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视角下的弱势群体

社会公正视角下的弱势群体

社会弱势群体是同类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主要由贫困的农民、低层次的城市农民工、城镇新生贫困群体和生理性弱势群体构成。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在1.4亿—1.8亿左右,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1]。弱势群体在社会发展中难享社会公正,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社会公正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而且反映了重要的社会伦理。有鉴于此,本文谨描述弱势群体难享社会公正的现状,分析弱势群体难享社会公正的原因,选择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公正的路径。

一、弱势群体难享社会公正现状描述

中国转型期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平、社会结构的不合理以及社会关系的不协调,使得中国的弱势群体在一定程度上还难以公正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主要表现在:

(一)经济上承受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的双重困扰

对于中国的大多数弱势群体而言,不但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绝对贫困),而且其满足程度不足社会公认的基本水准的一半(相对贫困)。他们处于社会水准的最下层,收入水平低(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准低(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和生活处境难(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难以维持生计)[2]。此外,必须注意中国贫困问题的一个重要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绝对贫困人口数量有了很大的下降(1978年至2006年,中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数量已从2.5亿下降到2148万)[3],但由于经济社会转型引起的相对贫困人口却在逐年上升。

(二)政治上处于利益受损和被剥夺的境地

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诉求的强度存在着差异。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分层体系的最底层,拥有较少的社会资源和政治影响力,难以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弱势群体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自身素质较差,缺乏信息来源和交流的渠道,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对自身权益的表达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4];弱势群体缺少利益表达的组织,其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法表达、无处表达、无效表达的状况。

(三)文化上处于被歧视和排斥的边缘地带

美国社会学家萨姆纳(G.Sumner,1840—1910)把群体划分为内群体与外群体,并提出人们对外群体往往表现出冷漠、轻视或排斥的态度,尤其当内群体与外群体对立时。由于主流文化的排斥性以及某些不当舆论的推波助澜,社会对弱势群体已经形成了刻板印象。比如贫困的农民,通常冠以“愚昧、无文化、思想落后”等群体特质;农民工常常被用“盲流、犯罪率高、不文明、无秩序”等词语来形容;对于城市的新生贫困群体,人们则总联想到“学历低、技能差、无技术”等词语。这些无不反映出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文化歧视。

(四)社会心理上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脆弱性

一方面,由于社会交往的群体限制,弱势群体会构筑出一种自我隔离状态,并形成与社会主流心理格格不入的价值观念;另一方面,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贫困和政治上的利益受损,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造成心理上高度敏感性和脆弱性。在传统的“均贫富”思想的影响下,通过与参照群体的比较和对不正当致富手段盛行的反感,弱势群体通常具有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和较为强烈的受挫情绪。弱势群体的这种社会心理若不及时得到缓解或疏导,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不可预知。

二、弱势群体难享社会公正原因分析

从社会公正角度来看,导致中国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基本的原因有:

(一)市场的功利性

功利性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驱动力,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性。但是,过于注重功利因素,便会导致非营利部门的市场化倾向,如公立医院的市场化、公立学校的市场化、大众媒体的市场化等等。尤为典型的是公立医院的市场化倾向。政府开办医疗机构的基本目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收费低廉的基本医疗服务,但目前却普遍存在高收费、哄抬药价、开大处方的情况,导致部分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2007年全国人大、政协“两会”前夕所进行的“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调查显示,“新三座大山”仍然是热点,看病难、住房难、上学难分别以76%、65%和50%的得票率位于前列[5]。而“新三座大山”的出现主要源于非营利部门运作方式的市场化走向。过于注重功利因素,还会导致市场规则的缺失和偏差。因此而出现的商业垄断、商业回扣、商业欺诈、非法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规范现象,就会使一部分人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处于弱势地位,并且进一步加大贫富差距。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4;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0%[6]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贫富差距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强势群体在市场交换和竞争中拥有较多的社会财富和资源,弱势群体在市场活动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容易形成“马太效应”,不断恶化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

