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的处理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以前的软件政策进行了疏理,并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对于昌盛公司而言,其增值税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要点: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一是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二是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昌盛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件关于软件产品的界定及分类,即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根据税收政策规定,昌盛公司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是2016年5月8日,因此,自2016年6月起,该公司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计算增值税退税
计算增值税应退税额,需要将相关产品做适当的划分,可以分以下步骤进行:
1.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昌盛公司开发的两类嵌入式软件产品,其设备不能直接对外销售,也无其他可供参照市场价格,只能与软件嵌入后方可对外出售,所以,应按上述第三条规定计算确定设备销售额。
该公司6月份控制软件R1系列和R2系列的“库存商品”明细账反映,单位产品成本分别为16元/只、800元/只。控制软件R1系列销售金额为
13000×16×(1+10%)=228800(元)
控制软件R2系列销售金额为
1000×800×(1+10%)=880000(元)
该公司6月份发生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为
880000+228800=1108800(元)
2.计算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该公司6月份发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机器设备销售额=4400000-1108800=3291200(元)。
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者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于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查阅昌盛公司2016年6月份的增值税抵扣联发票,其中:
购进专用于软件开发的计算机及配套设备4台,不含税价为40000元;软件检测测试设备3台,不含税价为60000元。合计进项税额为
(40000+60000)×17%=17000(元)
该公司6月份生产全部产品耗用水电费用,其进项税金为36000元,按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进项税。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为
17000+36000×3291200÷10000000=17000+11848.32=28848.32(元)
4.计算当期嵌入式产品应退增值税
(1)嵌入式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3291200×17%-28848.32=559504-28848.32=530655.68(元)
(2)嵌入式软件产品应退增值税税额为
530655.68-3291200×3%=530655.68-98736=431919.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