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一直以来,犯罪论都被视为刑法学理论“皇冠上一颗最耀眼的明珠”,各国学者对其倾注了大量心血,构建了结构不同、形态各异的理论体系。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学习苏联刑法学理论以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占据通说地位。[1]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我国刑法学者对外交流的不断增多,数量众多的德日英美等国外刑法学论著被引进国内,引发了激烈的思想碰撞,其中,作为刑法学重要理论基础的犯罪论受到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研究随之展开。近二十年来,我国刑法学者对国外犯罪论的研究无论是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在此基础上,不少学者提出以国外犯罪论体系改革甚至全面取代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这当中,主张引进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观点最为集中,态度也最为坚决。事实上,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犯罪论的讨论还仅局限在理论研究层面,虽然对于传统理论究竟是采取完善、引进或是创新的争议始终存在,但司法实践部门却并未做出明确回应。2009年5月,由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等编写的《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以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取代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理论界引起了轩然大波。2009年6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专门召开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专题座谈会,对犯罪构成理论何去何从发表了意味深长的声明,指出“某些学者利用参与拟订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编写相关配套教材的职务便利,用在德日也还颇有争议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替代我国通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不符合中国实际及其发展需要,将会引起理论和思想上的混乱,给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带来严重危害”。这使犯罪构成理论之争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2]由于国家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法律职业的准入资格考试,这一变化似乎在一瞬间决定了颇有争议的各种犯罪论学说在未来的发展方向和优劣命运。自此,学者们纷纷立言著书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对其他主张提出批评与反击。坚持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学者坚持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在坚持现行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完善,并认为“那种不顾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历史延续性、现实合理性而简单地加以抛弃,并移植一个本身更存在这样或那样矛盾的体系的做法,必然会把中国刑法学引向歧途”。[3]坚持引进德日三阶层犯罪论的学者非但不认同这样的批评与指责,反而认为按照德日阶层式犯罪论能够防范刑法适用的危险,有助于发挥刑法的机能,繁荣刑法理论,便利于国际交流,尤其在解决具体问题方面,比如在正当防卫可否和共犯或否等问题上,具有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无法比拟的优越性。[4]各种观点甚嚣尘上,如雾里看花一般难以辨析。犯罪论又一次被推向风口浪尖,成为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犯罪论究竟何去何从,非片言只语就可决断,亦非简单地以“固守领地”或“拿来主义”就能解决。回到问题的本源,探索理论“来时路”,关照司法实践所需,才是解决理论出路的基本方法。
【注释】
[1]关于犯罪论的名称,我国刑法学称之为犯罪构成理论,也有学者直接称之为犯罪论。本书关于我国犯罪论的名称,犯罪构成理论和犯罪论含义相同。(https://www.daowen.com)
[2]参见“北师大刑科院召开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专题座谈会”,京师刑事法治网(http://www.criminallawbnu.cn/ criminal/,2016年6月8日访问)。
[3]高铭暄:“对主张以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取代我国通行犯罪构成理论者的回应”,载《刑法论丛》(第19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4]付立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之重构:基本依托和意义所在”,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