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增值税纳税人的特征

1.2.5 增值税纳税人的特征

增值税纳税人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行政区域的设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虽然是我国的领土,但由于其实行有别于祖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留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豁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在税收制度上中央政府一般给予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同的待遇,因此,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要指除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其他境域。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是纳税人在境内。也就是说,只要增值税业务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否在境内登记注册、居住地是否在境内,就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https://www.daowen.com)

2.必须发生增值税法规规定范围的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范围限于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根据增值税法规的规定,并非所有的单位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只有发生了增值税法规规定范围的行为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