欲以晃与坦公婚者,重其夷澹,事虽不遂,心常依然”(《南史》卷二十五《垣闳传》)。王秀之仕为太子舍人,吏部尚书褚渊欲与结婚姻,秀之不肯,以此出为两府外兵参军(《南齐书》卷四十六、《南史》卷二十四《王秀之传》)。梁武帝天监中,徐勉为吏部尚书,升尚书仆射,甚有权威,唯江茜、王规与之抗礼。勉因茜门客翟景为子徭求婚于茜女,不答;景再言之,乃杖景四十;勉又为求茜弟葺及王泰女,二人并拒之(《梁书》卷二十一、《南史》卷三十六《江茜传》)。梁武帝太清二年,侯景叛,围京师,欲请婚于王谢,帝曰:“王谢门高非偶,可于朱张以下求之”(《梁书》卷五十六、《南史》卷八十《侯景传》)。王峻子综娶梁始兴王憺女,以不惠离婚,王曰:“此自上意,仆极不愿如此。”峻曰:“臣太祖是谢仁祖(尚)外孙,亦不借殿下婚媾为门户也”(《梁书》卷二十一《王峻传》)。不仅江南如此,即外族治下的北朝亦然。元魏时崔巨伦有姊明慧,有才行,因患眇一目,内外亲戚莫求之者,其家议下嫁。巨伦姑赵郡李叔胤妻闻而悲戚曰:“吾兄盛德,岂可令此女屈事卑族?”乃为子翼纳之,时人叹其义识(《魏书》卷五十六《崔辩传附崔巨伦传》)。赵邕宠贵一时,欲强婚范阳卢氏,卢氏有女,其父早亡,叔许之,其母不肯,携女潜赴外家藏匿之(《魏书》卷九十三、《北史》卷九十二《恩幸传》)。魏文成帝和平四年制定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庶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孝文帝太和中令望族七姓子弟迭为婚姻。北齐娄太后为博陵王纳崔鸊妹为妃,敕其使曰:“好作法,勿使崔家笑人。”孙搴寒贱,北齐高祖神武赐以韦氏为妻,韦氏乃士人女,时人荣之(《北齐书》卷二十四、《北史》卷五十五《孙搴传》)。右卫将军郭琼以罪死,其子妇魏尚书仆射范阳卢道虞女没官,齐高祖以赐陈元康。元康地寒,人以为殊赏(《北齐书》卷二十四、《北史》卷五十五《陈元康传》)。太常刘芳孙女中书郎崔肇师女,夫家坐事,帝并以赐魏收为妻,时人比之贾充;充置左右夫人(《北齐书》卷三十七、《北史》卷五十六《魏收传》)。至唐犹沿其风,唐太宗有意改革,令王妃主婿悉取当世勋贵名臣家,未尝尚关东旧族。后房玄龄、魏征、李勣等复与婚,故望不减。然每姓中又以房望为第,高下悬隔,如清河崔氏以崔宗伯、崔元孙房(清河小房)为贵,博陵崔氏以崔懿房为贵,范阳卢氏以卢子选、卢浑、卢溥房(北祖第二房)为贵;陇西李氏以李宝房(姑臧大房)为贵;荥阳郑氏以昭国郑温房为贵;太原王氏以王琼房为贵,赵郡李氏以李楷房为贵。男女婚嫁不离他姓。宰相李义府为子求婚七族不得,显庆四年始奏禁以上七姓十一家不得自为婚姻。而七姓恃有族望,耻与他姓为婚,皆秘密装饰其女,以潜相聘娶,不敢复举行婚礼,皆称禁婚家,益自矜贵(《唐书》卷九十五《高俭传》、《唐会要》卷八十三、《唐语林》)。至唐文宗时欲以真源、临源二公主降士族,婚于崔卢,犹以为难,愤谓宰相曰:“民间修婚姻,不计官品,而尚阀阅。我家二百年天子,反不若崔卢耶!”诏宗正卿取世家子以闻(《唐书》卷一百七十二《杜羔传》)。唐宣宗女万寿公主既下嫁关东士族,帝常诲曰:“无轻待人,无干预时事。”又降御札勖励,故十五年间,戚属缩然,如山东衣冠世族之法云(《唐语林》)。由此可见当时婚姻界限之严厉。
然南北朝时政治变革频繁,世族高门有衰落者,亦偶与卑宗寒人为婚,然必多索财货,遂有买妇卖女之讥。南朝情形有如沈约所谓:“自宋氏失御,礼教彫衰,衣冠之族,自失其序,姻娅论杂,罔计厮庶,贩鬻祖曾,以为贾道,明目腆颜,曾无愧畏”(《文选》卷四十沈约《奏弹王源》)。北朝状况则如颜之推所谓:“近世嫁女,遂至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颜氏家训·治家篇》)。此种情状至隋唐犹然。唐太宗贞观十六年禁卖婚诏云:“自有魏失御,齐氏云亡,市朝既迁,风俗陵替。燕赵右姓,多失衣冠之绪;齐韩旧俗,或乖德义之风。名虽著于州闾,身未免于贫贱。自号膏梁之胄,不敦匹敌之仪。问名惟在于窃资,结缡必归于富室。乃有新官之辈、丰财之家,慕其祖宗,竞结婚媾,多纳货贿,有如贩鬻。或贬其家门,受屈于姻娅;或矜其旧族,行无礼于舅姑。积习成俗,迄今未已。朕夙夜兢惕,忧勤政道,往代蠹害,咸已惩革,惟此风未能尽变。自今以后,明加告示,使识嫁娶之序,各合典礼,知朕意专,其自今年六月禁卖婚”(《唐会要》卷八十三)。高宗显庆四年依宰相李义府奏,明诏规定自今以后天下婚女受财,三品以上之家不得过绢三百匹,四五品不得过二百匹,六七品不得过百匹,八品以下不得过五十匹,皆充所嫁女赀妆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礼(《唐会要》卷八十三)。