(二)制度的排斥性

经济体制的转轨,导致了包括就业制度、户籍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不完善、不到位,弱势群体便逐渐形成并充分显露出来。首先,经济体制转轨下的就业制度改革及社会补偿机制的缺失,使得一部分人长期或间歇地处于失业状态而沦为弱势群体。就业制度的改革使“充分就业”转变为“有限就业”,“隐性失业”转变为“显性失业”。不可否认,一定程度上,这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就业制度等一系列的改革属于整体性淘汰,必须配以完善的社会补偿机制。而中国的社会补偿机制是不完善的,甚至是缺失的,这必然导致某些社会成员成为弱势群体。其次,户籍制度改革的不到位使大量农民工在城市中仍旧处于社会屏蔽状态。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就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但由于旧有制度的惯性,户籍制度仍旧是农村人和城市人之间的藩篱。尽管目前有1.2亿农民工涌进城市,成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群体,但他们的户口在农村,仍旧不能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农民工国民待遇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劳动、就业权益保障的缺失、教育和发展权利的缺失、社会组织和意见表达权利的缺失[7]。第三,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和不规范使得一些无收入、低收入城镇人口以及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最终成为弱势群体。目前,中国还没有全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大多数农民工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广大的农民更与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无缘。这些处于无保障状态下的人们应对风险和变故的能力较弱。一旦发生重大变故,便会陷入贫困状态。(https://www.daowen.com)

(三)社会的稚嫩性

当代中国社会学者郑杭生、李迎生认为,作为社会问题而出现的弱势群体产生于社会结构的不合理、不公平,还产生于社会福利的不完备、不健全[8]。这就表明在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产生多源于社会的稚嫩性。社会的稚嫩性对于弱势群体的影响,主要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不合理的社会资源分配使得某些群体处于劣势地位。从弱势群体形成的深层原因看,无论是老弱病残还是社会的贫困群体,他们之所以陷入弱势地位,是因为他们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包括财力、权力、声望等)整体匮乏。一般来说,收入高者,其权力和声望也高;而收入低者,其权力和声望也低。这表明了当前中国社会资源的分配存在着严重的不合理,形成了所谓的“社会酬赏重叠”[9]。另一方面,不合理的社会结构加剧了某些群体的弱势化。当前中国社会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社会贫富分化加剧、社会阶层的流动呈刚性化趋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到2002年,全国居民的基尼系数为0.454,已经超过了国际警戒线0.4[10]。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中国的主要群体如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向下流动,并且高层和底层结构开始出现定型化趋势,造成社会流动缓慢。意大利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帕累托(V. Pareto,1848—1923)的精英理论认为,只有构建畅通的精英循环通道,才能确保社会结构的稳定。而阶层结构的定型化,尤其是底层群体向上流动的阶层障碍的刚性化,无疑会加剧弱势群体的困境。

(四)弱者的自卑性

以上三方面是产生弱势群体的客观因素,弱者的自卑性则是产生弱势群体的主观因素。必须承认,某些弱势群体的成员确有某些难以逾越的鸿沟,如某些残疾人的某些先天性残疾。但是,绝大部分弱势群体成员的弱势地位是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和社会因素的影响而改变的。布迪厄经过大量的实证调查,发现社会不但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场域,而且这些场域中的社会行动者有着一定的血缘继承关系。这种再生现象是一种蕴藏很深的机制,人们都习以为常,甚至将这种由外在社会强加的分工内化。这就是社会结构再生产的秘密。正是这些秘密,使现存的秩序成为自然。其实,这种现象是极不合理的也是可以改变的。遗憾的是,不少弱者缺乏冲破现实藩篱的勇气。社会标签理论指出,越轨行为的产生是因为社会中的某些权力集团给某些社会成员及其行为贴上越轨的标签,而使他们逐渐自我修正,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11]。相应地,把标签理论引入到对弱势群体的研究中就可以发现,当某些人被贴上了弱势群体的标签,他们就逐渐认可这一称谓,并在社会认知、社会心理、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发生一系列的变化,最终形成一种“弱势文化”。“弱势文化”作为社会亚文化的一种,表现为颓废的生活态度、宿命论、自暴自弃等。并且这种“弱势文化”会在弱势群体中间被复制和传承,形成恶性循环,导致整体自信心的丧失。

三、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公正路径选择

既然弱势群体难享社会公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公正的路径也需要从多方面去探索。主要的路径有:

(一)不断完善有利于弱势群体共享公正的市场经济体系

首先,要加强中国市场经济中的法律法规建设。由于市场是各种经济主体进行交易的重要场所,因此保证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建立一些普通、明确、统一的规则,并以法律形式把市场规则固定下来,这样才能冲破对市场人为的分割和垄断,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证各种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其次,要重视经济伦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大量政府和市场调节不到或调节失灵的地方,这就需要经济伦理填补这一空白地带。它不仅可以引导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坚持以诚信为本,遵循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还可以扮演“第三种社会分配者”的角色,使得人们出于自愿对弱势群体进行捐赠和救济[12]。此外,它也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第二种规范,规定了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正当行为并加以监督。总之,只有从法律和道德上规范人们的行为,才能构建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

