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研究
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研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国国务院的相关部署,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走出了一条具有广东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路。
一、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成效与经验
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也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一)发展历程
1.起步阶段(1949年至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长期属于民政部门的职责范围。这一阶段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模式与计划经济体制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社会保障特点相适应,以集中就业和社会救济相结合为主要特征。
2.发展阶段(1988年至2005年)。1988年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后,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被逐步划入残疾人联合会的职责范围,残疾人社会保障逐步形成了以基本生活保障为主的综合保障格局。这一阶段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广东的实施办法出台;《广东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被强制性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颁布实施,广东循序渐进、积极探索,出色地完成了各项指标任务,使残疾人社会保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总体水平进入全国的前列。
3.完善阶段(2005年至今)。这一阶段,广东着力建立、完善以托底保障为重点内容、覆盖城乡全体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突飞猛进,并呈现出又好又快的发展趋势。这一阶段对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实践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的主要有《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2010年6月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后,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契机。
(二)主要成效
1.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在省级层面,广东已建立起以三大综合性政策法规为主体、一系列专题性政策法规为补充的政策法规体系。三大综合性政策法规是:1994年起施行并于2010年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07年起实施的《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2009年出台的《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广东出台的专题性政策法规,涉及法律援助、就业、教育、康复、无障碍设施建设等诸多方面。在地级以上市层面,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均出台了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主体性规范以及相配套的专题政策法规。[3]
2.社会保障事业总体提升。在医疗康复保障方面,2008年广东全面实施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启动聋儿康复、假肢装配、麻疯畸残康复、白内障复明四大贫困残疾康复救助重点项目,一年就为40万名各类残疾人提供了医疗康复服务。[4]2009年至今成效更为卓著。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2009年,广东城镇已纳入以“五保”供养(指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临时救济、定期补助为主要内容的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共87922人,占应纳入对象的76%;农村221132人,占应纳入对象的62%。[5]在特别社会扶助方面,2009年省财政就从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了2850万元补助全省14个贫困地区开展残疾人危房改造、基地建设、脱贫、扶残助学等工作。在全面发展保障方面,广东每年高考分数上线的残疾考生录取率达90%以上。[6] 2009年,全省城镇残疾人就业227192人,占可就业人数的78%;农村残疾人就业630900人,占可就业人数的83%。当年全省有省级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1个,市级体育活动场所94个,相对稳定的教练员177人;全年共举办省级残疾人体育比赛9次,参赛残疾人运动员2000人次,举办市级残疾人体育活动89次,参赛残疾人5982人次。[7]
3.创新成果名列中国前茅。在中国,是广东开办了首个适合残疾人康复劳动的庇护农场;首创精神病院园林式管理模式;开办了第一所针对脑瘫儿和肢体残障儿的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康复治疗三位一体的康复实验学校。广东的广州、汕头两市,曾在2004年被评为全国最早的两个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其中广州最早将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扩展到二级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户;最早颁布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法规《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最早在马路安装盲人辨向音响;最早开通了第一辆专供坐轮椅的残疾人使用的康复巴士;最早在地下铁路中设置垂直电梯、盲人导向带等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最早建设了具有国际先进标准的国家级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最早兴建了残障人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在2008年北京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上,广东获六枚金牌、四枚银牌、四枚铜牌,四人六次破了六项世界纪录。
(三)基本经验
1.必须创新理论,注重实效。近年来,广东先后开展过《广东残疾人事业现代化研究》、《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考察与发展战略研究》、《新时期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事业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等重要课题的研究;广州市就先后出版过《残疾人就业保障研究》、《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广州残疾人服务模式研究》等专题论文集。广东还特别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强调研究成果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广东的广大残疾人事业工作者,始终坚持从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出发,想残疾人之所想,急残疾人之所急,切实改善社会保障。