然禁令自禁令,而民间习俗积重难返,正如王建《新嫁娘词》所云:“邻家人未识,床上坐堆堆,郎来傍门户,满口索钱财。”王建于文宗太和中为陕州司马,可见买卖婚姻之俗至唐末犹未改正。买卖婚姻最显著之例如南齐时东海王源父子本六卿之胄,门高而家穷,源又丧妇,无力续弦,时富阳满璋职司管库,家计温足,王源父子常向满璋告贷,无以还债,乃父子共议,以女下嫁满氏,得聘钱五万,除偿债外,源又以所聘余值纳妾,遂引起世家右姓的共同排斥。沈约以奏文弹劾之,请求皇帝“置以明科,黜之流伍,使已污之族永愧于昔辰,方媾之党革心于来日”云(《文选》卷四十沈约《奏弹王源》)。又北齐时封述前妻河内司马氏,一息为娶陇西李士元女,大输财聘,及将成礼,犹兢悬迟,述忽取供养像,对士元打像作誓。一息娶范阳卢庄女,述又径府云:“送骡乃嫌脚跛,评田则云咸薄,铜器又嫌古废”(《北齐书》卷四十三、《北史》卷二十四《封述传》)。即此二例可见门阀时代买卖婚姻之一斑。
第四章 门阀的经济势力
门阀的经济势力是奠基于庇荫国家公民以为私属的农奴劳动制度之上的。自汉灵帝熹平光和间天下乱起,中经三国分立,至西晋武帝统一时止,前后经过将近百年的变乱、分裂时期,而西晋统一后不满二十年又由五胡十六国之乱,历百余年,及南北对立近三百年。在此长期大混乱中,豪族大姓为保护其生命财产计,不得不起而筑碉堡,建坞壁,凭险守固以自卫。而野心家亦群起而利用之,以造势力,如后汉末年董卓起于临洮(《后汉书》卷一○二、《三国·魏志》卷六《董卓传》),朱建起于抱罕(《三国·魏志》卷九《夏侯渊传》),马腾、韩遂、边章等起于凉州(《三国·蜀志》卷六《马超传》),杨条起于安定(《三国·魏志》卷九《曹真传》),张鲁起于汉中,张济、张绣起于南阳(《三国·魏志》卷八《张绣传》),李通、陈恭、刘直、陈郃等起于江夏(《三国·魏志》卷十八《李通传》《李典传》《许褚传》),曹仁起于淮泗,曹洪起于庐江(《三国·魏志》卷九《曹洪传》《曹仁传》),许褚起于谯郡,李典起于乘氏,吕布起于彭城(《后汉书》卷一○五、《三国·魏志》卷七《吕布传》),韩浩起于河内(《三国·魏志》卷九《夏侯惇传》裴松之《注》引《魏书》),陈延起于上党(《三国·魏志》卷二十三《常林传》),孙伉起于巨鹿(《三国·魏志》卷十四《董昭传》),高干起于并州,王度起于东阿(《三国·魏志》卷十四《程昱传》),管承起于长广,王营起于东牟(《三国·魏志》卷十二《何夔传》),公沙卢起于胶东(《三国·魏志》卷十一《王修传》),公孙瓒起于幽州(《后汉书》卷一○三、《三国·魏志》卷八《公孙瓒传》),公孙度起于辽东(《三国·魏志》卷八《公孙度传》),袁绍起于冀州(《后汉书》卷一○四、《三国·魏志》卷六《袁绍传》),曹操起于兖州,袁谭起于青州,袁术起于寿春(《后汉书》卷一○五、《三国·魏志》卷六《袁术传》),孙策起于江东,刘繇起于扬州(《三国·吴志》卷四《刘繇传》),刘备起于豫州,刘表起于荆州(《后汉书》卷一○四、《三国·魏志》卷六《刘表传》),刘马起于益州(《后汉书》卷一○五、《三国·蜀志》卷一《刘马传》),甘宁起于临江(《三国·吴志》卷十《甘宁传》)。群雄角逐,弱肉强食,遂成三国之局,成功者割据鼎立,失败者则分附于割据势力之下,犹为强家。西晋五胡家乱起,中原大姓豪族纷纷复起,如邵续起于冀州(《晋书》卷六十三《邵续传》),刘遐起于河济(《晋书》卷八十一《刘遐传》),郗鉴起于邹县峄山(《晋书》卷六十七《郗鉴传》、《太平御览》卷三十二引《晋中兴书》、卷四十二引《晋地理志》、《艺文类聚》卷九十二引《晋中兴书》、《事类赋》注引《晋中兴书》),徐龛起于泰山(《晋书》卷八十一《蔡豹传》),周抚、周默起于徐州(《晋书》卷五十八《周抚传》、卷八十一《刘遐传》),苏峻起于掖县(《晋书》卷一百《苏峻传》及《通鉴》卷九十),张平、樊雅起于谯郡,陈川起于陈留,祖逖起于淮泗(《晋书》卷六十二《祖逖传》),刘畴起于密县(《晋书》卷六十《阎鼎传》、《世说新语》注引曹嘉之《晋纪》),李矩起于荥阳(《晋书》卷六十三《李矩传》),郭默起于河南(《晋书》卷六十三《郭默传》),杨佺期、魏浚起于洛阳,杜尹魏该起于宜阳(《晋书》卷六十三《魏浚传》、《魏该传》),张元熙起于平阳(《晋书》卷八十四《杨佺期传》),赵敖起于关中(《晋书》卷一一三《苻坚载记》),此外富室豪宗筑堡垒聚流人,为坞主者,不知凡几。
