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财税〔2016〕36号及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的科目设置

2.2.2 财税〔2016〕36号及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的科目设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明确了增值税相关主要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以及主要业务的账务处理原则。

营改增之前不涉及增值税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首先要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营改增之前已经存在增值税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应结合建筑服务的特点,增设或完善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

建筑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财税〔2016〕36号及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要求,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增值税相关各级明细科目,对增值税情况进行核算反映。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可按“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设置增值税相关二级明细科目。

在上述增值税相关二级明细科目下,可根据需要设置三级、四级及五级明细科目。

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缴、抵扣、转出、已缴、退税、减免等情况。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主要反映企业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差额纳税抵减的销项税额、已缴的增值税、减免的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等;贷方发生额主要反映销售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等应收取的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缴增值税等。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1)“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2)“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税额。

(3)“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4)“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5)“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缴纳的应缴增值税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税额。

(8)“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税额。

(9)“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缴未缴或多缴的增值税税额。

2.“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企业期末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期应缴未缴、多缴或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以及当期缴纳以前期间未缴的增值税税额。

(1)结转应缴未缴或多缴增值税。期末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转的应缴未缴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本明细科目;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转的多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2)结转预缴增值税。按照期末“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借记本明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转出预交增值税”科目。

(3)缴纳以前期间未缴增值税。缴纳以前期间未缴的增值税税额,如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征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在借方蓝字登记。

3.“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建筑服务、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税额。

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https://www.daowen.com)

月份终了,将当月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自“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应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房地产等企业,“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不能结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企业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企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尚未通过稽核比对的进项税额;企业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企业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下设“海关专用缴款书”“不动产40%”“辅导期发票”三个三级明细科目,见表2-1。

2-1 待抵扣进项税额

图示

(续)

图示

5.“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①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②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6.“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税额。

7.“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从目前来看,这其实变成了一个多余的科目,估计以后不会用到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8.“简易计税”明细科目

“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9.“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税额。

本明细科目是“应交税费”下新增的一个二级明细科目,值得注意的是,在增值税税制下,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部分税金不在此明细科目核算。

10.“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本明细科目是“应交税费”下新增的一个二级明细科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对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应该通过此明细科目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以外的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