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现实问题探讨

农村留守儿童现实问题探讨

在当代中国,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和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速度呈急剧上升的趋势。全国2000多万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把子女留在农村,构成了当前突出的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农村留守儿童不能健康成长,使其父母、亲朋、师长深感忧虑,无论对现在还是将来的新农村建设或城镇化进程,都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更为严重的是,孩子是祖国的花朵,留守儿童的不幸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祖国未来的前途与命运。有鉴于此,本文谨就农村留守儿童的现实困境、困境成因与帮助机制进行探讨。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现实困境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农村地区因父母双方或单方长期在外打工而被交由父母单方或祖辈、亲朋等来抚养、教育和监护的儿童。依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推算,目前中国的留守儿童已超过2000万。在这些留守儿童中,父母一方外出流动另一方留下来与儿童生活的只占43.83%,而父母双方都外出流动、儿童不能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比例高达56.17% [32]。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都不在身边,现在不少农村留守儿童正面临基本权益受损的困难境地。主要表现在:

(一)生存权受到严重损害

儿童有存活的权利,有权接受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但是,不少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质量低下。有资料表明,2006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587元[33]。从这些数据来看,城乡居民收入比已超过3:1,农民生存状况堪忧。由此,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质量可想而知。虽然父母外出务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家庭的经济收入,但与城市相比,仍然相差甚远。再加上农村留守儿童大多随祖辈生活,祖辈们思想保守,生活俭朴,无形中也会导致其生存质量的降低。更为严重的是,个别农村留守儿童还受到天灾人祸等意外事故的伤害,在有疾病时得不到及时的和必要的治疗,其健康状况乃至生命都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二)保护权受到严重损害

儿童有被保护的权利,有权接受必要的照料。农村留守儿童中6周岁以上的学龄儿童占全部留守儿童的65.28%,正处于品德、性格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特别需要长辈尤其是父母的关爱与引导[34]。但是,不少农村留守儿童经常受到他人的歧视、虐待和欺负,在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受到严重的伤害。由此引发诸多心理问题:如心理障碍,很多留守儿童有焦虑和孤独倾向,缺乏安全感和存在较强的逆反心理;性格缺陷,很多留守儿童有胆小懦弱、任性自私、性情孤僻、以自我为中心等性格特点;缺乏自信,很多留守儿童上进心不强,甚至自暴自弃。

(三)发展权受到严重损害

儿童有权接受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社会各界有义务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但是,不少农村留守儿童在接受教育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在学校,他们往往是受到冷落的群体,学习成绩通常较班级平均水平低。有调查显示,农村留守儿童中的成绩优秀者仅占10%,大多数留守儿童的成绩都处于中等偏下[35]。也有个别农村留守儿童,甚至在父母离乡后便失去了就学的机会。在家庭,绝大多数监护人的关怀只体现在浅层次的吃饱穿暖上,对其情感需求、心理需求无法细细体察[36]。由此,不少农村留守儿童在品行上出现了一些问题:违反学校纪律,如迟到旷课、逃学、同学间拉帮结派等;行为失范,如赌博、斗殴、酗酒闹事等;有的甚至存在盗窃、勒索等更为严重的违法乱纪现象。

(四)参与权受到严重损害

儿童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但是,对农村留守儿童来说,他们被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边缘化的现象相当严重。在家庭,他们往往有寄人篱下的心理,有诉求不敢也无法表达;在学校,他们往往有“差等生”标签意识,不仅无法正常表达自我意愿,而且常常成为同学们嘲笑的对象;在社会,他们没有话语权,其思想只能在同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群体里进行内循环,不可能对外部社会造成影响。他们难以像别的孩子那样无忧无虑、充满欢乐地融入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反过来,反家庭意识和反社会意识却在潜移默化中滋长。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困境成因

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基本权益严重受损的困境,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其成因主要有:

(一)家庭功能的弱化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库利(C. H. Cooley,1864—1929)的“镜中我”理论中强调家庭对于培养儿童适应社会生活的重要性,认为家庭是儿童自我得到充分发展的最重要的初级群体,是“人性的摇篮”,是孩子通往社会的主要媒介[37]。但是当父母远离子女,亲子关系由面对面的初级关系演变为间接的次级关系时,家庭功能就会处于弱化状态。调查显示,在中国农村,单亲监护约占40%,祖辈监护约占50%,亲朋与自我监护约占10%[38]。无论是由单亲监护,还是由祖辈、亲朋来进行监护,农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的基本权益都会因为父母双方或一方缺位及监护人年纪偏高、经济拮据、精力有限、责任意识不强等原因而难以得到保证。在单亲家庭中,一个人要既要忙农活又要顾家务,既要当爹又要当妈,难免顾此失彼。在祖辈监护家庭中,祖辈在监护过程中往往溺爱孩子,导致孩子对自身的纵容,使其不能明辨认识和行为的是非;而且祖辈受教育水平不高,对于儿童早期的智力开发和求知欲的满足也无能为力。相关资料表明,中国55—70岁人口未受教育者高达39.7%,并且这部分人口主要集中在广大农村地区[39]。在亲朋监护家庭中,为避免“费力不讨好”,亲戚往往不愿对留守儿童过多管教或经常过问;亲朋即便尽职监护,也会因留守儿童缺乏归属感、认同感而难以收到实效。

(二)学校教育的缺位

学校是儿童系统、全面地习得社会规范的场所,承担着对孩子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是个体走出家庭后最重要的社会化场所。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而言,在家庭这一社会化功能出现弱化的情况下,学校社会化的功能理应上升。例如,农村留守儿童在情感上由依赖父母转向依赖教师;在家庭学习中遇到的困难由求助父母转向求助教师;由于父母监护缺失导致的无拘束的生活需要学校纪律、规定加以约束[40]。但调查表明,学校不仅未能担负起弥补家庭缺失的功能,而且存在教育缺位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显示,进入初中阶段以后,留守儿童在校率大幅度下降,14周岁留守儿童的在校率仅为88%[41]。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不少留守儿童由于学习成绩较差并在情感、心理、守纪等方面存在缺陷,往往被大多数教师看作是“问题学生”而受到歧视,而农村教师的关爱,往往向有家长不断提出关爱要求的或成绩较好的学生们倾斜。即使老师极有工作责任心和道德良知,其关爱也难以惠及每一个学生而不留下空白。教育理念、办学条件等多方面的制约,也使农村学校无法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的培养,更无法对留守儿童提供特别教育。另外,学校多侧重于在校期间的教学管理,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关心、心理关爱、道德培养等方面往往难以顾及。

(三)同辈群体的影响

同辈群体是指由那些在年龄、兴趣爱好、家庭背景等方面比较接近的人们所自发组成的社会群体,它是个人社会化的一个重要环境因素。在家庭功能弱化、学校教育缺位的情况下,农村留守儿童同辈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对留守儿童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一方面,农村留守儿童的交往和行为有极强的自主性,他们在同辈群体内部选择交往对象时不能很好地辨别,往往与问题学生进行交往。久而久之,势必会影响他们的学习、生活及社会交往,导致其行为失范。根据湖南《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调查报告》,留守儿童中近30%抽烟。有的道德、守纪意识差,逃学、旷课、不交作业,沉溺于网吧、录像厅、歌舞厅,甚至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现象常有发生[42]。另一方面,由于留守儿童同辈群体自身稚嫩性的特性,同辈群体不可能解决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相反会相互感染情绪,加重问题的影响。此外,由于比较优秀的留守儿童相对较少,与一般家庭的儿童相比,同辈群体之间的负面影响更加突出。

(四)公共政策的缺失

到目前为止,政策法规关注的重点是流动儿童,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公共政策相当缺乏。一是缺乏财政支持。由于人口流动而引发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属于地方政府新增的事权,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中央政府应划拨相应的专项资金,而目前这方面的财政投入是不足的。缺少了公共财政的支持,地方政府、农村学校和社区无法顺利地实施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各项举措,例如:地方政府不能大规模地建立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寄宿制”学校,农村学校无力开办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学教程,农村社区很难满足留守农村儿童多层次的需求等等。二是缺乏必要监管。政府尚未制定具体细则,规定临时监护人的职责;尚未出台强制性的政策,治理农村学校的周边环境;尚未制定指导性的政策文件,规范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常规管理。三是缺乏公共服务。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典型的弱势群体,需要公共政策发挥其服务功能。而目前农村的公共服务是缺乏的。例如:农村的公共图书馆、体育器材等公共设施缺乏,针对留守儿童的校外教育几乎空白等等。

三、农村留守儿童的帮助机制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现实困境及其成因,必须从多个角度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的帮助机制。目前亟待建立健全的机制主要有:

(一)家庭监护机制

家庭监护机制的建立健全需要父母和临时监护人共同的努力。一方面,父母要对留守孩子的学习、生活、心理等各个方面加以关心、教育和指导,并通过书信、电话、定期返乡等形式及时了解孩子各方面的情况;要将自己在外打工的经历以适当的方式对孩子进行教育,用各种吃苦耐劳、拼搏向上的先进事迹来教育自己的孩子[43];要提升其监护意识,尽量使一方留在孩子身边,以避免孩子的权益受损;在父母不得不外出务工,儿童不得不被留在老家的情况下,父母要慎选监护人,将孩子委托给那些责任心强、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一定学习指导能力的人。另一方面,临时监护人要提高自身的教育方式和与孩子沟通的方式,使其更好地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职责。要转变监护理念,注重与孩子的情感交流和心理沟通,为孩子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和生活环境;要密切与孩子父母之间的联系,方便父母及时了解孩子的问题并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教育和监护孩子。

(二)学校教育机制

学校要改变传统的应试教育理念,在课程教学中加强生存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留守学生正确认识自我,帮助他们解决各种问题;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要对那些留守学生给予特殊的关爱,以弥补家庭功能弱化对其人格健全发展产生的消极影响;学校要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辅导员,为全校学生尤其是留守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咨询服务;学校要努力为青少年开辟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积极健康的课外活动,充实“留守儿童”的闲暇生活。学校还要特别注意与学生家长的联系沟通。对于父母长期外出打工学生,要加大家访力度,或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向家长汇报孩子的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疏导;利用假期或春节家长回家的时机,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与家长进行沟通和交流,使校内外对留守学生的影响产生合力效应[44]

(三)政策支持机制

一是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留守儿童的大量产生和存在,是中国现行户籍制度以及由此相关的就业、教育、保障等体制的产物[45]。只有制定相关的公共政策,改革现行的户籍、就业、教育和保障等制度,使农民工及其子女享受到市民待遇,农民工才能实现家庭式永久性迁移,留守儿童现象才会彻底消失。二是要加大公共政策的监管力度。公共政策的监管主要包括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临时监护人、学校及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管。政府部门要对进城务工的父母进行宣传和管理,强化他们的家庭教育观念,使其真正履行对留守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政府部门要明确规定临时监护人的职责,使其真正负起教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管,为留守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社会环境。三是要增强公共政策的服务职能。要加大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使其有足够的经费和资金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加大对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如:政府成立留守儿童心理辅导中心,建立公共图书馆,鼓励民间组织进入农村社区等等。

(四)社会关爱机制

构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关爱机制,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亟待建立健全的农民工组织)要为特困农民工家庭和留守儿童提供救助和维权服务;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主题活动,发动少年先锋队开展“一对一”的留守儿童帮扶活动;各级妇联组织要大力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关爱服务,帮助留守家庭和留守儿童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在群团组织的指导下,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其他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也要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的服务工作。如深入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开展自愿服务,帮助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在农村综合扶贫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帮助留守儿童及其家庭解决一些看病、上学、安全、抚育等方面的困难;指导临时监护人对留守儿童进行文化教育、健康教育和心理教育。除社会组织外,社会精英人物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上也应该发挥示范作用。如党政界精英人物必须统筹全局,把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当成影响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及祖国的前途与命运的大事来抓,对农村留守儿童给予政治地位上的关爱与支持;企业界精英人物必须承担责任,通过向农村社会服务机构、农村学校、农村社区捐赠钱财等方式对农村留守儿童给予物质生活上的关爱与支持;知识界精英人物必须树立风范,通过学术研讨、文化活动等方式对农村留守儿童给予精神生活上的关爱与支持。

(五)传媒激励机制

大众传媒作为反映社会公共事务的信息平台,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应充分发挥大众传媒惩恶扬善的激励功能,努力营造有利于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大众传媒要积极宣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国家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职责任务,宣传家庭监护的科学知识和方法,以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权益;要积极开展爱的教育、无歧视教育和城乡平等参与发展的教育,为农村孩子平等融入城市创造良好的条件;要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及家长的先进典型事迹和宣传各地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与此同时,大众传媒还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诉求表达的平台。基于人们对大众传媒的信任和大众传媒面向大众的特性,一旦媒体上报道了农村留守儿童需要救助的消息或者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权益的事件,便很快会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大众的关注,形成一种群体效应,最终使得留守儿童走出困境或侵害者被绳之以法。

(本文由刘小敏所带的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原2006级研究生井凤硕士与刘小敏合作完成,初稿由井凤执笔;本文入选2007年10月9日至10日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省委等单位主办的“农村青年人才发展论坛”)

