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一般计税方法下工程项目进项税额财务处理

2.4.1 一般计税方法下工程项目进项税额财务处理

1.基本规定及原则

建筑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分包成本、机械使用费以及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合同成本支出,均在“工程施工”科目进行核算。对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如果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且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

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可能取得扣税凭证的类型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及完税凭证等。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按规定通过认证或稽核比对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通行费发票等则不需要认证,取得后可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从国内采购的货物、服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管理费用”“固定资产”“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明细科目)”“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做红字冲销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发生退货时,如果购货方未付货款也未做账务处理,则只需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即可,既然购货方进货后还未做账务处理,退货时也无须进行账务处理。如果是部分退货,则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后,由销货方按实际数量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也不用对退货进行账务处理,只要按实购数量、金额进行正常的购货账务处理即可。

如果购货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做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则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购货方根据销货方转来的红字发票联、抵扣联,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红字),贷记“在途物资”“原材料”“材料采购”等科目。

有的企业设置了“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科目专门核算工程分包成本。分包成本也可以记入该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销售普通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按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还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于一般纳税人接受投资或接受捐赠货物、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方法同上。

2.直接材料

工程项目的直接材料支出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等。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扣税凭证主要涉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扣税凭证。

(1)税务处理。建筑企业采购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发票上的开具日期起180天内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纸质发票扫描认证,另一种是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进行认证。

(2)会计核算。无论采取哪种认证方式,均可及时获取发票认证结果。因此,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采取“先认证、后记账”的方式,在认证后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月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及时认证的,建筑企业可采取“先记账、后认证”的方式,通过“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已取得发票”科目核算尚未认证的进项税额。

对于材料已经验收,但月底尚未取得发票的,建筑企业可采取“先记账、后取票”的方式,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或与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判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再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确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确认材料成本的同时,确认进项税额,并通过“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未取得发票”科目进行核算;对于不确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按含税价款全额确认材料成本。

对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按含税价款确认材料成本。

1)“先认证、后记账”方式下的会计核算。建筑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领用原材料时(下同):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

贷:原材料

【例2-6】2018年2月,合肥市政工程公司购入施工用原材料(钢材)一批。货款351000元(含税价格),发票账单已收到,并已验收入库,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

【例2-7】甲建筑公司的A项目部2017年8月采购一批螺纹钢,采用两票制结算,其中,材料价款(含税)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通过,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为170万元;运费(含税)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通过,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万元、税额为1.1万元。款项均已支付。该批材料于当月领用。

A项目部的会计核算如下:

(1)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后:

借:原材料 10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税率——其他1700000

——11%税率——运输服务 11000

贷:银行存款 11811000

(2)当月工程领用材料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 10100000

贷:原材料 10100000

【例2-8】2018年2月,某城建工程公司进行园林工程施工,本月从附近农民处收购15000元苗木,按规定已开具收购凭证,价款已支付。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33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50

贷:库存现金 15000

【例2-9】某工程公司承包建设某公路,由于路况较为复杂,机器平整难度较大,必须依靠人力,且工作量较大,公司将有关劳务作业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用30.9万元。该建筑劳务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劳务发票为税务局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

贷:银行存款 309000

【例2-10】某建筑公司2017年5月购进甲材料一批,2017年6月因上述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退回部分材料,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退回价款20000元,增值税款3400元,已收到对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23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20000

【例2-11】大华建筑公司中阳项目部委托A公司加工材料。原材料成本为10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93600元(含税销售额),材料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支付。A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账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

(2)支付加工费用:

增值税进项税额=936000÷(1+17%)×17%=13600(元)

【例2-12】某建筑公司太原项目部自行搭建仓库,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专用物资200000元,支付增值税34000元,实际领用工程物资200000元;支付工程人员工资50000元,辅助生产部门提供有关劳务10000元。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1)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物资——专用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2)工程领用物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仓库 200000

贷:工程物资——专用材料 200000

(3)支付工程人员工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仓库 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0000

(4)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劳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仓库 10000

贷:辅助生产 10000

(5)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临时设施——仓库 260000

贷:在建工程——建筑工程——仓库 260000

【例2-13】2017年9月,大照港建公司进行某项工程技术改造过程中,接受澳大利亚FID公司技术指导,合同总价为18万元。当月改造完成,澳大利亚FID公司境内无代理机构,大照港建公司办理扣缴增值税手续,取得扣缴通用缴款书,并将扣税后的价款支付给FID公司。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FID公司的对账单齐全。

扣缴增值税税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188.68

贷:银行存款 10188.68

支付价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69811.32

贷:银行存款 169811.32

2)“先记账、后认证”方式下的会计核算。月底未及时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已取得发票”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已取得发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等下月认证通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已取得发票”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已取得发票