在大动乱中,地方政治随中央政治而解体,地方官僚有被淘汰者,有变为坞主以自全者。人民流离失所,无以托命,则惟有相率投靠于当地或其附近的坞主堡主,以求苟全生命于乱世。坞主们把这些依附的丁壮编为武装集团,复将老弱妇孺编为生产集团。这些投靠的人户原来都是对政府纳课服役的公民,现在则已变成对一家一姓效劳的私属了。在魏晋至隋唐有一种特别的名称叫作“部曲”。所谓部曲这个阶层的身份,虽在平民之下,但却在奴隶之上,唐律上规定十分详明,部曲奴隶同是主人的私属家仆,在州县户籍上皆无独立的籍贯,对国家皆无课役 (6) 。但奴隶身份同于畜产资财,可以估价买卖;而部曲的身份则不同资财畜产,不得估价买卖,只能转事他人 (7) 。所以部曲的地位与欧洲中世农奴的地位确极近似。
投靠是举家相从的,所以论部曲多以家为单位。如李典有部曲三千余家,万三千余口(《三国·魏志》卷十八《李典传》),朱桓有部曲万余口,妻子尽识之(《三国·吴志》卷十一《朱桓传》),苏峻有部曲数千家(《晋书》卷一百《苏峻传》),祖逖有部曲百余家(《晋书》卷六十二《祖逖传》),鲁爽有部曲千余家(《宋书》卷七十四、《南史》卷四十《鲁爽传》),荀朗有部曲万余家(《陈书》卷十三、《南史》卷六十七《荀朗传》),皆其例。此等部曲或与领主共住一处,如张坏宅中常有父时旧部曲数百(《南齐书》卷二十四《张坏传》),即其例。亦有与领主分居者,则必须以亲属为质于领主之家,以表诚信,称为任子或质子 (8) 。
部曲的所有权、统率权是世袭勿替的。有的是父死子继,如马超继其父腾领部曲(《后汉书》卷一○二《董卓传》、《三国·蜀志》卷六《马超传》),朱异继其父桓领部曲(《三国·吴志》卷十一《朱桓传》),孙韶继其父河领部曲(《三国·吴志》卷七《孙韶传》),陆祎继其父凯领部曲(《三国·吴志》卷十六《陆凯传》),孙策继其父坚领部曲(《后汉书》卷一○五《袁术传》),刘肇继其父遐领部曲(《晋书》卷七《成帝纪》、卷八十一《刘遐传》),张环继其父领部曲(《南齐书》卷二十四《张环传》),夏侯亶继其父领部曲(《梁书》卷二十八《夏侯亶传》),夏侯夔继其父譔嗣领部曲(《梁书》卷十、《南史》卷五十五《夏侯详传》),陈万敌继其父欣领部曲(《周书》卷四十三、《北史》卷六十六《陈欣传》),李迁哲继其父领部曲(《周书》卷四十四《李迁哲传》),其例甚多。亦有兄终弟及者,如苏逸继其兄峻(《晋书》卷一百《苏峻传》),刘芳继其兄廞(《魏书》卷五十五《刘芳传》),魏憬继其兄脱(《晋书》卷七十七《殷浩传》),萧遥光继其弟遥昌(《南齐书》卷四十五《始安贞王道生传附萧遥光遥昌传》),尔朱世隆继其兄荣领部曲(《魏书》卷七十一、《北史》卷四十五《李苗传》、《周书》卷二十二《杨宽传》)皆是。又有夫亡妻袭者,如张茂妻陆氏(《晋书》卷九十六《张茂传》),尔朱荣妻乡郡长公主(《魏书》卷十《孝庄帝纪》、《北史》卷五《魏本纪》)等是也。既有父死子继之制,自有子孙世袭之例,如梁武帝时沈众谓其家历代所隶故义部曲皆在吴兴(《陈书》卷十八《沈众传》)是也。
部曲之工作非防御战斗,而为生产劳动,如张孝秀去职归山,有田数十顷,部曲数百人,率以力田,尽供山众,远近归慕,从之如市(《梁书》卷五十一《处士》、《南史》卷七十六《隐逸·张孝秀传》),即其显例。所以部曲的地位亦与部下不同,如曹景宗部曲残横,部下厌之(《南史》卷三十五《曹景宗传》),是也。部下是临时招收的兵士,其身份是自由的平民,而部曲则是关系比较密切另一集团,其身份是半自由的农奴。所以部曲亦可以充馈赠赏赐之用,而转让其所有权统率权于他人,如崔鸊给广宗部曲三百、清河部曲千人(《北齐书》卷二十三《崔鸊传》),窦荣定得赐部曲八十户(《隋书》卷三十九《窦荣定传》、《北史》卷六十一《窦炽传》),皆其例。部曲虽可转让,但必须由其主人之自动,至少亦得主人之允许,而不得自由转事他人,如元固被迁,其部曲多愿为令狐整左右,整谕以朝制,而不许是也(《周书》卷三十六、《北史》卷六十七《令狐整传》)。所谓朝制当指北周法律,周律虽佚,今存唐律,可以推见一斑,唐律有“部曲转事无估”的条文,然转事必由主人主动,或至少亦必须得主人允许而后可。
豪族大姓占领国家公民以为私属,本是非常时期的特殊现象,这种非法的行为本来只可行于乱世,而不应存在于平时的。然豪族大姓往往变成新的统治阶层,所以在不健全的政权之下,往往不能不承认既成事实,于是非法的变态的现象,久而久之遂变成合法的常规的现象了。如曹魏时明令许公卿以下庇荫客户(《晋书》卷九十三《外戚·王恂传》),晋武帝时规定一二品官可荫佃客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九品一户。