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本体研究:以事物属性分析为视角

第三章 犯罪论本体研究:以事物属性分析为视角

本体论(ontology)的概念最早由17世纪德国经院学者郭克兰纽首先使用。在西方哲学史上,本体论是指关于存在及其本质和规律的学说。根据亚里士多德对哲学研究对象的主张,本体论围绕着关于本质与现象、共相与殊相、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展开研究。自黑格尔之后,本体论与认识论、逻辑学逐渐统一起来,并从存在的概念出发,构造了存在自身辩证发展的逻辑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研究受到苏联影响,通常从事物的概念展开,然而,确定概念的前提是搞清楚事物究竟是什么,如果没有解决这个问题,那么,概念只不过是研究者根据自身需要雕琢的“人工产品”。正因为如此,我国学者在研究的一开始就陷入无休止的争论当中。本体论的研究是要解决犯罪论作为一种“存在”的物质属性,只有解决了这个基本问题,我们才能全面认识各种犯罪论。关于犯罪论本体论认识的重要性,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犯罪构成问题上所遭遇的种种困惑、争议,或多或少都同论者对‘犯罪构成究竟是个什么东西’的不同理解相关;尽管多数场合均勿须明确交代前提性的理论原点,但学者们对问题的讨论都只是在一种自我观念假定的‘事物本态’的前提下展开的;由于各自假定想象的前提有所不同,故讨论的混乱也就难以避免”。[1]因此,解决犯罪论的本体问题是相关研究的逻辑起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