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概念的厘定与比较
要解决我国犯罪论发展方向的问题,应当首先弄清楚犯罪构成究竟是什么,这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刑法学者的基本共识,但对于犯罪构成究竟是什么、应当采用何种概念等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有的学者称之为犯罪构成本体论,有的学者称之为犯罪构成的本质,还有的学者称之为犯罪构成的属性,如此等等。虽然大部分学者对这些称谓所指内容并无异议,但在理论研究上有必要对这些概念进行梳理,采用最适合的概念体系。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
如需了解某一事物,不仅要从概念本身出发,还应与之相关的概念进行比较,寻找其中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准确的认识。
1.“本体论”概念辨析
冯亚东教授在《犯罪构成本体论》一文中指出,“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犯罪构成问题上所遭遇的种种困惑、争议,或多或少都同论者对‘犯罪构成究竟是个什么东西’的不同理解相关;尽管多数场合均勿须明确交代前提性的理论原点,但学者们对问题的讨论都只是在一种自我观念假定的‘事物本态’的前提下展开的;由于各自假定想象的前提有所不同,故讨论的混乱也就难以避免”。[2]冯亚东教授将类似犯罪构成的概念问题的讨论概括为本体论的研究,并将这一问题上升到哲学高度,为犯罪论的研究提供了新路径。
我国哲学界对本体论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并迅速成为哲学研究的重要问题,研究成果蔚为大观。从起源来看,本体论最早是17世纪德国经院学者郭克兰纽首先使用;从内容来看,本体论研究经历了由古代哲学向近代哲学演进的过程。在古代哲学中,本体论的中心在于探讨世界“本原”,“形而上”的求索构成了这一时期的主题。由于近代哲学开始质疑“形而上”问题并推崇精确科学,认识论因此开始得以繁荣而传统本体论逐渐衰落。进入20世纪以来,哲学家们反思认识世界的方式开始转向注意采用“表达(语言)”这种认识的媒介。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通过对语言的分析,发现了语言中蕴含的人类生存的意义,创造了被称之为“现代解释学”的本体论解释学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赋予语言以人的生存方式的意义,使得语言不再仅仅具有纯粹的工具性质,解释学本身被视作一种“创造”,即人们在“解释”过程中赋予“对象”新的意义。关于本体论问题,美国哲学家蒯因认为,在讨论本体论时,要注意区分两个不同问题:一是何物实际存在的问题,二是我们说何物存在的问题。按照蒯因的主张,传统哲学家一直都是将“说何物存在”视为“何物实际存在”的问题,也就是把自己对事物“本体论的许诺”误解为事物“本体论的事实”。换言之,按照蒯因的观点,现代本体论是一种“本体论承诺”,它不是一个与事实有关的问题,而是一个与语言有关的问题。这样一来,本体实际上是一种与人相关的理解,与人的目的和需要相联系,从而不但具备了认识意义,还具备了价值内涵,成为逻辑前提、认识根据和价值目的三者的有机统一。[3]可见,现代本体论不再寻求以发现事物的“本原”为目标,事实上,何谓本原的问题在哲学领域从来就没有得到完全一致的结论,而是探索建立在语义分析的基础上描述和解释的实际情形。现代本体论的意义并不由自身决定,相反,体现在人们对世界所作的解释是否合理,存在于人对本体的理解和运用之中。正如我国学者所指出的,虽然终极存在、终极解释和终极价值并称为本体论终极关怀的“三重内涵”,但是,无论是对世界同一性和知识统一性的关怀,还是对意义统一性的关怀,对于作为实践主体和认识主体的人类来说,都不是一个是否“应当”的问题,而只能是一个“如何”关怀的问题。[4](https://www.daowen.com)
2.“本质”概念辨析
所谓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事物的本质是隐蔽的,是通过现象来表现的,不能用简单的直观去认识,必须透过现象掌握本质”。[5]按照普遍联系的观点,事物本质是由事物本身固有的特殊矛盾决定的。在使用本质这一概念时,通常还会接触到另外一个概念——质。质是指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根据。如果某一事物丧失了自己固有的质,就不再是其本身,而成为另一种事物。我们容易将本质与质两个概念混淆使用,不加区分,但事实上两者是有区别的。首先,本质和质反映了事物的不同关系。本质是与现象相对应的概念,现象体现了事物的外部联系,而本质反映事物的内部联系,这种联系是事物最重要、最根本的矛盾关系。然而,质是与量相对应的概念,哲学中将事物看成质与量的统一体,质反映出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量则反映事物的外部特征,包括大小、多少、高低等。其次,人们对事物的本质和质的认识方式存在差异。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是通过具体事物表现出来的,人们通过对事物的认识能够认识事物的质。与此不同,事物的本质是人们通过辨识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而获得的认识。可见,本质是事物内在的、稳定的、具有因果必然的联系,揭示出事物内在的必然联系和事物共性,反映事物的根本性质,它是质中具有决定性的因果关系。现实生活中,不同事物的质可能有所不同,但本质却可能相同,比如,在物理世界中,水有固态、液态和气态三种样态,但就其本质而言是同一的;又如,光的颜色有赤橙黄绿青蓝紫,不同颜色有不同的光波频率,但光的本质是一种电子辐射。
3.“属性”概念辨析
《辞海》中对属性有两种解释:一是哲学名词,是指事物的本性,属于事物本质方面的特性,或者事物本身的固有性质;二是逻辑名词,是指对象的特性、特征,包括状态、动作关系。[6]可见,属性是指事物本身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性质,可以区分为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在哲学中,属性是一种事物和其他事物相互联系中所表现出来的性质。由于事物的联系具有广泛性,同一事物可以表现出多方面的属性,包括事物的特征、特性、形态、关系、功能等。比如,人们一般可以通过对金属的质量、重量、颜色、导电和导热性能来认识金属的属性。就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过程来看,首先是通过认识事物的属性,把握该事物在与其他事物的相互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性质,从而得出对事物的规定性的认识,最终实现在认识事物的基础上把握事物的本质。
二、“犯罪构成属性”概念的采用
通过辨析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本体论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认识和主张。将本体论界定为事物本原的认识,只是古代哲学家的观点,将犯罪构成本体论理解为犯罪构成概念,从语义上来说并不符合现代哲学本体论的基本观点。犯罪论是在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下,研究者在一定方法论的指导下,对刑法规范中犯罪成立条件进行归纳和分类的理论分析工具。当然,对犯罪论的研究不能仅限于此。因为犯罪论在不同国家表现出不同的体系性特征和运行模式,我们不仅要研究各种犯罪论的共性问题,或者说本质,还要研究它们之间的差异所在以及决定这些差异的各种因素,包括哲学方法论、运行过程、评价内容等,而这些通常都以特征或属性等形式表现出来。不仅如此,就犯罪论而言,它是以研究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为目标,对犯罪构成的认识不仅要从刑法规范的角度出发,还要从如何判断行为构成犯罪的角度来理解。这表明对犯罪论的研究并非仅仅是从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角度展开,而是要通过多层次、多角度,通过犯罪构成与刑法规范之间、刑法规范与具体事案之间的相互联系来寻找犯罪论的核心。比如,从法定性特点来看,犯罪论应当以刑法规范为依据,因而具有一定的规范性特点;从犯罪成立的判断过程来看,犯罪论是学者根据哲学方法论确定的关于犯罪的知识论或评价机制。可见,以上这些方面都从各自角度反映出犯罪论的部分属性特征,构成了我们对犯罪论的部分认识,当然还有其他属性需要我们进一步发掘。因此,犯罪论属性的概念可以涵括和诠释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及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