东晋时许一二品官荫佃官四十户,典计三人,衣食客三人;三品佃客三十五户,典计二人,衣食客三人;四品佃客三十户,典计二人,衣食客三人;五品佃客二十五户,典计一人,衣食客三人,六品佃客二十户,典计一人,衣食客三人;七品佃客十五户,典计一人,衣食客二人;八品佃客十户,典计一人,衣食客二人;九品佃客五户,典计一人,衣食客一人(《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是也。政府立法的本意或在限制大族强宗招收农奴的数目;但豪中强族却有种种违法自全的办法,往往并合数十户或百户于一户之内,所以有“百户合室,千丁共籍”的公开秘密 (9) ,其收招游食以为私附的行为,愈演愈烈。这便是门阀时代世家大族的经济基础。晋成帝咸和间,庾亮为相,行土断法 (10) ;咸康七年,庾翼为相,复行之 (11) ,收效皆不甚著。至哀帝兴宁二年,桓温为相,又行之,即有名的庚戌土断(《晋书》卷八《哀帝纪》)。安帝义熙九年,刘裕执政时,亦曾行之(《宋书》卷二《武帝纪》),此后宋孝武帝大明元年 (12) 、齐高帝建元二年(《南齐书》卷二《高帝纪》、卷三十四《虞玩之传》、卷五十六《恩幸传》)、梁武帝天监元年 (13) 、陈文帝天嘉二年 (14) ,皆曾推行土断政策。此皆政府对付世家大族隐匿民户、招收游食的一种反响。然以其时门阀势力正盛,所以政府推行土断政策收效皆不显著。换言之,即门阀的经济势力确是根深蒂固的。
当部曲劳动时代曾推行过所谓占田制与均田制,这似乎在理论上要发生冲突的。然而我们若详细考察事实,则部曲劳动与均田制度确是原则一致,并行不悖的。我们以为所谓占田制与均田制也与周代所谓井田制一般,其起源与动机都是在大战事之后人口凋零,土地剩余,而引起的一种强迫劳动——农奴生产。其出发点也完全为统治阶层剥削的立场,而并没有如儒家所谓“圣人为民制产”那般可取。关于这事,我们只须从当时的人口与土地的分配现象加以比较,便不难明了其真相了。
我国人口与土地的估计始自前汉,平帝时全国户一千二百二十三万余,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余,垦地八百二十三万余顷(即八亿二千三百余万亩),平均每户约可得田六十八亩,每人约得十四亩弱。土地不足供分配,故前汉末之大乱即由此起。后汉初年人口大减,问题自然解决。桓帝时人口复增至五千余万,因又引起后汉末年的大乱,人口锐减 (15) 。三国时陈群谓丧乱后人民比汉文景时不过一大郡(《三国·魏志》卷二十二《陈群传》),杜恕谓大魏奄有十州之地,计其户不如往昔一州(《三国·魏志》卷十六《杜畿传附杜恕传》)。晋武帝平吴统一之时,全国户仅二百四十余万,口仅一千六百余万。较之桓帝时,以口论不过三四分之一,以户论不过七分之一。而其时垦田之数当增于汉,因三国时吴国开辟东南,蜀国开辟西南,故其总数至少当在十亿亩以上,似可断言。以当时人口与土地平均计之,每户至少可得六七十亩。故晋武帝定户调法,订占田制,凡男女十六岁至六十岁者为正丁,男子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凡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岁者,为次丁,次丁男课田二十五亩,女则不课;十二岁以下,六十六岁以上,为老小,既不受田,亦无课役(《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男女二人给田百亩,正合古人一夫百亩之意,亦为当时土地数量所许。课田七十亩,不敢断言一定在百亩之外,如在百亩之内,则农人自己所得不过百分之三十而已,这即是所谓七三收租之制,对农人是很苛刻的。
东晋南朝逼居江左,地狭人稠,不复有占田之制。北方则不然,五胡乱起,人民流徙,地广人稀,慕容暐时,申绍谓今之现户不过汉之一大郡(《晋书》卷一一一《慕容暐载记》),是也。慕容皝以中原萧条,千里无烟,乃以无主荒地分给无主流人,以牧牛放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晋书》卷一○九《慕容皝载记》),这明明是所谓八二收租制及七三收租制,其出发点全在剥削,而不在为民制产,乃是最显然不过的事实。元魏自太祖道武帝登国六年、天兴元年,太宗明元帝永兴五年,高祖孝文帝太和元年,皆曾行计口授田之法 (16) 。至太和九年始正式颁布均田令,凡男子十五以上授露田四十亩,加倍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授露田二十亩,加倍田二十亩。一夫一妇共百四十亩;奴婢依良人,牛一头授露田三十亩,加倍田三十亩,限四牛(《魏书·食货志》)。