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扣除的项目
2025年09月26日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九个方面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这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这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这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这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根据《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商业保理企业应当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建立资产损失准备金提取制度。可以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对保理资产风险进行分类,并根据风险大小,确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比例,按照季度提取资产损失准备金。但是商业保理公司计提的资产损失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