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论研究述评
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指由苏联刑法学者创建的,在苏联和我国普遍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学说。这一理论将犯罪构成要件划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因而得名。
一、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概述
十月革命的胜利,在人类历史上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以砸碎旧体制、建立新型社会制度的方式在这个阶级性质完全不同的国家迅速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变革,但与此不同,苏联刑法学者却是在继承与吸收、批判与借鉴前人理论的基础上,创建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根据犯罪成立条件进行划分,表现在逻辑结构上是平面、非阶层式的,因此又被称为耦合式犯罪构成或平面式犯罪构成。从承继关系来看,苏联犯罪构成理论是对沙俄时期刑法学者塔干采夫的四要件理论体系的借鉴和吸收。“当时的布尔什维克法学家们有着一种本能的渴望,即渴望建立与地主资本家统治下截然不同的崭新的法律原则”,[28]为此,“苏联刑法学者所创立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以犯罪的实质概念为基础的……在列宁、斯大林领导时期,苏联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特征,不仅重视犯罪行为的质,而且也重视犯罪主体的质,把犯罪构成当作统一体来研究,既研究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又研究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29]在这当中,影响最大的无疑是特拉伊宁教授提出的理论学说。苏联著名刑法学者特拉伊宁教授在《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全面系统地提出了犯罪构成理论。他将按照事实与价值二元论斥责为彻头彻尾的唯心主义认识观,主张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哲学观认识犯罪。他将犯罪构成按照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进行区分,提出犯罪构成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区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并将其列为犯罪构成四大要件。此前,在苏联另一位著名刑法学者皮昂特科夫斯基的改造下,犯罪客体的内涵已经由犯罪对象被转变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特拉伊宁将这一主张毫无保留地吸收到自己的理论中并置于构成要件之首,视犯罪客体为犯罪本质的核心。在这本影响深远的著作中,特拉伊宁介绍了犯罪构成的基本框架,包括概念、地位、犯罪构成要件及其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等。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苏维埃刑事立法用以说明一定的行为为犯罪,即危害苏维埃制度基础或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行为的诸特征的总和。
(2)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包括:[30]犯罪客体要件,即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31]客观方面要件,即危害行为的客观特征,包括危害行为、犯罪结果、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此外还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③犯罪主体要件,即达到一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④主观方面要件,即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所表现的故意或过失的罪过以及与此相关的动机、目的等。
(3)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认为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如果某人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那么就有根据对其使用刑罚;如果这些行为中缺乏犯罪构成,那么就无须追究刑事责任。
(4)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设定的基础。①
二、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仅仅说苏联理论学说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恐怕还不够确切,事实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最初就是20世纪50年代直接从苏联引进的,当然,我国学者在引进、接纳的过程中,也对理论进行了修正和完善。
(一)初创时期
在这一时期,一些学者把苏联一些重要的刑法著作和教科书翻译出版,将苏联犯罪构成理论介绍到迫切需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中国,包括: 1950年由彭仲文翻译的苏维埃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主编的《苏联刑法总论》(上下册),1955年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与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翻译、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苏维埃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集体编著的《苏维埃刑法总则》,由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译的《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共三辑)等。这些译著为我国包括犯罪构成理论在内的整个刑法理论研究提供了宝贵素材和间接经验,我国刑法学界正是以全面学习苏联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为起点,开始了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初步探讨。②1957年,薛秉忠、王作富等翻译了特拉伊宁教授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奠定了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石。同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研室编写了中国第一部刑法学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首次勾勒出中国犯罪构成的基本轮廓,认为犯罪构成就是中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要的一系列事实特征的综合,这些综合是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由此,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基本形成。[32]此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完全停滞,法律虚无主义思潮占据绝对地位,之后二十多年时间里,包括犯罪构成理论在内的刑法学研究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都成为禁区,无人问津。