东魏北齐一夫授露田八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露田四十亩,奴婢依良,牛一头田六十亩,限四牛(《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西魏北周一夫授田百亩,有室者加四十亩;奴婢依良人,牛一头田六十亩,限四牛(《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隋制如北齐、北周(《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唐制丁男、中男授田百亩,老弱废疾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当户者加二十亩(《旧唐书·食货志》、《唐会要》卷八十三、八十四)。要之,自元魏以至李唐的均田制度,系统相承,大体以耕牛为生产标准,给田六十亩;男子的生产劳动效率略胜于耕牛,则授田百亩;妇女的生产劳动效率,尚不如耕牛,故仅给田四十亩。按当时法律,奴隶身份与资财畜产相同,可以估价买卖,在社会上地位极卑,与良民相差甚远;然在均田制下,则奴隶与良民等伍。此可见均田制之动机,全在为支配阶层谋榨取的便利,而决不如世人所谓“为民制产”也。我们若知隋炀帝大业二年全国垦地五千八百八十五万余顷,民户八百九十余万,人口四千六百余万,均平每户可得地五百余亩,每人可得百余亩,这便不难推测隋唐时代实施均田制度的理由。至于元魏、高齐、宇文周三朝户口更少,荒田更多,强迫劳动,农奴生产制度的推行,自然更为必要之举了。
就社会进化的阶段言之,由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社会,更进一步便是所谓单纯的商品生产社会,中国自西周春秋至战国秦汉便相当于这两个阶段。由单纯商品生产社会再进一步便是所谓资本社会了,我国自秦汉至魏晋隋唐本应演进到资本社会的,何以反而开了倒车,演成了变相的封建社会呢?这其中尚须略加说明。世界上有许多民族已演进到商品生产的阶段,本应直接踏上资本社会的地步;但因为内在的经济社会政治各方面的矛盾,不能取得协调,以致妨碍了它自身的发展;而同时又受外力的压迫,为文化还远不如自身的未开化或半开化的蛮族所侵略,甚至被灭亡,于是这些未开化或半开化的蛮族在这已经进至商品生产阶段的社会,又从新起头,回返到自足自给的生产阶段,而重复地演进一次。最显著的例证,就是欧洲古代,当希腊罗马时社会已演进到商品生产阶段,照一般社会进化原则说,本应转入资本社会的,何以反而倒退,回转到自足自给的中世封建社会呢?大家都知道,这是因为罗马内部的分裂矛盾,引起未开化及半开化的匈奴人、日耳曼人大举南侵。罗马帝国不但政权在蛮族的压迫之下逐渐崩溃,而且国民经济的发展亦因蛮族的蹂躏而由商品生产倒退于农业生产之域。于是蛮族占领之后,又重新起头,从自给生产开始重复地演进一次。所以文艺复兴时代的史家称第三世纪到十四世纪的欧洲为黑暗时代。我国自后汉灵帝时起,经过长期的大乱以后,内而政治经济各方面之矛盾甚为剧烈,外而匈奴、乌桓、鲜卑、氐、羌的侵扰日进,无已西晋统一,不到二十年便有五胡十六国大乱,秦汉以来的经济发展受了蹂躏,逐渐崩溃。在此衰落的经济废墟之上新建立的自然经济——封建社会,也正和欧洲中世一般是中国历史进化的一种逆转。
第五章 社会的变动及门阀的崩溃
魏晋至唐中叶为门阀势力笼罩一切的时代,门阀的势力表现于政治社会经济各方面,已如上述,然而此种门阀势力虽曾有约千年的长期的繁盛,却不能永远保持而不衰落。盖无论何种制度,当其生长成熟之最高点,亦即其转趋衰亡之起点。门阀势力至隋唐间已达于发展成熟的顶点,而其渐趋崩溃的形势亦显然可见。使门阀势力崩溃之原因虽有多端,然可大别为二:一是经济方面的主动力,一是政治方面的辅动力。
第一,就经济方面言之,自东汉末大乱以来,历魏晋南北朝的长期分裂,工商业是破坏衰退不堪的。自隋唐统一而后,经过贞观开元的一段盛世,社会安定,手工业生产方法逐渐进步,生产工具逐渐改良,产量逐渐增加。例如江北方面有扬州的造船工业、丝织工业、皮革工业、铜铁工业、印刷工业;四川方面有成都的造纸工业、印刷工业,及各地的制盐工业、陶瓷工业;河南方面有洛阳的铸钱工业;山西方面有太原的铜器工业、蒲州的造纸工业;河北方面有定州的丝织工业、邢州的制磁工业、蔚州的矿冶工业;山东方面有登州的造船工业、青州的丝织工业、莱芜的铁冶工业;江南方面有杭婺衢越宣等州的造纸工业、宣润饶衢信等州的矿冶工业、饶州的陶瓷工业;两湖方面有襄阳的漆器工业,潭州、郴州的矿冶工业;岭南方面有桂林的矿冶工业、棉织工业;西北方面有长安的丝织、毛织、酿酒、染色、铸钱各种工业。