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税范围
根据《增值暂行条例》和营改增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和营改增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以及供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发生在境内。根据《增值暂行条例》和营改增的规定,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分为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
(一)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应税劳务
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修复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提供的应税服务(营改增后进入增值税的范围)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有以下四项:
①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3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①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营改增后的应税服务)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2.邮政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50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300厘米。
(2)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3.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①研发服务。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②技术转让服务。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③技术咨询服务。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④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根据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⑤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①软件服务。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③信息系统服务。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④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①设计服务。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③知识产权服务。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④广告服务。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⑤会议展览服务。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①航空服务。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②港口码头服务。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③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④打捞救助服务。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⑤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⑥代理报关服务。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⑦仓储服务。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⑧装卸搬运服务。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⑨收派服务。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①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①认证服务。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②鉴证服务。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③咨询服务。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③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