(二)形成时期
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制定颁布,法学领域以此为契机,掀起了一股研究刑法的热潮。同年,宁汉林教授发表了《反对刑法科学中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犯罪构成理论浅谈)》一文,对“文革”期间否定犯罪构成理论的法律虚无主义进行了强烈批评,重申了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含义、构成要件以及尊重犯罪构成理论的重大意义。[33]此后,众多刑法学者纷纷参与了这一时期犯罪构成理论的讨论。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时期讨论的对象仍然围绕着20世纪50年代引进的苏联犯罪构成理论。如,1981年,杨春洗教授主编的《刑法总论》中认为,“犯罪构成就是按照刑法规定构成各种犯罪的诸要件的总和,它是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的基础”,犯罪构成共同要件有四个,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34]
1982年,由高铭暄教授主编的第一部全国统编刑法教材《刑法学》出版,由该教材所定型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迅速建立了通说地位,成为之后刑法教材的蓝本。关于犯罪构成理论,作者认为:首先,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其次,犯罪构成的特征包括,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再次,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诸客观事实特征;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该教材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论述为以后学者提供了一个基本理论框架,尽管在随后各种版本的刑法教科书中对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念、特征等做了某些文字上的修改,但并没有实质性变化,理论沿用至今。
与苏联理论相比,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正和完善:(https://www.daowen.com)
其一,在苏联的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是政治概念,犯罪构成是法律概念;而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都被看作是法律概念。
其二,在苏联刑法理论中,只承认刑法分则中存在的具体犯罪构成,不承认一般的犯罪构成;而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既承认具体的犯罪构成,又承认一般的犯罪构成。
其三,在苏联的刑法理论中,只承认特殊主体是犯罪构成要件,认为一般主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而是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而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主体是犯罪构成要件。
其四,苏联刑法理论将犯罪对象归入犯罪客观方面要件;而我国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对象归入犯罪客体的内容中来研究,认为犯罪对象无非是客体的具体表现,在实践中表现为人或物。
其五,苏联刑法理论强调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而我国刑法学界在此基础上将定量因素引入犯罪构成理论中,因此,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被认为是质与量的统一。
(三)争鸣时期
1987年,由樊凤林教授主编出版的《犯罪构成论》成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以犯罪构成理论为研究对象的学术著作。该书主要对犯罪构成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如犯罪构成概念和犯罪构成要件问题、犯罪构成与两类矛盾问题、犯罪构成与政策策略问题、犯罪构成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问题、犯罪构成与正确确定犯罪的其他重要问题等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不过,从内容上来看,虽然题为犯罪构成,但该书不仅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阐释,同时还对整个刑法总则体系的内容进行了研究。
1993年7月,何秉松教授将犯罪构成系统论写进其主编的《刑法教科书》,之后,他又出版了专著《犯罪构成系统论》,系统地提出了“犯罪构成系统论”的理论体系,希望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改革。“犯罪构成系统论”的提出,标志着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绝对主导地位开始遭到挑战。此后,部分学者在编著教材时,尝试构建新型的犯罪构成理论。2003年,张明楷教授在所著《刑法学》一书中,对犯罪构成理论采取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主体要件组成的“三要件说”,并用较大篇幅介绍了德日刑法学的相关内容。同年,陈兴良教授在主编《刑法学》教材时,完全采用了德日犯罪论体系,以替代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这些著作的发行和传播,对刑法学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