这些都是很负盛名的地方手工业,分布既遍于全国,品质日精,而产量亦日丰。此外各地次要手工业之见于《唐六典》、《通典·食货门》、《唐书·地理志》者,不能悉数。手工业繁荣之后,商业亦随而进步,不仅国内贸易逐渐发达,即海外贸易亦日趋繁荣。广州为对大食、波斯、印度、南洋通商的中心,明州、扬州、楚州、登州、莱州为对日本、新罗通商的中心,成都为对西南通商的中心,长安为对西北通商的中心,此外如汴州、荆州、洪州、越州等地皆为国内贸易的重镇。随工商业的发达,而农业方面亦不能不发生相当变化。门阀势力下的农业本是站在以部曲、佃客农奴为生产手段的基础上面的。自工商业进步之后,此等部曲、佃客或以金钱自赎为良,或因功绩解放为良,而改营工商业者必不在少数,但以过去史家对此等事实多所忽视而已。在门阀势力的长期压迫之下,若遇天旱、大水、虫伤等天灾,或战争等人祸,而不能维持其最低限度的生活时,则弱者虽不能免于淘汰,而强者必铤而走险,或啸聚山泽为寇盗,以与门阀势力相对抗,甚或加以报复。隋炀帝大业末年各地叛变者纷起,而西北方面举事者如:灵州的白榆婆(《隋书·炀帝纪》)、原州的唐弼(《大唐创业起居注》卷三)、金城的薛举(《旧唐书》卷五十九《丘行恭传》)等都被称为“奴贼”。丘行恭破原州奴贼,唐弼、李宏芝等于扶风诰之曰:“汝等皆豪杰也,何至为奴,使天下号曰奴贼乎!”此所谓奴贼之名何由而起,不能确知。按魏晋以来,部曲制度多起于西北边地,意者隋末西北起事者多由部曲叛变,遂被人称为奴贼耶?未可知也。此外隋末濬州刺史王轨被奴所杀,奴执轨首以奔窦建德(《旧唐书》卷五十四、《新唐书》卷八十五《窦建德传》)。唐初裴寂被奴恭命所告发,坐流交州、静州(《旧唐书》卷五十七《裴寂传》)。武后时德妃父谌为润州刺史,有奴妄为妖异,以恐德妃母庞氏,并请夜祠祷解,并告发其事,下监察御史薛季昶按之(《资治通鉴》卷二○五)。代宗大历间长安守李济被奴告讦得罪;万年令霍鷃被婢告发得罪,德宗建中三年郭子仪女婿赵纵被家奴当千告发下狱,坐贬循州(《唐会要》卷五十一、《旧唐书》卷一二五《张镒传》)。宣宗大中间,大理卿马曙被奴王庆告发,坐贬岭外(《唐书》卷九十七《魏謩传》)。五代后汉隐帝乾祐元年,前枢密使李嵩被家奴葛延遇告讦,诬服,被族诛(《新五代史》卷三十《苏逢吉传》、卷五十七《李嵩传》)。此外当时农奴奴隶叛变的事实必不在少数;但以与政治大局多无直接关系,致史家多忽视之,而未加以记录耳。农奴、奴隶叛变的事件愈多,则世族右姓便愈有戒心,而不复敢多养奴,因而农奴制及奴隶制至五代后亦渐告一段落。所以门阀势力崩溃的原因,经济方面的变化当是主要的动力。
第二,就政治方面言之,门阀的势力愈膨胀,则君主的势力愈缩小,这与专制君主的集权政策是互相矛盾的。晋元帝时用刘隗、刁协、戴渊等的主张,解放奴客,签奴充兵,这是对于豪族的一大威胁,所以引起豪族代表王敦的叛变,以诛杀刘隗等为名(《晋书》卷六十九《刘隗传》、《刁协传》、《戴若思传》、卷一百《王敦传》)。成帝时外戚庾亮、庾冰、庾翼兄弟相继辅政,整顿户籍,实行土断,使侨寓的人也编入所在地的籍贯,同样受当地政府的管理,并签奴为兵,遂致豪族嗟怨(《晋书》卷七十三《庾亮传》《庾翼传》《庾冰传》、卷七十七《何充传》、《通鉴》卷九十七、《世说新语·政事篇》)。穆帝至安帝时,桓温、桓玄父子也力主整顿户籍,所谓庚戌土断,便是最有名的一次整顿户籍运动(《晋书》卷八《哀帝纪》、卷九十八《桓温传》)。晋安帝义熙九年,刘裕辅政时,也曾主持一次整理户籍运动(《宋书》卷二《武帝纪》)。至刘裕篡晋建宋后,永初元年即下诏整理户籍。其子文帝元嘉二十七年亦曾定七条征发之制。其孙孝武帝大明元年行土断,又改良役法,以军法强制世族服役。南齐高帝萧道成用虞玩之策,整顿户籍,遂引起富阳唐寓之的叛变(《南齐书》卷三十四《虞玩之传》、卷五十六《恩倖传》)。梁武帝天监元年亦曾行土断,陈文帝天嘉元年诏行土断,陈宣帝太建中以褚介为山阴令,搜括隐户(《陈书》卷三十四《褚介传》)。隋文帝时斐蕴高颎亦曾整理户籍(《陈书》卷二十四《食货志》、卷六十七《裴蕴传》)。这些都是利用政治力量给门阀势力以经济方面的重大打击。
