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因此,如果昌盛公司于2016年7月收到国税部门增值税退税款431919.68元,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31919.68
贷:营业外收入 431919.68
假设昌盛公司2016年共取得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款3239397.6元,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本年度通过“管理费用”科目归集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为9000000元(假设企业研发项目均通过相关部门的确认和登记,归集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2016年可税前扣除研发费用金额=9000000-3239397.6=5760602.4(元)。
那么,在填报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类)时,该企业应将不征税收入3239397.6元填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二十四行“政府补助收入”栏,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十四行“不征税收入”“调减金额”栏反映3239397.6元。相对应的主表第十六行“其中:不征税收入”金额为323939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