2.必须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从政策制定到实际投入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省里和县(市、区)以上政府设立了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明确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单位在残疾人社会保障方面的管理和建设责任,健全了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责任制。1988年以来,广东省、市、县(市、区)、镇(街道)都建立了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同时,广东还通过制订各项优惠政策,不断完善福利企业、公益组织、慈善机构等残疾人社会保障机构。到2008年,全省累计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161个,特殊教育学校68所,普校附设特教班 189 个,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8所。[8]
3.必须加大投入,社会联动。广东省通过不断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实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制度等措施,残疾人社会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呈现出稳步增长态势。不少残疾人事业经费已经列入各地财政预算,也已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如汕头市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市财政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仍保持20%—30%的年增长速度。为了确保投入的持续增长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蓬勃发展,广东还利用本省经济比较发达、社会组织发展比较快的优势,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化发展,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场参与、社会联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格局。
二、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问题及成因
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个中原因错综复杂。
(一)突出问题
1.覆盖面不够广泛。社会扶助是近些年在中国特别是在广大实际工作者之中使用频率日益增加的重要概念,可分为社会辅助和社会救助。社会辅助是社会成员从社会所获得的具有辅助性和普惠性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可分为针对一般社会成员的一般辅助和针对特殊社会成员的特别辅助;社会救助是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的具有救助性和特惠性的社会救济等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可分为救助程度较弱的一般救助和救助程度较强的特别救助。目前,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重特别救助,轻特别辅助、一般救助和一般辅助”的特点还比较明显。现在社会保障重点还停留在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儿童,而且严重存在以重点代替其他的倾向。不仅覆盖全体残疾人的特别辅助尚未启动,而且其他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社会保险等一般辅助和针对老年人、农民的一般救助,在残疾人群体中都存在难以落实的状况。
2.保障水平待提高。总的来说,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例,据2009年调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每月只能领取399元以下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其中50.70%的残疾人每月不足300元;他们中有高达57.89%的人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在享受过生活救助的残疾人中,89.86%的残疾人每月领取的生活救助金额在399元以下,其中75.36%的每月不足300元;许多人甚至不超过100元。再以受教育程度为例,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残疾人比重高达40.98%,初中文化程度的残疾人占23.31%,超过六成的残疾人受教育年限不超过9年。[9]
3.发展失衡较明显。目前,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城镇强农村弱、珠江三角洲强粤东粤西粤北弱”的特点还比较明显。从社会保险参保率来看,2009年城镇残疾人的参与率为79.88%,比农村的58.59%高出21.29个百分点;深圳、东莞、广州的残疾人参与率分别为94.00%、85.71%和74.36%,远高于茂名的61.22%和清远的50.00%。[10]从保障标准来看,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差异很大。条件好的地方保障水平较高,但条件差的地方保障标准比较低,根本不能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从保障内容来看,条件好的地方保障项目多,免费或优惠项目多,但条件差的地方很多康复项目进不了医疗保险,也没有特殊学校。
(二)客观原因
1.经济发展不足。广东在中国总体上是经济发达程度较高的地区,但城乡、区域之间的差距非常大,有些地区的贫困程度与中国内地比较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就导致城乡、区域之间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都存在较大差距。所以,经济发展不足这一全国性的对残疾人社会保障构成严重制约的因素,对广东同样产生较大的制约作用。调查发现,大多数残疾人的月收入水平都在千元以下,相当一部分残疾人的月收入在500元以下。由于残疾人本来就收入很低,社会保险收取的费用也成为他们的一大重负。仅有15.41%的残疾人认为社会保险收取的费用“对生活的影响不大”,而认为“对生活影响较大”和“对生活影响很大”的比重高达45.11%。[11]
2.政策法规缺失。目前,中国还没有完备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广东也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或地方性法规。正在探索中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全面性、灵活性、实用性不够等种种缺陷,其内容只是零散地分布于相关的政策法规当中。在这样的情况下,首先必然导致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制度运行缺乏足够的稳定性,朝令夕改的情况时有出现;其次是导致各地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各自为政,独立发展,各有各的实施办法,各有各的标准,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再次是导致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分离,城镇有城镇的办法,农村有农村的措施,城乡的隔阂日益增大。
3.社会歧视排斥。在某些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家庭,当下残疾人正在一定程度上遭受种种社会歧视和排斥。主要有文化歧视与排斥、用工歧视与排斥、交往歧视与排斥等表现形式。
(三)主观原因
1.管理体制仍需进一步理顺。从财政体制来看,省级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支付安排似乎应该更加合理。当前省级财政主要是以配套资金的方式拨付包括社会保障资金在内的残疾人事业经费,即地方筹集到多少,省里按一定的比例配备。经济发达地区的残疾人事业经费筹集比较容易,经费相对充足;经济落后地区的残疾人事业经费筹集比较困难,地方政府投资有限,社会筹集也艰难。这就容易造成“马太效应”,即经济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经费的省级财政拨付远远多于经济落后地区,富者越富,穷者越穷。转移支付的办法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但作用毕竟有限。从工作体制来看,个别相关职能部门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互相推诿、有法不依、自怨自艾、工作消极、无所作为的现象。从组织建设来看,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如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薄弱、残疾人组织中残疾人干部比例较低、专职干部不足等问题。
