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犯罪论研究述评

第二节 英美法系犯罪论研究述评

我国刑法学者一般认为,英美法系犯罪论的构成要件分为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要件,如果从对应的法律来看,也就是实体性犯罪构成要件和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25]可见,英美法系犯罪论主要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规范,以司法实践应用为理论构建的重要向度。

一、英美法系犯罪论体系之基本构造[26]

犯罪论的基础之一是犯罪成立条件或犯罪成立要素。在英美刑法中,以犯罪要素阐释犯罪成立的条件,同时从司法实务角度出发,将犯罪要素整合起来,使其成为一个整体,这就是犯罪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要件。

1.犯罪本体要件

在英美刑法中,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两方面,类似于犯罪成立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这是所有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成为刑事责任的基础。

关于犯罪行为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行为,是指除了犯罪心态之外的一切犯罪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及情节。狭义的犯罪行为,仅指在意识支配下的行为本身。从形式来看,英美法系中将犯罪行为区分为作为、不作为以及持有。根据《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持有,是指行为人有意识地获得或接受了该持有物,或者在能够终止其持有的充分时间内知道自己控制着该物的情形。持有被视为一种状态,并不要求有积极的行为,但是又与传统意义上的不作为有所区别。目前,持有已经与作为、不作为并列为犯罪行为形式,并得到了广泛认可。

关于犯罪心态,也可以称为犯罪心理,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基于罪刑法定主义在现代刑法中的指导意义,犯罪心态是刑法规范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英美普通法体系下,犯罪心理被区分为故意、明知、恶意、过失和轻率。值得注意的是,在英美法系下,蓄意被认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轻率地造成法律所禁止的社会危害;轻率则被认为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可能发生法律所禁止的危险,虽然主观上对这种危险持否定态度,但仍然冒险实施了产生这种结果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2.责任充足要件

责任充足要件被认为是给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辩护理由,包括可得宽恕的理由和正当理由两类。其中,可得宽恕的理由主要包括未成年、错误、精神病、被胁迫等;正当理由主要是指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警察圈套等。在英美刑法看来,即使行为人符合犯罪本体要件,但不符合责任充足要件,仍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存在合法辩护事由,就排除了行为合法的正当性,表明具备了责任充足要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论体系构造的机理以及对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

与大陆法系深受新自然主义、新康德主义哲学思潮的影响不同,实用主义一直在英美法系犯罪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扮演着独一无二引领者的角色,这造就了英美法系犯罪论崇尚简洁、实用、贴合实践的独特理论气质。诚如有学者指出,大陆法系的犯罪论是概念法学的产物,是法学家致力于建立统一的法学乃至法制所提出的抽象理论,加之德意志民族长于理性思辨,工于理论建构,铸成了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层次清晰、逻辑严密的鲜明特征;而与之对应的英美法系犯罪论的逻辑起点是经验,价值目标是实用,这就决定了目标虽然容易达到,但却缺乏可深入探讨的推动力。为此,对醉心于概念、体系完善的中国大陆刑法学者而言,放弃英美法系犯罪论,专攻德日阶层式犯罪论,就成为一种很自然的选择了。[27]

事实上,皮尔士、詹姆士和杜威等共同开创的实用主义,在西方哲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他们主张生活、行动、经验、实践产生一切,决定一切,是一切事物的出发点和基础,强调理论的全部意义和重要性在于具有效用。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将实用主义概括为“有用即真理”,批评实用主义忽视了对事物本身价值的发掘和追求,但事实上,实用主义在纠正西方哲学思潮中片面注重抽象、思辨研究,只强调形而上却拒绝形而下的发展趋势的过程中产生的哲学观,并成为西方哲学流派中的一股新势力,开创了一股新风气。就英美法系犯罪论体系来看,以经验为逻辑起点,以实用为价值目标,反映了司法运作的过程,是司法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不仅如此,客观分析英美法系犯罪论体系及运行过程,不难发现,其与德日为代表的阶层式犯罪论之间在内容和功能上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差别。具体来说,德日阶层式犯罪论第一层要件为构成要件该当性,主要以刑法规范为标准确定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素,这与英美法系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本体要件大致相当。无独有偶,德日阶层式犯罪论第二层违法性要件和第三层有责性要件,也与英美犯罪论的责任充足要件大致相同。

可见,英美犯罪论采取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二元对立且联系的方法论,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落实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同时又决定于合法的辩护理由能否得以成立。这种正反统一于一个理论体系的逻辑进路使得司法活动更具有主动性,例外情况随时可以作为合法辩护理由被发掘,有助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当事人寻找到出罪或罪轻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更重要的是,英美犯罪论的逻辑设计为程序正义的价值实现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和舞台。可见,在推动“程序先于正义”的英美法律文化传统中,始终致力于推动正义的诉讼程序作为犯罪论的重要向度之一。将合法辩护事由作为责任充足要件与责任本体要件并列的做法,实际上就是以消极的、程序性的要件与积极的、实体性要件相并行,不仅充分展现了程序正义在英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意义,也为对抗制诉讼模式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