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理论工具应用过程视角下犯罪论体系比较与评价
理论来源于实践,亦将回到实践并指导实践。虽然犯罪论被誉为刑法学理论“皇冠上的一颗明珠”,但犯罪论的理论起点只是为实现定罪思维科学化、法治化而构建的理论体系,将其等同于整个刑法体系或直接将整个刑法学目的、性质、功能赋予其中,这种认识不但违背了科学理性,更背离了犯罪论的理论初衷,人为地给犯罪论强加了个人意志和认知,错误地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等同起来。在这种认识下,犯罪论已经不再是认定犯罪的科学体系,而变成“去苏俄化”“警惕控方话语垄断”以及“刑法学研究现代化转型”等目的设定下的“解剖”对象。于是,犯罪论的“初心”变得不重要甚至完全被忽略,实践运用价值变得可有可无。犯罪论发展到今天,我们不得不发出这样的疑问:偏离了应用轨迹的犯罪论对于司法实践而言究竟有何意义?研究者与司法实践的刻意疏离将会造就怎样的犯罪论学说?我们认为,不以实践应用为目标的理论学说终究不会有长久生命力,经不起实践检视和反思的理论学说也难以获得改进与完善的机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