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
1.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比对)期限
根据税收法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超过认证期限仍未办理认证的,则该凭证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鉴于上述规定,企业负责采购的部门和人员在取得可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需比对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后应当及时传递至财务人员进行认证抵扣和比对抵扣,避免因逾期未认证造成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进而造成公司税款的流失。相关业务人员应正确看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发票、审核发票和及时传递发票。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相关业务人员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正确认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企业的实际税负、成本及效益有直接影响,相关业务人员应当深刻认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避免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发生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失误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认真学习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相关基础知识。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要点以及作废、认证、抵扣的时间要求,按照本单位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地取得发票并及时进行传递。
(3)加强与财务部门的联系。相关业务人员如遇到发票问题无法判断或存在疑问时,应及时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在获取专业意见之后再进行下一步操作,有助于及早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避免因采取补救措施而产生人力、物力的消耗。
(4)认证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缴款书的认证期限是自开票日计算360天。以下增值税扣税凭证没有具体的认证期限:
1)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2)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
2.逾期未认证的补救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3.扣税凭证类型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既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含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https://www.daowen.com)
4.扣税凭证的抵扣方式
(1)计算抵扣
1)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2)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
(2)比对抵扣。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认证抵扣。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5.不得抵扣的扣税凭证
不得抵扣的扣税凭证见表4-3。
表4-3 不得抵扣的扣税凭证

(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