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体系比较研究:基于历史、现状及实践应用的分析

第二章 犯罪体系比较研究:基于 历史、现状及实践应用的分析

面对来势汹汹的重构主张,完善或坚持的观点显得被动且难以招架。不过,只有在对以下根本性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回应之后,才能表明重构立场是科学并符合实践要求的。

问题一:德日阶层式犯罪论层层递进,反映定罪动态过程,而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是平面、耦合式,仅反映定罪结论却不反映定罪过程,这一认识究竟是客观事实,还是重构论学者为自证选择而带有情绪性的偏见呢?(https://www.daowen.com)

问题二:德日阶层式犯罪论各评价阶层之间是否如重构论学者所言,层次清晰、内容明确呢?

问题三:在理论建构和实践运用时,德日阶层式犯罪论是否受制于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以及司法体制的影响呢?

仅以我国和德日两种理论体系作对比,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经过长期发展,在建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时,德日刑法学者在宏观层面倾注了更多心血,因此,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整体结构布局更显宏观理性。但是,若仅以逻辑结构优劣的体系性特征就断言犯罪论的优劣,未必符合司法实践的真实需求。围绕犯罪论体系逻辑结构展开却较少对犯罪论运用研究的重构论观点,是否更像是一次“宣言”式的鼓动和推进呢?缺乏对传统理论的必要思考、对具体问题的细致研判,是否已经成为对重构论挥之不去的隐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