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企业税务管理要求
2025年09月26日
四、集成电路企业税务管理要求
财税〔2016〕49号文件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在具体要求方面,财税〔2012〕27号和财税〔2016〕49号文件都有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
(2)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的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3)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这里的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