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建筑业增值税财务核算原则
1.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具体核算原则
(1)增值税确认原则。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增值税应纳税额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认。涉及分包抵税的,抵扣税额应按照所取得的分包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3%征收率计算冲减应缴纳的增值税。分包抵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分包抵减税额=含税分包金额÷(1+3%)×3%
(2)价税分离原则。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增值税按照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因此,仅需要对增值税相关销售业务进行价税分离,确认为不含税收入。
对于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建造合同相关的合同预计总收入及相应的工程结算、工程收入均按适用征收率3%计算价税分离,按不含税金额进行确认。计算公式如下:
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总金额÷(1+3%)
工程结算=业主计量结算款÷(1+3%)
合同预计总成本及相应的工程施工、工程成本均按含税金额进行确认。
对于涉及工程分包的,分包价款可按规定抵减应纳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可抵减的应纳税额,建筑企业可采取增加收入或减少成本两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同的核算方法下,建筑企业应相应调整合同预计总收入或合同预计总成本。
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总金额÷(1+3%)+分包抵减税额或
合同预计总成本=含税预算总成本-分包抵减税额(https://www.daowen.com)
2.一般计税方法下的核算原则
(1)价税分离原则。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增值税相关销售业务及支出业务均需要进行价税分离,确认销售业务相关的不含税收入、支出业务相关的不含税资产价值及成本费用。
对于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由于其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1],因此建造合同相关的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及相应的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工程收入、工程成本等项目均涉及价税分离。
1)合同预计总收入、工程结算及工程收入。合同预计总收入及工程结算均按适用税率11%计算价税分离,按不含税金额进行确认;工程收入直接按照价税分离后的合同预计总收入乘以完工百分比计算确认。计算公式如下:
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总金额÷(1+11%)
工程结算=业主确认结算金额÷(1+11%)
2)合同预计总成本、工程施工及工程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按照扣除预计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预算总成本进行确认;工程施工中,对于可抵扣支出项目,按照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记载的金额及税额进行价税分离,按不含税金额进行确认;工程成本直接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施工金额确认。
(2)增值税确认原则。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按照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认;进项税额应按照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确认。
3.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总体原则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由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转换,改变了收入、成本及税金的确认原则及核算内容。在增值税下,建筑企业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1)增值税确认的总体原则。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应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认;涉及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可抵扣项目所取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进行确认。
(2)价税分离的总体原则。涉及增值税的各项销售业务及支出业务均应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相关销售收入、资产价值、成本费用均应按照不含税金额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