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问题探讨

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问题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从第一代农民工到第二代农民工,从“民工潮”到“民工荒”,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第一代农民工的使命完成、正在抉择留还是回之时,农村青年劳动力的转移又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探讨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问题,对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新农村建设以及社会稳定都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主要从行动逻辑、现实障碍和路径选择三方面来探讨农村青年劳动力的转移问题。

一、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的行动逻辑

农村青年劳动力,在本文指18-30岁之间的农村人口,既包括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18-25岁)[1],也包括第二代农民工。与上一辈相比,他们大多出生于改革开放之后,在不同的家庭背景和社会环境中长大,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受教育经历和价值观念。这意味着,在思考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问题时,应当对其行动逻辑进行新的审视。所谓行动逻辑,就是行为人采取行动时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律。对于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来说,其行动逻辑可以归纳为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的利益动因

对于人口迁移原因的研究,推拉理论受到最广泛的应用。1938年,美国社会学家赫伯尔(R·Herberle,1896—1991)首先提出,迁移是由一系列力量引起的,这些力量包括促使一个人离开一个地方的推力和吸引他到另一个地方的拉力。推拉理论宏观上高度概括了人口迁移的外部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也解释了中国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的外部原因。但必须指出的是,对于农村青年劳动力的转移来说,其行动逻辑基于外部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基于农村青年劳动力的个体因素。可以说,其个体的利益需求才是其转移的根本动因。一是基于比较经济收益的理性思考。有研究证实,大部分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首要原因是“城市收入高”[2],农村与城市在经济收入上的巨大差距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已经不容置疑。但对于农村青年劳动力来说远不仅于此。经过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熏陶,农村青年劳动力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市场观念,成为理性的经济人。在实现转移之前,他们必定会对比较经济收益进行理性的思考。这种比较经济收益,不仅指城市与农村在经济收益上的较大差额,还包括在转移后的经济收益上与父辈相比有递进收益的存在。后者是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更重视的因素。二是基于生存理性向发展理性的转变。学者黄平在1997年提出“生存理性”,用于解释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的主要动因。[3]笔者认为,“生存理性”用于解释最初农民外出打工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但本文并非否定“生存理性”仍是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的动因之一,只是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生存理性”已经不是现今的农村青年劳动力外出打工的主要动因了。范锡文也指出,新一代农民工“在生存理性得到充分表现和发挥的基础上,开始选择经济理性和发展理性”[4]。换言之,经济理性和发展理性已经成为他们转移首要考虑的因素。上文所述的对比较经济利益的理性思考,可以说是经济理性的充分体现。至于发展理性,包括对职业和社会身份变动的预期、对城市生活方式的向往等等。

(二)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的制度动因

首先,户籍制度改革给农村青年劳动力提供了转移的可能性。户籍制度曾经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主要羁绊。但本文以为,自1984年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城以来,第一代农村劳动力已经成功实现转移(且不论其是否回流),户籍制度藩篱对于限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屏蔽功能已经被冲击得消失殆尽,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已经不存在户籍的羁绊。其次,户籍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已经成为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的制度激励。中国户籍制度改革近年来稳步推进,一些省市已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一些地方开始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同时,相关的配套政策也开始实施,如2003年10月颁布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等。以上政策措施的颁布和实施,已经成为农村青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制度性动力。

(三)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的社会动因

首先是基于群体压力的遵从。美国社会学家波普诺(D. Popenoe)指出,在群体压力之下的个体决策常常表现为遵从。遵从,是指与习惯、规则或普遍意见一致的行动。[5]农村青年劳动力的遵从主要来自同龄群体和家族群体的压力。但这种遵从意义上的转移并不是盲目的,一般都具有明确的目标,包括对工作可能性、经济收入、社会流动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其次,新型社会资本的相对发达。社会资本,可以具体为社会网络关系。新型社会资本,是相对于以血缘、亲缘、地缘等初级社会网络关系为基础的传统社会资本而言的,指学缘、友缘、业缘等次级社会网络关系。长期以来,农民的传统社会资本已经基本形成了刚化的网络结构。农村青年劳动力由于思想比较开放、受教育程度较高,更自觉与人交往,积累新型社会资本。它们在转移中对基于学缘、友缘、业缘等次级社会网络关系的新型社会资本的运用,是对传统刚化社会关系网络的一种突破。

二、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的现实障碍

虽然农村青年劳动力克服许多困难,源源不断地向城市转移。但总的来说仍存在以下障碍:

(一)农村青年劳动力自身的障碍

首先,人力资本差距使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尽管现今农村青年劳动力的人力资本相对于以往的农村劳动力有了较大的提升,但无可否认,与城市青年劳动力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在就业压力日益增大、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人力资本将是决定劳动力在就业市场中能否占有优势的关键。农村青年劳动力人力资本存量相对较少,直接导致其在就业竞争尤其是对学历和技术含量要求较高的职位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其次,边缘化生存导致农村青年劳动力身份认同的定位模糊。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具有农民户籍的农村青年的经济、政治、文化地位正被不断边缘化和遭受制度利益排斥,[6]在城市中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同时,二十年多来农村人口外出流动,己经使他们的实际身份与制度性身份发生错位[7],进城务工的农村青年劳动力也不例外。对于他们来说,乡土性已渐行渐远,而现代性的制度身份却尚未获得。和上辈一样,“务工而不是工,非农却还是农”使他们面临双重边缘人的尴尬。再次,转移后的社会适应失败导致行为失范。尽管大部分农村青年劳动力进城务工后都基本上能适应城市的工作和生活,但不可忽视,仍有部分自小辍学进城务工的农村青年劳动力,由于学历、技能等条件并不能达到企业的招工要求或其他原因而无法顺利实现就业。他们虽然无法在城市里立足,却又不愿意回到农村去从事农事工作。这一类农村青年劳动力通常年轻气盛,法律意识却较为薄弱,深感社会不公且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是一个不稳定的群体,长此以往,容易产生失范行为。

(二)制度层面的问题

首先是传统二元户籍制度导致的一系列制度对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的群体排斥。近30年来的农村劳动力流动对传统二元户籍制度进行了一轮又一轮的冲击,户籍制度对于流动的社会屏蔽作用已经荡然无存,但其社会资源的屏蔽效应仍坚如壁垒。有研究表明,迄今农民户籍劳动者的户籍身份依然是致使其缺乏社会保障权益的一个重要的原因。[8]不仅如此,除户籍制度以外的教育制度、人事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依然对城市居民和农民工采取“双重标准”,[9]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也不例外。其次是包括青年劳动力在内的进城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失效。近年来,中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问题的政策,并敦促各级政府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中央的有关政策。政府参与维权工作的部门也越来越多,从最初的劳动保障部门扩展至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建筑部门、财政部门、司法部门等。维权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从欠薪的追讨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但效果却很有限,许多违反政策规定侵害进城农村劳动力权益的事件仍常见诸报端。究其原因,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利益上有牵连,并且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追求和地方政府的GDP最大化追求有着惊人的同向性。这就是“地方政府行为的经济化和企业化,政府与企业在功能上的同构现象”[10]。所以,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GDP,吸引投资,即使在进城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也甘愿失语或无为。那些旨在维护进城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也因此失去效用。(https://www.daowen.com)

(三)社会层面的障碍

首先是缺乏正规的转移路径。此前的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一般是采取自发或依靠其社会关系网络获得就业信息而实施转移的非正规转移方式。而由当地政府构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信息实现转移并提供后续服务的正规转移方式较少。非正规转移方式是一种零星、组织化程度低、无序的转移方式,缺乏政府以及社会公共力量的介入,极易为一些不按规定用工的企业提供“钻空子”的机会。导致的后果可能有二:一是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社会保障的缺位;二是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权益保护的政府责任的缺失。其次是就业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就业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农村青年劳动力难以获取更多的就业信息。正如前文指出,农村青年劳动力一般依靠其社会关系网络实施转移。这就意味着,他们的就业信息主要来源于其社会关系网络,而对社会关系网络以外的就业信息则知之甚少。另一方面农村青年劳动力难以掌握招工企业的更详细的信息,有可能受骗上当。再次是向上的垂直流动不顺。当前的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一般仅限于区域间位移变化的水平流动,而向上的垂直流动比较困难。按照中国社会学会名誉会长陆学艺研究员十大社会阶层的划分[11],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上升三个阶层以内——成为产业工人、商业服务业员工或个体工商户并非难事,但要往更高的社会阶层流动,一般举步维艰。尽管部分农村青年劳动力掌握了较高专业技能,但是由于受制于学历和农民的身份的制约,能够继续往上流动的却只能是凤毛麟角。

三、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的路径选择

农村青年劳动力的转移是一个长期的系统过程,它不仅指从农村向城市的区位转移,更是指转移这一行为完成后一系列合法权益获得、发展成果享受以及融入城市的过程。解决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问题有以下路径可选择。