此外如刘宋、萧齐、萧梁及陈代多用寒人当权,梁武帝改革铨选标准,用人以才能为尚,不问门第,又提高军人地位,许其列入士族,皆是从政制方面打击门阀势力的事实。至隋炀帝大业中又大改选举制度,创进士科,以考试为选举标准,李唐沿而扩大之(《通典》卷十四《选举二》、《旧唐书》卷一一九《杨绾传王保定摭传》),于进士科外又有明经、明法、明算、明字、一史、三史、开元礼、秀才、俊士、道举、童子等科,于是中正制渐废。然科举虽创于隋而盛于唐,而其时考试规则之订定犹未严密,世家大族犹得把持政权,操纵选举。素族寒人中往往有奇才异能,屡试不得志者,因而积怨门阀势力,借题发挥,借图报复者亦不一而足。如唐僖宗乾符初,王仙芝、黄巢等之大乱,即由屡举进士被摈,积愤而起,故其破长安时,大杀宗族王侯无遗类,杀大臣世族如崔沆、裴谂、李溥等百余人,捕京吏悉斩之,缚富人,索财物,焚庐舍,不可数计,见贫民则散金帛与之,此次大乱地通南北东西,时历十余年,世族右姓受摧残者当不可数计 (17) 。又李山甫数举进士被黜,怨中朝大臣刺骨。僖宗中和末,王铎以中朝元老出为昌义节度使,路过魏。山甫以诡谋引诱魏博节使乐彦祯之子从训伏兵害之于高鸡泊,并杀其眷属、奴从、随员等三百余人以泄愤(《旧唐书》卷一六四、《新唐书》卷一八五《王铎传》)。又李振屡举进士不第,深嫉缙绅之士,与柳璨、张廷范、蒋玄晖等相联结,哀帝天祐二年,因星变,劝朱温尽贬左仆射裴枢、右仆射崔远、吏部尚书陆扆、工部尚书王溥等三十余人于边州,并杀之于滑州白马驿,投尸黄河,曰:“此辈自号清流,可使为浊流。”此外门胄高华居三省台阁以名检自处,声迹稍著者,皆指为浮薄,贬逐无虚日,缙绅为之一空(《通鉴》卷八十一《唐纪》,《新五代史》卷四十三《李振传》、卷三十五《唐六臣传》,《旧唐书》卷一七九、《新唐书》卷二二三《柳璨传》)。
门阀势力弥漫约历千年,而素族寒人之受压迫侮辱者亦历千载。一旦机会来临,寒人得势,遂把门阀势力一网打尽,观于唐末的实例,便可了然。世家右姓经此打击后,便衰落下去,至五代以后,势力便大不如前了。我们若一查二十五史的列传,统计韦、柳、裴、崔、萧、杜、薛、陆、卢、李、袁等诸盛门的前后盛衰之迹,便不难推见一斑。例如韦氏五代以前见正史列传者一百三十余人,五代以下则仅五人,不过三十分之一而已。柳氏五代前见史传者八十余人,五代后仅五人,不过二十分之一耳。裴氏五代前见史传者约一百十余人,五代后仅十余人,不十分之一耳。崔氏五代前见史传者二百二十余人,五代后仅三十人,不过九分之一耳。萧氏五代前见史传者,约三百四十余人,五代后仅四十余人(《辽史》除外),不过八分之一耳。杜氏五代前见史传者一百十余人,五代后仅三十人,不过四分之一耳。薛氏五代前见百余人,五代后仅四十人,不过三四分之一耳。此外陆卢李袁诸氏至五代以后,人才皆远不如五代以前之盛。即此可见唐末五代大变乱中,门阀势力所受摧残之严重了。
第三,就社会方面言之,门阀时代与中正制相表里者为谱学的昌盛。因为中正呈报选举品状,网罗合境人才,周悉非易,故必稽查谱牒。魏晋皆有主谱史,属正八品,专掌谱牒。凡百官族姓有家谱家状者,皆呈之谱官,考定真伪,藏于秘阁;凡家谱有滥而伪者,则据官书纠正之;如官书有阙漏者,则据私籍补充之。挚虞撰《族姓昭穆记》十卷,为晋代谱学之先导。贾弼撰《姓氏簿状》,集十八州百十六郡,合七百十二篇,分析士庶,略无遗漏,则为东晋首出的谱学大师。弼传其子匪,匪传其子渊,渊传其子执,执传其孙冠,历数世不绝。宋时何承天撰《姓苑》十卷,刘湛撰《百家谱》二卷。南齐时贾渊撰《姓氏要状》十五卷,王俭撰《百家集谱》十卷、《新集诸州谱》十二卷、《诸姓谱》一百十六卷。梁武帝置谱局,诏王僧孺撰《总责境内十八州谱》十八篇六百九十卷、《南族谱》一篇二卷、《百家谱》三十卷、《百家谱集抄》十五卷、《东南谱集抄》十卷,徐勉撰《百家谱》二十卷,贾执撰《百家谱》二十卷、《百家谱抄》五卷、《姓氏英贤谱》一百卷,贾冠撰《梁国亲皇太子序亲簿》四卷,此外梁时刘孝标注《世说新语》引家谱至四十种之多。北朝谱学则有魏孝文帝《列姓族牒》一卷,元晖叶《后魏辨宗录》二卷,北齐相州僧昙刚撰《山东士大夫类例》若干卷,北周武帝建德间撰《氏族谱》,以四海通望为右姓。隋文帝开皇间撰《氏族谱》,以上品茂姓为右姓。唐太宗命高士廉等撰《氏族志》一百卷,甄别士庶。中宗时柳冲等撰《姓族系录》二百卷,玄宗时韦述撰《开元谱》二十卷、《百家类例》三卷。代宗永泰时,柳芳撰《永泰新谱》二十卷。宪宗时李衢、林宝合撰《皇唐玉牒》百十卷,林宝撰《元和姓纂》十卷。文宗时柳璟撰《续永泰谱》十卷(《唐书》卷一一九《柳冲传》)。僖宗以后,大乱纷起,旧谱多被摧毁,全部散亡,于是谱学殆绝。故苏洵谓:“自唐衰谱学废绝,于是由贱而贵者耻言其先,由贫而富者不录其祖,而谱学遂大废”(《苏老泉集·谱例篇》、《嘉祐集》)。欧阳修谓:“前世多丧乱,而士大夫之世谱未尝绝。自五代迄今,家家亡之”(《欧阳文忠公集·与王回论世谱简帖》)。因谱学为门阀势力的副产物,魏晋南北朝或以选举官而治谱学,或以谱学家而掌选政,是谱学与选政相须为用,故相得而益彰。自隋唐以来,科举代兴,选举与谱学无关,故唐代谱学家多系史官。