【注释】

[1] 冯书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弱势群体》,《人民论坛》2005年第2期。

[2] 关丽、费艳颖:《我国转型期的社会弱势群体及其保护》,《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3] 王立芳:《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贫困人口减少2.28亿》,新华网2007年5月27日。

[4] 张红峰、徐芳:《试论我国转型期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5] 费杨生:《“两会”网上调查显示:新“三座大山”再成关注焦点》,《中国证券报》2007年2月27日。(https://www.daowen.com)

[6] 吴忠民:《警惕逐渐拉开的贫富差距》,《瞭望新闻周刊》2005年第32期。

[7] 王春光:《农民工的国民待遇与社会公正问题》,《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8] 吴玲、施国庆:《我国弱势群体问题研究综述》,《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9期。

[9] 孙健、丁建定:《从社会分层到社会冲突——基于我国阶层现状的分析》,《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10] 魏杰、谭伟:《基尼系数理论与中国现实的碰撞》,《浙江日报》2006年3月20日。

[11] 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9—341页。

[12] 钱再见:《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政策》,《江海学刊》2002年第3期。

[13] 郑杭生、李迎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14] 樊涛:《发挥非营利组织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15] 高榕:《试论弱势群体媒介话语权的维护》,《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16] 马斌、奉莹:《广东省人口老龄化特征与影响因素》,《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17] 数据来源:(1)1982、1990、2000年数据来自广东省统计局编:《广东统计年鉴(2001)》,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版;(2)2005年数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5年广东省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2006年3月20日;(3)2006年、2007年数据来自广东统计年鉴编委会编:《广东统计年鉴(2008)》,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年版。

[18] 各项数据均指包括外来人口在内的常住人口。数据来源:欧广源、雷于蓝主编:《广东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 2006年版。

[19] 庄俊义:《广东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及其对策思考》,《南方人口》2008年第3期。

[20] 庄俊义:《广东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及其对策思考》,《南方人口》2008年第3期。

[21] 陈志龙、邱俊、张建梅:《广东居GDP万亿大省首位 人均突破5000美元》,《新快报》2009年1月23日。

[22] 马斌、奉莹:《广东省人口老龄化特征与影响因素》,《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23] 庄俊义:《广东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及其对策思考》,《南方人口》2008年第3期。

[24]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就业“十一五”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2006年9月21日。

[25]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编:《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年鉴(2006)》,中国人口计划生育年鉴社2006年版,第416页。

[26] 庄俊义:《广东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及其对策思考》,《南方人口》2008年第3期。

[27] 庄俊义:《广东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及其对策思考》,《南方人口》2008年第3期。

[28] 沈毅:《人口老龄化过程中的政府责任》,《浙江学刊》2008年第5期。

[29] 庄俊义:《广东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及其对策思考》,《南方人口》2008年第3期。

[30] 庄俊义:《广东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及其对策思考》,《南方人口》2008年第3期。

[31] 所谓“人口红利”,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较大,抚养率比较低,为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人口条件,整个国家的经济呈高储蓄、高投资和高增长的局面。“红利”在很多情况下和“债务”是相对应的,享受“人口红利”丰厚回报,意味着以后可能会面对人口“负债”。

[32] 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人口研究》2005年第1期。

[33] 经济日报记者:《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7%》,新华网2007年3月7日。

[34] 唐喜梅、卢清:《农村留守儿童亲子教育缺失问题及对策研究》,《江西教育科研》2006年第9期。

[35] 唐喜梅、卢清:《农村留守儿童亲子教育缺失问题探讨》,《当代青年研究》2006年第11期。

[36] 王秋香、欧阳晨:《论父母监护缺位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学术论坛》2006年第10期。

[37] 唐喜梅、卢清:《农村留守儿童亲子教育缺失问题及对策研究》,《江西教育科研》2006年第9期。

[38] 王秋香:《论父母监护缺位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学术论坛》2006年第10期。

[39] 曹加平:《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发展问题及策略思考》,《教育科学论坛》2005年第10期。

[40] 王秋香:《强势与弱势的缺位: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问题分析》,《理论月刊》2007年第1期。

[41] 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人口研究》2005年第1期。

[42] 王秋香:《同辈群体与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研究》,《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43] 谢海燕、刘玖玲:《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分析》,《理论观察》2006年第4期。

[44] 李根寿、廖运生:《农村“留守子女”教育问题及对策思考》,《前沿》2005年第12期。

[45] 唐喜梅、卢清:《农村留守儿童亲子教育缺失问题及对策研究》,《江西教育科研》2006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