2.运行机制仍需进一步创新。政府、企业、社会团体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残疾人工作的相关职能,但整个运行机制远未达到密切协同、灵活有效的最佳状态。从融资机制来说,现在政府包办的特征还比较明显,这就导致出现保障资金来源单一、政府负担过重、保障的可持续性低等问题。从服务机制来说,市场和社会提供残疾人服务的力量还比较弱,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尚未形成。特别是民间组织,虽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现在还相当稚嫩,发展举步维艰,亟待扶持。
3.残疾人及其亲友仍需自强。长期以来,残疾人及其亲友,为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承担了很大的责任,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也有个别残疾人认识模糊,个别残疾人亲友在规避责任。由于身体上的缺陷,个别残疾人有比较严重的自卑、自闭等心理。由于害怕被别人视为异类,他往往不愿去登记注册领取残疾人证,这就导致失去应有的权益。还有个别残疾人没有形成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在就业过程中,个别残疾人不能正确地摆正在工作中的位置,容易与他人起冲突,易被同事排挤。还有个别残疾人亲友把残疾人视为累赘,抛弃残疾婴儿、残疾亲人,不赡养残疾老人的情况并不鲜见。
三、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路与对策(https://www.daowen.com)
为解决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广东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完善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可遵循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坚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从广东的实际出发,不断拓展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内涵,不断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水平,加快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积极稳妥地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让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一)完善医疗康复保障制度
1.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医疗保险。一是要逐步将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要明确相关康复项目并确定其进入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争取在全省范围内确保将白内障复明、脑瘫训练费、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逐步纳入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二是要制定全省统一的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的特殊优惠政策。对于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残疾人,应该降低其缴费“门槛”,或对其采取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建立统筹账户的办法吸纳他们参加医疗保险;对城市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可由政府资助一次性缴费,使其终身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应在起报点、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方面予以政策优惠。三是要建构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在政府拨款的同时,通过政策引导使企业在残疾人医疗保险方面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吸纳社会民营资本投入残疾人医疗保险事业,通过适当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实行适度合理的自费医疗等使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对其残疾人成员承担应有的责任。
2.确保残疾人普遍得到医疗救助。一是要明确救助对象。对于一般医疗救助,可帮助长期购买部分或全部医疗保险;帮助农村残疾人支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向因医疗负担沉重而遇到暂时困难但未来有一定偿还能力的残疾人发放低息医疗贷款;对一般性的康复医疗给予适度的经济支持。对于特别医疗救助,可帮助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巨大的残疾人长期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对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人看病就医长期给予较大幅度的经济资助;对费用昂贵的特定康复项目实施医疗专项补贴。二是要设立救助基金。关于残疾人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应该单独开辟融资渠道。例如,政府从医疗卫生支出中按年度定额下拨适当经费用于医疗救助;允许发行医疗救助有奖彩票吸纳社会闲散资金;等等。三是要衔接医疗保险。要在对残疾人群体整体实施一般辅助、特别辅助的基础上,确保大多数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特定康复项目医疗保险。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特别困难的残疾人,还应当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3.完善医疗康复体系。一是要设立医疗康复基金。依据“公平与效率”的公共财政安排原则,政府应该在再分配中投入部分财政资金作为设立医疗康复保障基金的基础。《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规定,要加大康复经费投入,从2010年起,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的标准安排日常康复经费,珠江三角洲地区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60%、40%比例分担,其他地区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按60%、30%、10%比例分担。笔者认为,上述日常康复经费标准太低,根据广东残疾人医疗康复的现实需求,并充分考虑广东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至少应从1元提高至5元。二是要加快健全康复网络。从横向来看,在政府主导下,残疾人联合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密切配合,医疗卫生单位、残疾人辅助器具生产销售企业以及广大社会成员应该积极参与,健全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网络。从纵向来看,应该建立健全专业机构为骨干、城乡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网络的架构。
