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有契税 操作得当税无累
华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从未来发展的角度考虑,拟购买方圆科技研究中心(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债务,实现合并。现对方圆科技研究中心的房产、土地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5000万元。
在这笔业务中,华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方圆科技研究中心房产、土地,应缴纳契税200(5000×4%)万元。对于这个问题,华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想,能不能通过筹划节约一些契税呢?
政策分析
董事长的想法是可以尝试的。《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赋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契税的减征和免征权,所以,相应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部分优惠政策。
1.社会力量办学契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二项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2.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明确规定,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起~2017年12月31日止,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给予免征。
筹划方案
由此可见,契税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对于本案例而言,因为方圆科技研究中心不是法人企业,所以,华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方圆科技研究中心房产、土地,应缴纳契税200(5000×4%)万元。因此,可以通过下述思路进行操作:
方圆科技研究中心可以先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然后华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再吸收合并一人有限公司。因为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法人企业,所以华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一人有限公司取得的房产、土地,不需要负担契税。
筹划点评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因此,房产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也就是说,房产契税是在房地产产权变动时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是在土地、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按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等对产权随人征收的,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两种形式。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予、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交换。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作为承受土地、房屋者都应当缴纳契税。但是,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为了配合企业改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37号文件对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例就是利用这个特殊规定进行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