此后十余年间,犯罪构成理论更是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部分学者开始将研究对象集中于犯罪构成本身。同时,随着中外刑法学者频繁交流,以及越来越多具有留学背景的学者的引介,大大拓展了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空间,对我国刑法学的整体发展与繁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2000年,肖中华教授出版的《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专著,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可谓独辟蹊径、视角独特。在该书中,作者重点对犯罪构成理论的内部关系,包括犯罪构成的概念、层次和分类、属性、要件及其组合与排列结构等作了深入探讨,并且还立足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犯罪构成形态为中心,就犯罪构成与阻却责任事由、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犯罪构成与共犯形态、犯罪构成与不作为犯罪形态,以及犯罪构成与罪数形态有关理论问题展开讨论。最精彩的部分是关于犯罪构成内部概念及其关系的论述。作者认为,我国刑法学界长期把犯罪构成要件所寓居的方面、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与组成各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三者加以混淆,造成了犯罪构成系统结构的混乱,使得犯罪构成理论与相关理论出现了矛盾和冲突。在作者看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是法律从案件事实中提炼出来的、认为构成某种犯罪所必需的最基本的因素;犯罪构成要件则是位于犯罪构成要素上一层次的作为要素的集合体;犯罪构成的方面是构成要件所存在的不同方面、空间,“方面”所包括的东西不一定就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要件和要素,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除了构成要件,都存在一些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
2004年,杨兴培教授在其专著《犯罪构成原论》中,通过对犯罪构成属性和功能的分析,强调立法与司法应作区分,主张将犯罪构成作为认定犯罪的一种中性规格或模型。具体而言,犯罪构成的设立在刑事立法上是一个价值确定的过程,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变,司法机关须严格遵照执行。同时,作者还分析了犯罪构成理论通说,反思和重新评价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提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共同构成的犯罪构成理论。该书虽仍围绕犯罪构成理论通说的合理性展开,但作者从犯罪构成最基础的属性和功能为起点,逐层递进展开,有助于厘清犯罪构成本体,直面犯罪构成理论发展中最根本和最核心的问题。
除了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修正与完善之外,不少学者开始纷纷面向域外,求诸国外犯罪论对传统理论改革或重构的启发。囿于文字所限,本文简要介绍李立众博士的《犯罪成立理论研究——一个域外方向的尝试》、王志远博士的《犯罪成立理论原理——前序性研究》著作和观点。
2006年,李立众博士出版了《犯罪成立理论研究——一个域外方向的尝试》一书。该书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往何处去为目标,对我国能否引进大陆法系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应当引进哪一种理论体系、域外理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典,以及域外理论在我国如何展开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研究。作者认为,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向法制化方向演进以及借鉴域外法治国家的犯罪成立理论,是法治国家犯罪理论得以形成的两个基本途径,这两个方向并非彼此对立、相互排斥、互为否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有必要引进域外犯罪成立理论。[35]该书的最大亮点在于:一是,作者运用比较研究、历史考察、概念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大陆法系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历史发展以及当前现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有助于读者全面了解阶层式犯罪论;二是,作者克服了先前研究中普遍存在的对立思维,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阶层式犯罪论能否并存作出了客观分析,旨在协调不同主张,探索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特点的理论道路。
2005年,王志远博士的《犯罪成立理论原理——前序性研究》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作者开宗明义,将研究目标确定为解构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重构一个最终有利于妥当实现公正定罪为目标的理论体系。为此,作者比较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欧美理论体系,将视角落脚于犯罪成立理论体系对司法实践认定犯罪思维的指导功能。作者认为,包括犯罪构成理论在内的各种犯罪成立理论,都具有为司法认定犯罪提供妥当的思维方法或者步骤的使命,然而,平面化犯罪成立理论体系的功能主要是解释法条,无视犯罪构成要件形式化条件的缺陷,而大陆法系犯罪成立理论体系却试图在犯罪成立理论内部构筑一个有效的修正形式化构成要件不足的途径,从而走上了立体多元的发展道路。由此,作者提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功能缺陷,无法给法官提供修正形式化构成要件缺陷的有效途径,我国犯罪成立理论应当按照立体化、修正化的思路进行重新构建。作者的结论是,犯罪成立应有如下四个步骤:构成要件符合性、基于观念的修正、基于自由的修正、基于政策的修正。陈兴良教授对该书给予了很高评价,在为该书所作的序言中,认为作者提出了或者说涉及了一个关于犯罪成立条件理论的重大问题,即犯罪成立条件是犯罪的法律模型或者解释犯罪的方法。按照该书作者的观点,犯罪成立理论是一种认定犯罪的思维方法或步骤。我们认为,该书的观点为犯罪构成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相当独特的视角,不啻为“解决老问题的一个新思路”。[36]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日益陷入逻辑结构优劣的争论之时,作者的新尝试启发了其他研究者关注司法者定罪的思维,并以此来检验理论的合理性与发展方向。
这些研究有助于我们全方位、多角度认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为今后理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借鉴和根据。不过,我们也注意到一个现象,从当前对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整体情况来看,“重构论”著述在数量上占据了绝对优势地位,它们以“解构”“重构”“反思”“检讨”等一些能产生强烈视觉冲击效果的语言,表达了与传统理论决裂的勇气和决心,但就内容来看,除了少数学者主张彻底的拿来主义之外,大多数却并未与传统理论断然切割,而是在传统理论基础上,按照域外理论的某些内容为参考进行修正。对此,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中外理论之间的差别与联系,解决犯罪论的一些根本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清醒认识,才能选择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的犯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