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 月底检查应纳税额确认情况
2026年01月15日
2.3.3 月底检查应纳税额确认情况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下,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使增值税相关会计核算更加复杂化。为确保简易计税应纳税额计提正确,避免少缴税或重复纳税风险,建议建筑企业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原则的三个标准,在月末比较三个标准下的销售额,按孰大原则确认计税销售额;并据此计算应纳税额,以判断账面确认应纳税额是否存在多计或少计的情况。如检查发现存在多计或少计的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调整相关会计核算,按多提的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科目;按少计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不同合同情况下的计税销售额确定具体如下:(https://www.daowen.com)
(1)在合同有明确约定付款日期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款日期、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开具发票日期三者孰先。因此,月末应比较实际收款金额、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开具发票金额,按三者孰大确认计税销售额。
(2)在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款日期、工程结算日期、开具发票日期三者孰先。因此,月末应比较实际收款金额、工程结算金额、开具发票金额,按三者孰大确认计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