自唐中叶以后,藩镇势盛,科举风气亦较前更盛,无论由科举起家的新贵及由武吏起家的军阀中,自有不少由寒微出身的暴发户,对于可为门阀势力作护符的谱学,不但不加重视,反而极端嫉视,故谱族的衰微,确已具有必然的潜力。不过最后假王仙芝、黄巢、朱温、李振等之手,宣告寿终正寝而已。五代而下,谱官永不复置,谱学遂由官而私。私家或不修谱,或修谱而各自我作故,谱学遂由公开而秘密。谱学既衰,于是门阀势力的依据遂完全被摧毁了。我们只要翻阅二十五史的列传,约略估计魏晋至隋唐间的二十几个大族中,如韦、柳、裴、崔、萧、杜、薛、陆、卢、李、袁诸氏在五代以下人才衰落的情形,便可知道一般了。
(此文初以《中国中古时期之门阀》为名,发表于1944年5月出版的《中山文化季刊》第1卷第4期。后方壮猷先生续有修改,并易今名。此处据家藏之油印修改稿录入。)
(1) 《世说新语·方正篇》谓,过江以来,尚书郎正用第二人。
(2) 《梁书》卷三十《王筠传》谓,王氏过江以来未有居郎署者,筠初仕为尚书郎,或劝不就。
(3) 《梁书》卷三十四《张缵传》谓,秘书郎四员为甲族起家之选,他人不得与。
(4) 《通考·选举考》谓,齐因宋代限年之制,乡举里选,不核才德,其所进取,以官婚冒籍为先,遂令甲族以二十登仕,后门以三十试吏,故有增年矫貌以图进者。
(5) 曹操本姓夏侯,父嵩为宦官曹腾养子,始改姓曹,官至太尉。曹操起家乃藉宦官之庇荫,故陈琳为袁绍草讨曹操檄文曰:曹操赘阉遗丑,本无懿德。
(6) 《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六》云“部曲谓私家所有”,卷十七《贼盗一》云“奴婢部曲身系于主”,卷二十二《斗讼二》云“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事主须存敬谨”,卷二十三《斗讼三》云“部曲奴婢唯系于主”,卷二十四《斗讼四》云“部曲奴婢虽属于主”。
(7) 《唐律疏议》卷十七《贼盗一》云“部曲不同资财故特言之,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卷十八《贼盗二》云“部曲既许转事,奴婢比之资财”,又云“部曲及奴出卖,谓私奴出卖,部曲将转事人”,卷二十五《诈伪》云“奴婢有价,部曲转事无估”。
(8) 《晋书·武帝纪》,泰始元年诏:“复百姓徭役,罢部曲将吏以下质任。”咸宁三年大赦,诏:“徐部曲督以下质任。”新会梁先生《中国文化史稿·社会组织篇》谓,此质任有如后世卖身之甘结,似不尽然。按《晋书》卷六十三《邵续传》谓,邵续以孤危无援,权附于石勒,勒乃以续子乂为都护。既而段匹磾在蓟,遗书要续俱归元帝,续从之。其下谏曰:“今弃勒而归匹磾,任子危矣。”续垂泣曰:“我身出为国,岂得顾子而为叛臣哉。”遂叛于勒。勒乃害乂云云,此可见任子乃以子弟为抵押品,以示服从之意,甚为明显。又《晋书》卷一百二十《李流载记》谓,山薮未集粮仗不多,宜录州郡大姓子弟以为质任。卿附广漠,付之上营,收集猛锐,严为防御云云,亦可见质任即质子任子之意。
(9) 《晋书》一二七《慕容德载记》云,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魏书》五三《李冲传》云,五十家三十家方为一户。
(10) 成帝咸和中曾行土断。《陈书》卷一谓,陈康因“咸和中土断,故为长城人”可证,时庾亮为中书令。《晋书》卷七十三《庾亮传》谓,亮“任法裁物,颇以此失人心”云云,当即指此。
(11) 《晋书》卷七《成帝纪》云,咸康七年实行编户,王公以下皆正土断白籍云云。时王导、庾亮已先卒,庾翼、庾冰兄弟辅政。《世说新语·政事篇》谓,“庾冰代兄亮为相,尤峻法”云云,当系指此。
(12) 《宋书》卷六《孝武纪》,大明元年七月辛未,土断诸侨郡县。
(13) 《梁书》卷二《武帝纪》,天监元年四月,土断南徐州诸侨郡县。
(14) 《陈书》卷三《世祖纪》,天嘉元年七月,诏行土断。
(15) 《三国·魏志》卷八《张绣传》谓,是时“天下户口减耗,十裁一在”。
(16) 《魏书·食货志》载,太祖登国六年,分徙吏民及徒各种人工技巧十余万家以充京师,各给耕牛,计口授田。太祖纪天兴元年诏,给内徙新民耕牛,计口授田。太宗纪永兴五年七月,徙二万余家于大宁,计口授田。八月,置新民于大宁川,给农器,计口授田。
(17) 《旧唐书》卷二百、《新唐书》卷二二五《黄巢传》,刘克庄《后村诗话》谓,黄巢亦进士,似系王仙芝之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