(二)尽快健全有利于弱势群体共享公正的公共政策体系

在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过程中,政府是主导型的力量。为了实现弱势群体的社会公正,需要政府尽快健全公共政策体系,为弱势群体提供强大的政治支持。一方面,政府应该逐步完善补偿性社会政策体系。目前弱势群体的产生更多地源于社会因素,国家必须给予补偿。补偿性社会政策体系包括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社会福利政策、收入再分配政策及其他各种基本权利的保护政策等等。另一方面,政府应该重视建立发展性社会政策体系。补偿性的社会政策是以一般状况或者以保障最低生活为基准。这种单一的救助基准不可能满足弱势群体的全部要求,还可能会带来更为复杂的问题,这就需要建立旨在提高弱势群体整体素质和社会参与能力的公共政策。如:就业政策、教育政策、积极的扶贫政策等等[13]。此外,政府要积极配合国家立法进行相关的行政立法。现阶段,中国的弱势群体构成状况异常复杂,其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就需要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加大力度,以法律法规形式确保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法规政策不但要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确保社会公平,而且要对剥夺弱势群体权益的事件予以追究,确保社会正义。相对而言,社会正义比社会公平更加重要,正义必须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

(三)积极培育有利于弱势群体共享公正的社会组织体系

尽管政府在整个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占有主导地位,但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仅靠政府单一的社会支持是远远难以满足弱势群体需求,这就需要培育有利于弱势群体共享公正的社会组织体系,建立和大力扶持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各种社会组织,包括各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慈善机构以及私人基金等等。这些社会组织提供的社会支持主要表现在:不仅积极参与各级相关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而且往往作为特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代言人,表达其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利用政府税收和民间资金,补贴低收入群体,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发展机会,从而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14];致力于为公众提供各种形式的公益服务,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有益补充。这些社会组织在自身管理与发展中面临诸如财政、经济、效能等问题,政府当然需要加强管理和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但从强政府弱社会的现实来看,政府更需要对他们进行权力让渡,赋予其更大的自主性。只有这样,这些社会组织才能蓬勃发展,为弱势群体提供强大的社会支持。

(四)充分利用有利于弱势群体共享公正的文化传播体系

文化传播的形式有多种,在此主要谈大众传媒。大众传媒作为反映社会公共事务的信息平台,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其报道的内容应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尤其是社会底层。大众传媒对于弱势群体的作用体现在:第一,大众传媒可以发挥其社会救助作用。基于人们对大众传媒的信任和大众传媒面向大众的特性,一旦媒体上报道了有关弱势群体需要救助的消息,便很快引起广大社会成员的重视,继而演变成一种群体效应,人们纷纷解囊相助,使困难者摆脱困境。第二,大众传媒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表达诉求的平台。由于目前中国的选举制度、信访机制以及听证制度的不完善或缺失,导致弱势群体不能很好地通过制度渠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大众传媒可以提供这一平台,实现社会底层的下情上达。值得指出的是,目前中国弱势群体在一定程度上遭受着某些传媒的歧视。不仅弱势群体的信息需求得不到满足,话语权得不到表达,而且传媒过多的负面报道也造成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刻板印象。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对大众传媒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调控,以求真正发挥其社会责任的功能,公正合理地分配信息资源,保证各阶层的信息平等权[15]

(五)努力形成有利于弱势群体自强不息的社会激励机制

政府在为弱势群体“输血”的同时,更应侧重于“造血”,形成有利于弱势群体自强不息的社会激励机制。首先,要培养弱势群体自重、自强的精神,充分激发他们的自信心,挖掘其内在潜能,使其克服自卑感;要教给他们战胜困难的方法和手段,并为他们摆脱困境创造各种有利机会和条件。其次,要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教育培训制度。要在“扶贫先扶智、治贫先治愚”的指导思想下,对弱势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文化技能,增强其竞争能力和适应能力,为早日摆脱弱势境地创造条件。再次,要转变弱势群体的择业观念,摈弃其守旧的就业思想,使其树立“从事有正当收入的劳动就是就业”的观念。最后,要鼓励弱势群体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给予政策性优惠。

(本文为刘小敏所带的研究生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原2006级研究生井凤硕士、广州行政学院政治学与社会学教研部黎明泽硕士与刘小敏合作完成,初稿由井凤执笔;论文于2007年7月21-23日提交中国社会学学会主办的2007年中国社会学学术年会“社会公正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