(一)解决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农村青年劳动力自身的努力

首先是农村青年劳动力人力资本的提升。一是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温家宝2007年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要在全国农村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国家已经为农村义务教育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农村青年劳动力应在转移之前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打好人力资本基础。二是接受职业培训,这是提升人力资本的重要途径。职业培训的内容上不仅包括专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还包括思想观念、文化素质、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等的培训。农村青年劳动力人力资本的提升,关键提高他们对人力资本的重视程度,使其清晰地认识到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对于劳动力的素质要求,并且认识到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 其次是农村青年劳动力社会资本的积累。一方面,农村青年劳动力应自觉提升自身的道德素质水平,夯实初级社会资本基础。社会资本是一种非法制化的社会关系,从根本上说是靠道德来维系的相互之间的信任。虽然血缘、亲缘性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在对于基于血缘、亲缘的社会资本却是非法制化的。可以说,道德和信任就是社会资本赖以存在的基础。因而,农村青年劳动力应当提升自身的道德素质水平,培养守法、诚实、信用等思想品质,并在此基础上培养互信、互惠、互助、合作的意识,积累初级社会资本。另一方面,农村青年劳动力应当打破群体内循环的社会交往困囿,拓宽群体交往网络,积累次级社会资本。由于拥有多年农村生活积淀下来的相似的文化同质性,加上工作性质、生活区域等因素,农村青年劳动力的社会交往一般仅限于同学、同乡、同事等交往群体。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交往网络的发达程度通常与社会资源的丰富与否成正相关关系。社会资源丰富不仅仅能使个体在遇到困难时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而且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机会。

(二)解决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问题的核心在于制度设计的完善

首先,消除户籍制度的社会资源屏蔽功能。前文已经指出,户籍制度作为人口流动的屏蔽作用已经退去,但阻碍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平等享受城市社会资源的屏蔽作用依然存在。即使在那些已经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的城市里,大多数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仍被屏蔽在社会资源之外。本文以为解决问题的当务之急不在于取消作为表面现象存在的户籍制度,而是在于消除户籍制度社会资源屏蔽功能,给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公平分享社会资源提供制度保障。其次是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把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纳入社会福利保障安全网,应当成为政府为农村青年劳动力提供公共产品的工作重点。由于历史原因,完善覆盖进城青年劳动力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它牵涉到一系列的制度变革、经济发展、政府投入、城市建设、社区发展等方方面面。有鉴于此,应当分轻重、分缓急、有重点、有步骤地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首先,考虑到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等因素,工伤保险的覆盖是当务之急;其次,参加医疗保险并建立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重大疾病保障机制;再次,参加失业保险并建立相关的社会救济制度;而后,应当尽快建立覆盖农村青年劳动力的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一系列社会福利保障制度。

(三)解决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职能的回归

首先是公共财政职能的回归,应当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村青年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农村义务教育是培育农村青年劳动力基本人力资本的重要途径。2005年底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要求调整教育投资战略重点,提高农村基础教育占整个教育系统拨款总量的比例;现在又要在全国农村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改变中国基础教育资源不公平配置的局面。此外,还应当特别重视农村基础教育师资问题,需要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充实和提高农村基础教育师资力量,从而为农村青年劳动力人力资本的积累提供基础条件。对于农村青年劳动力的培训,《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大批经过培训的农村青年劳动力实现了转移。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培训经费不足便是其一。各级政府应设立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培训工作的资金来源。在此基础上,要求企业依法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经费,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领域,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企业资助、社会捐赠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多元化的经费筹集机制。其次是政府由重管理向重服务的职能转变。大多数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都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这已是社会的共识。对于这样一个群体来说,他们不仅需要政府的管理,更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和服务,尤其是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各级政府应当以服务为理念,牵头组织劳动保障、司法等职能部门开展定期或长期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接受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的维权求助并提供法律服务。再次是地方政府应然角色的回归。前文已经指出,许多维护进城青年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巨大的困难,效果有限,根源就在于当地政府和企业之间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应当制定相关法规,明确地方政府的权利和责任,恢复其裁决者和公证者的应然角色,承担其维护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合法权益的责任。

(四)解决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问题的重点在于社会力量的参与

首先是公共媒体的介入。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通过弘扬他们对城市的付出和贡献,建构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正面形象。二是发挥其“人民喉舌”的功能,让公共媒体成为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反映和传达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的畅通渠道。三是发挥其舆论监督功能,对侵害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鞭笞。其次是NGO[12]的参与。NGO应当成为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表达合法合理利益的重要平台,并且为他们提供合法权益的咨询、保护和救助。再次是工会的介入。一是需要创新工会的组织体制,把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纳入到各级工会组织中,给予他们平等的身份和待遇,甚至可以尝试建立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自己的工会。二是强化工会协调劳资关系和维权的职能,让工会成为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维权最可靠的组织资源。

此外,社会精英包括政界、商界、学界精英等社会名流也应当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多关注进城农村青年劳动力的生存处境,多为解决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问题呼吁呐喊。

(本文由刘小敏所带研究生、广州行政学院政治学与社会学教研部黎明泽硕士与刘小敏合作完成,初稿由黎明泽执笔;本文入选2007年10月9日至10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省委等单位主办的 “农村青年人才发展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