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纳税人的管理要求

1.2.4 纳税人的管理要求

(1)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实行辅导期管理: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https://www.daowen.com)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抵扣凭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