(二)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切实强化最低生活保障。一是要建设综合保障体系。要通过放宽最低生活保障线、增加最低生活保障内容等政策倾斜形成残疾人最低生活综合保障体系,以有效避免现有制度功能单一、标准偏低等问题;要统筹城乡保障,逐步使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接轨乃至合二而一。二是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要建立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的投诉与行政复议制度,开辟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的畅通的投诉渠道;要以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社会知名人士和学术界专业人士为主,建立民间性质的社会监督委员会,负责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的投诉、评估,评估结果和政策建议向社会公开。三是要落实财政保障经费。要确定比较统一的按地区分类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出各类地区、各级政府财政所应负担的比例;要开设专门账户,由民政部门管理,确保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2.不断加强其他生活救助。一是要转变救助理念。要重新审视残疾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价值,将救助视为政府和社会的应尽之责和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客观需要,转变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漠视态度;要重新认识残疾人基本生活救助的内容,大力拓展住房救助、就业救助、项目救助等救助内容,并引入精神生活救助和政治生活救助,为残疾人提供心理咨询、思想教育、文化救助、精神抚慰和法律救助;要引入更加科学合理的区分标准,充分考虑由经济发展引起的受助水平需求提高的现实状况,参照社会经济实力重新界定合理的救助标准。二是要强化政府职能。要根据各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状况以及各自的特点对残疾人给予相应的救助,并最终实现城乡基本生活救助的统一;要加强审计监督,在规范救助资金使用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救助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在有机整合现行的各种残疾人基本生活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广东残疾人基本生活救助法律体系。三是要整合社会资源。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救助;广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正确把握自身与社会的关系,努力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社会力量,实现救助主体多元化。
3.全面拓展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一是要贯彻落实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应该通过鼓励、推动和扶持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群体的参保率;应该对参加社会保险的贫困残疾人给予相应的补贴,提高他们参加社会保险的能力。二是要有意识地向农村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实行社会保险政策、资金方面的倾斜,促进这些地区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水平尽快提高,并逐步实现城乡统筹。
(三)完善特别社会扶助制度
1.科学确定特别社会扶助标准。从供方来说,可以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等指标构成一个综合指数,作为确定残疾人特别扶助经费标准的基本依据;从求方来说,可以根据残疾人不同于健全人的各种特别困难和特别需求选择有代表性的重要指标构成一个综合指数,作为确定残疾人特别扶助的经费标准的基本依据。特别社会扶助包括特别辅助和特别救助。对于特别辅助,笔者认为,每位残疾人每年可以按上年度全省人均生产总值的1%享受特别辅助费。例如,2008年广东全省人均生产总值为37588元,2009年残疾人每人每年应享受特别辅助费376元,平均每月约31元,可以按每月30元统一支付。对于特别救助,由于服务主要由托养机构提供,服务的标准可以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目前东莞市的经费标准是: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重度残疾人,托养费由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全部承担;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但经济困难的个人支付一半,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出一半。广东可根据全省的整体情况制定统一的标准。
2.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一是财政预算拨款支持。在政府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预算中,应该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特别社会扶助资金预算作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稳定的资金来源,并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和使用。二是从残疾人事业统筹金及20%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提取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三是通过其他渠道募集。残疾人特别社会扶助基金覆盖面广,数额巨大。相对于以上两大渠道,笔者更主张拓展新的筹资渠道。如可通过向国家申请开征残疾人特别辅助税筹募资金;通过开展相关慈善公益活动筹募资金;通过加强与国际社会慈善组织、粤籍华人社团的联系争取资金,以及从各类企业捐赠的款项中提取资金。
3.完善特别社会扶助工作机制。对于特别辅助来说,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残疾人特别辅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的工作模式,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形成运转良好的工作机制。对于特别救助来说,工作机制的完善具有更丰富的内涵。一是要逐步建立托养机构。到2020年,应在全省各市、县(区)全面建立残疾人托养机构,形成重度残疾人及其他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人人都可以享有的托养服务网络。二是要不断完善托养网络。要在省、市、县(区)等各个层次陆续建立健全各种公办的托养机构,形成重残托养的骨干网络,力争在五年内各县(市、区)都建设一所残疾人托养机构;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政府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扶持。可推广广州“康园工疗”模式,在全省建立一批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重度残疾人工疗机构,形成“康园工疗”网络。三是要全面完善托养形式,形成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三大形式良性协调发展的局面,让重度残疾人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托养服务。
(四)完善全面发展保障制度
1.完善残疾人住房保障制度。一是要抓好城镇残疾人廉租住房保障。对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低收入困难残疾人家庭,只要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发现一户解决一户的工作原则为其提供帮助;凡申请实物配租,无需轮候,应该直接安排廉租住房。对城市贫困残疾人家庭,应根据特殊情况放宽租金标准,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租赁补贴政策应优先考虑到城市贫困残疾人。公房租金核减也是保障残疾人住房的有效方法。二是要抓好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政府可从自身财政实力出发,推进残疾人住房维修工作和贫困残疾人住房全面改造(含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对无房户、危房户(含泥砖房、茅草房)应给予新建、翻建、修缮或转换。再次是不断改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三是要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要形成符合当地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确保有章可循;要做到有章必循,坚决按政策法规规定的责任分工、审批规定、工作程序等办事,整个工作流程都应该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一是要完善就业网络,建立分散就业、集中就业与个体就业相结合的就业形式。