3)“先记账、后取票”方式下的会计核算。月底材料已到、发票未到但确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合同约定的不含税材料价款,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合同约定或按适用抵扣率(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抵扣率17%、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抵扣率3%)计算未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未取得发票”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未取得发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未取得发票”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未取得发票

因预计有误或供应商违约等情况,后期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冲减原记入“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进项税额,并计入材料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蓝字)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未取得发票(红字)

计入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合同成本、费用支出,只要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如工程分包支出、机械使用费支出、各项直接费用及间接费用支出等,都可能发生上述三种情形,相应的会计核算均与直接材料支出的会计核算原则一致。因此,以下对于其他成本费用支出,仅描写一般情况下,即“先认证、后记账”的会计核算;对于“先记账、后认证”及“先记账、后取票”这两种较少涉及的情形,可比照直接材料支出的会计处理,以下不再赘述。

【例2-14】甲建筑公司的A项目部2017年8月采购一批钢筋,采用一票制结算,采购价款及运费合计(含税)1170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也未支付。该批材料于当月领用。

A项目部的会计核算如下:

(1)当月月底根据合同确认材料成本:

借:原材料 1000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未取得发票1700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00

(2)当月工程领用材料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 100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00

(3)9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税率——其他 17000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未取得发票 1700000

4)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核算。对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采购,按材料含税价款,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计入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合同成本、费用支出,如工程分包支出、机械使用费支出、各项直接费用及间接费用支出等,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相关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企业应按含税金额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因此,对于其他成本费用支出,仅讨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3.海关进口增值税处理

按照营改增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从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服务,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管理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日,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水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处理如下:

(1)税务处理。建筑企业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缴款书上的开具日期起180天内进行稽核比对,稽核比对通过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的规定,建筑企业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待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时,再确认进项税额。

(2)会计核算。建筑企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按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按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海关专用缴款书”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海关专用缴款书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建筑企业申请稽核比对通过后,按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海关专用缴款书”。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海关专用缴款书

(3)案例分析

【例2-15】甲建筑公司的A项目部2017年8月进口一批耐磨钢板,采购支付价款及缴纳关税合计200万元,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34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于当月申请稽核比对通过。该批材料于当月领用。

A项目部的会计核算如下:

(1)当月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

借:原材料 2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海关专用缴款书 340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0

(2)当月稽核比对通过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税率——其他 34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海关专用缴款书 340000

(3)当月工程领用材料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 2000000

贷:原材料 2000000

4.农产品销售发票

(1)税务处理。建筑企业购买免税农产品,如建筑用木材,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会计核算。建筑企业可在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减去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3)案例分析

【例2-16】甲建筑公司的A项目部2017年8月购买一批原木,支付买价100万元,供应商享受免税优惠,A项目部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该批原木已于当月领用。

A项目部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及材料成本如下:

进项税额=100×11%=11(万元)

材料成本=100-11=89(万元)

A项目部的会计核算如下:

当月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时:

借:原材料 8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税率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当月工程领用材料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

贷:原材料

5.其他直接费用

工程项目的其他直接费用支出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施工过程直接相关的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临建设施费等。

其他直接费用的扣税凭证主要涉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设计费,还会涉及取得完税凭证。

(1)税务处理。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与直接材料等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相同。

企业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属于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的,以企业作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2)会计核算。工程项目发生其他直接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https://www.daowen.com)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6.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7.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8.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扣缴义务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间接费用

工程项目的间接费用支出主要包括项目部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组织、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等,如管理人员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通行费等。

其中,临时设施摊销、管理人员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差旅费中的交通费及餐饮费、排污费等费用属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项目,应全额计入工程施工成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中的住宿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通行费等,属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项目,主要涉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税务处理。对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项目,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支付金额全额计入工程施工。对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后,可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2)会计核算。对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或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项目,按实际支付金额全额计入工程施工。对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期末将间接费用结转至合同成本,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科目,贷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

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3)案例分析

【例2-17】2017年8月,甲建筑公司的A项目部实际发生间接费用合计103.51万元,其中,劳保用品10.3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万元,税额为0.3万元;设备维修费35.1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30万元,税额为5.1万元;水费11.1万元,取得供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万元,税额1.1万元;电费23.4万元,取得供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税额为3.4万元;财产保险费5.3万元,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万元,税额为0.3万元;差旅费10.18万元,其中住宿费3.1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3万元,税额为0.18万元;通行费3.13万元,其中高速公路费1.03万元,其他公路及桥、闸通行费2.1万元,均取得通行费发票;其他费用5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均已支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通过。

A项目部计算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如下:

高速公路通行费进项税额=1.03÷(1+3%)×3%=0.03(万元)

其他公路及桥、闸通行费进项税额=2.1÷(1+5%)×5%=0.1(万元)

A项目部的间接费用及进项税额明细见表2-3。

2-3 A项目部的间接费用及进项税额明细

图示

(续)

图示

A项目部的会计核算如下:

(1)劳保用品核算: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征收率——其他货物及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 3000

贷:银行存款 103000

(2)设备维修费核算: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税率——其他51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

(3)水费核算: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税率11000

贷:银行存款 111000

(4)电费核算: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税率——其他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5)财产保险费核算: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税率——金融保险服务3000

贷:银行存款 53000

(6)差旅费核算: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税率——生活服务1800

贷:银行存款 101800

(7)通行费核算: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征收率——通行费300

——5%征收率——通行费 1000

贷:银行存款 31300

(8)其他间接费核算: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9)间接费用结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 930000

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930000

10.分包成本

工程项目的分包一般包括地基处理、土方、商品混凝土、结构、防水、装修、幕墙、机电、基坑支护、降水等分包工程。

分包支出的扣税凭证涉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建筑企业与分包商确认分包计量及结算金额后,存在两种开具发票情形:一种是分包商按计量金额全额开具发票;另一种是分包商按总承包方支付分包款金额分期开具发票。在确认分包成本时,对于未及时取得发票的,建筑企业可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或与分包商的合作情况,确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对于确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价税分离的原则确认分包成本和暂估进项税额,并通过“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科目进行核算;对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按含税价款确认分包成本。

建筑企业与分包商确认分包计量及结算金额后,按不含税分包价款,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科目;对于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对于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尚未认证的,按照该部分结算金额和适用抵扣率(一般纳税人分包商抵扣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分包商抵扣率为3%)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对于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尚未认证的,在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

(2)分包计量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2-18】2017年8月,甲建筑公司的A项目部与土方工程分包商计量确认含税分包款555万元,分包合同约定当月支付80%,待工程完工后支付剩余20%。A项目部向分包商支付分包款44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400万元、税额为44万元,该发票已认证通过。

A项目部计算未取得发票部分的分包成本及进项税额如下:

未取得发票的分包成本=(555-444)÷(1+11%)=100(万元)

未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100×11%=11(万元)

A项目部的会计核算如下:

(1)当月分包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税率——建筑安装服务

440000

——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未取得发票110000

贷:银行存款 4440000

应付账款 1110000

(2)分包工程完工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未取得发票 110000

(3)分包计量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工程项目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例2-19】2017年8月,M建筑公司的A项目部租入外部施工机械,共支付351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300万元,税额为51万元,该发票已认证通过,款项已全部支付。

A项目部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11.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这些货物的增值税税额在其购进时如果已作为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做了扣除,则企业应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从本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

若购买时确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则应将进项税额记入采购成本或其他成本费用科目,即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明细科目)”“管理费用”“固定资产”“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若购进的货物在采购时全部确认了进项税额,但之后被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则应将相应的增值税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记入有关科目。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明细科目)”“管理费用”“固定资产”“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购进货物如果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则应根据其损失情况,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等科目,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具体处理如下:

(1)税务处理。对于工程项目上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建筑企业均按照支出性质及其用途判断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对于可抵扣的支出项目,在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的前提下,建筑企业均按规定抵扣其进项税额。

但是,根据税法规定,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如果发生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如用途改变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会计核算。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发生上述情形后,根据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进项税额,借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或“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案例分析

【例2-20】某建筑公司仓库中的材料因管理不善被盗,经盘点,损失的原材料实际成本为1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盘点确认损失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000

贷: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

经批准损失转作营业外支出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17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000

【例2-21】2017年8月,M建筑公司的A项目部将购进的部分钢材用于修缮职工食堂,钢材成本30万元。

A项目部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如下:

进项税额转出=30×17%=5.1(万元)

A项目部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351000

贷:原材料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51000

【例2-22】2017年8月,M建筑公司的A项目部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一批钢材腐蚀毁损,经盘点计算,该批钢材成本20万元。

A项目部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如下:

进项税额转出=20×17%=3.4(万元)

A项目部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原材料 3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 34000

【例2-23】某建筑公司购入机器设备一台,该设备用于免税产品项目,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税额8500元,款已付,设备已交付使用;购入一批材料用于免税产品的生产,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价款为7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1900元,款已付,材料已入库。其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的设备入账时:

借:固定资产 5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购入的材料入账时:

借:原材料 81900

贷:银行存款 81900

【例2-24】 某建材公司购入材料100吨,每吨1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17000元。款已支付,材料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1吨,原因待查。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采购付款时:

借:在途物资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材料实际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99000

贷:在途物资 99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在途物资 1000

(3)假设现已查明原因,分析以下几种情况:

1)对方少发货,同意补发,货已收到。

借:原材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0

2)由供货方负责退赔短缺材料款及增值税,收到退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7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0

3)属运输部门原因,向运输部门索赔。

借:其他应收款 117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0

4)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应根据有关批文办理。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17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0

值得注意的是,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情况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如发生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不必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等不能全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将按照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部分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采购成本或者其他成本费用科目。若不属于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