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级旅游景区

(二)5A级旅游景区

1.申报5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程序

(1)资料审核。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旅游景区评定标准和细则规定,对旅游景区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旅游景区名称、范围、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发展状况等。通过审核的旅游景区,进入景观评估程序,未通过审核的旅游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2)景观价值评价。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建由相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议组,听取申报旅游景区的陈述,采取差额投票方式,对旅游景区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旅游景区观赏游憩价值、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知名度、美誉度与市场辐射力等。通过景观评价的旅游景区,进入现场检查环节,未通过景观评价的旅游景区,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3)现场检查。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国家级检查员成立评定小组,采取暗访方式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旅游景区交通等基础服务设施,安全、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导游导览、购物等游览服务设施,电子商务等网络服务体系,对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状况,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等方面。现场检查达标的旅游景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达标的旅游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

(4)社会公示。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达到标准的申报旅游景区,在中国旅游网上进行七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旅游景区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情况,将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核实和调查,做出相应决定。

(5)发布公告。

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发布质量等级认定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2.5A级旅游景区创建步骤

(1)提交申请。

景观质量达到5A级标准要求、通过创建可能全面达到5A级标准的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局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景观质量评估申请,提交评估所需材料。

(2)景观质量评定。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推荐旅游景区景观评价进行评估。通过的旅游景区列入创建5A级预备名单;未通过的旅游景区,至少半年后可再次申请一次评估。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评估结果反馈给省级旅游局。

(3)创建指导。

列入创建5A级预备名单的创建单位,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旅游景区创建工作进展和实际需要,选派专家对创建单位进行实地调研指导或情况抽查。

(4)创建材料完成。

经创建单位自查,认为已完成各项创建任务,由省级旅游局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评定资料,报送创建所需材料。

(5)材料审核。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标准和评定细则,对旅游景区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通过审核的旅游景区,进入现场评定程序,包括暗访和明查两个环节。

(6)暗访评定。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创建旅游景区进行暗访,暗访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可组织明查;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向旅游景区反馈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评定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多次暗访。

(7)明查评定。

明查是对旅游景区是否达到5A标准的全面检查,对旅游景区是否达到标准提出最终意见。首次明查不通过的,旅游景区要重新制定创建方案;两次明查不通过的,不再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