在分散就业方面,无论何种性质的用人单位,都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对拒绝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用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予以强制执行。在集中就业方面,残疾人联合会要积极兴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同时鼓励民间出资、出力兴建残疾人福利服务机构、福利企业。在个体就业方面,要鼓励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积极扶持和鼓励残疾人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个体就业,建立残疾人个体就业的相关奖励和补偿机制,使更多的残疾人得到就业机会。二是要完善就业规范。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2007年发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2009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及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政策法规,均对促进残疾人就业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应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其贯彻实施,也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三是要加强就业培训。可采取多种办学形式开展一些实用型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以尽快提高残疾人就业的层次水平。培训就业基地一般采取“定向培训、定点就业、集中管理”等模式,以“培训+就业”为基本原则,能够学有所用、学有所为,有效扩大残疾人就业面。
3.完善残疾人文体保障制度。一是要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各地政府要加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力度,到2012年,全省地级以上市和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要有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加快建设一批集教育、康复、养护于一体的残疾儿童教养实验学校,重点解决重度肢体残疾、中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要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抓紧兴办残疾人技工学校和残疾人职业教育学院。要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生活费、交通费等给予适当补贴,为其就读高中、职高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提供优惠。二是要努力繁荣残疾人文化事业。要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要努力整合各种文化资源,大力实施文化共享工程,不断拓展文化活动空间;完善公共文化机构建设,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文化服务。三是要不断推进残疾人体育事业。要实行全民健身计划,多举办以满足不同类型残疾群众需求的体育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开展残疾人体育科研和体育教育,开发推广适合残疾人运动的体育项目;社会公众体育场馆要普遍为残疾人开放,配置残疾人专用器材及无障碍设施并提供特殊服务和优惠。特别是要大力培养高水平的残疾人运动员,参与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参与亚洲残疾人运动会,推动广东残疾人运动员竞技水平的大幅提高。
(本文以刘小敏主笔的广东省2008—2009年度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成果《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专题研究报告》为基础,经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信息中心主任罗繁明研究员、广东省广州行政学院政治学与社会学教研部黎明泽硕士根据新情况进一步充实、加工,署名“刘小敏、罗繁明、黎明泽等”提交2010年12月14日由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国际论坛组委会主办的“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国际论坛”。原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由刘小敏任组长,由罗繁明、黎明泽任副组长。课题组成员有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原2006级研究生井凤硕士、中共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组织部薛永贤硕士、广东省深圳市医学技术教育中心蔡婷玉硕士、广东省博罗县人口计划生育局高俊硕士、广东省佛山市统计局城市调查队许雁雁硕士及广东省社会科学院2009级研究生刘丽芳、张彦霞。除刘小敏本人和罗繁明研究员外,课题组其他成员均为刘小敏所带研究生。刘小敏在“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国际论坛”上宣读了本论文,并作为专家代表宣读了该论坛的集体成果《广州宣言》)
【注释】
[1] 数学定律。有些随机事件无规律可循,但不少却是有规律的,这些“有规律的随机事件”在大量重复出现的条件下,往往呈现几乎必然的统计特性,这个规律就是大数定律。简单地说,大数定律就是“当试验次数足够多时,事件发生的频率无穷接近于该事件发生的概率”。
[2] 周凯:《中国八成政府投入的医疗费是为各级党政干部服务》,《中国青年报》2006年9月19日。
[3] 刘小敏主编:《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出版集团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64—324页。
[4] 宋卓平:《科学发展,先行先试,全面推进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在2009年全省残联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2009年9月6日(本著作所标注的该日期为文献产生日期或百度快照日期,以下不再说明)。
[5]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09年广东省残疾人事业统计分析报告》,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2010年3月20日。
[6] 刘小敏主编:《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出版集团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64—324页。
[7]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09年广东省残疾人事业统计分析报告》,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2010年3月20日。
[8] 刘小敏主编:《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出版集团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64—324页。
[9] 刘小敏主编:《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出版集团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64—324页。
[10] 刘小敏主编:《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出版集团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64—324页。
[11] 刘小敏主编:《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出版集团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64—3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