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二

第二节 典型案例二

A公司为上海一家制造企业,赊销一批货物给B,价值RMB 100万元(含增值税),还款期为5个月。3个月后,A急需用钱,将该笔应收账款100万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C,签订隐蔽型有追索权的商业保理合同。采用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对A进行商业保理服务,A按照等额本金,分两个月偿还,月利率为2%,银行贷款年利率为12%,且A按时还款。此外,C还向A收入保理费收入,按照转让应收账款的5%。C除了商业保理外,还从事其他非保理业务,当月总收入为人民币5万元。

商业保理公司C还与某银行在2015年第一季度签订了一年期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2 000万元,年利率7%,结息日为每季度末26日;某银行是营业税的纳税人,2015年第一季度还发生了下列业务:

(1)季度初用抵押贷款方式将B企业的一座仓库作为抵押物,贷给B企业3年期贷款800万元,年利率9%,结息日为每季度末26日。

(2)资金结算业务收入200万元;收取罚息90万元。

(3)与C企业签订文书,将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C企业抵押的市场价值为500万元的办公用房转为该金融机构所有,该办公用房为C企业5年前委托某建筑公司建造完成。

(4)进行资金盘点,取得出纳长款收入0.8万元。

(5)销售前期购进的债券,购进原价30万元,另支付的购进手续费、税金共计0.6万元,销售债券实际取得资金33万元(已扣除销售时发生的税费0.8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笔保理费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税额为多少;不还款的情况下,该笔保理费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税额为多少?

(2)计算该银行第一季度应缴纳的营业税。

(3)如果该商业保理公司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那么该公司应该在完成纳税申报期满后多少时间内完成申报纳税及缴纳税款?如未能及时完成缴纳税款义务,税务机关将会对其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解析:

(1)比照上海市现行实务处理办法,以及重庆、天津、深圳等市有关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保理业务的单位从事保理业务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金融业——金融经纪业”税目全额缴纳营业税。因此:

保理费用收入为 100×5%=5(万元);

营业税为 5×5%=0.25(万元)。

如果比照上海市现行实务处理办法,商业保理企业等同于一般服务类企业,实行全额纳税。设第一个月支付的本金为X万元,则第二个月支付的本金为(100-X)万元。第一个月支付的本息为X+100×2%;第二个月支付的本息为

(100-X)×(1+2%)X+100×2%=(100-X)×(1+2%);

X=45.45。

第一个月的利息收入为100×2%=2(万元)。

第二个月的利息收入为(100-45.45)×2%=1.09(万元)。

两个月的利息收入为2+1.09=3.09(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3.09万元。

应纳税额为3.09×5%=0.154 5(万元)。

该笔保理融资应税收入应按照金融业的利息收入计入营业税的纳税范畴,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RMB 0.154 5万元。

如果比照重庆、深圳等市有关法规,商业保理的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上述分析,两个月的利息收入为3.09万元。

第一个月的利息支出为100×12%/12=1(万元)。

第二个月的利息支出为(100-45.45)×12%/12=0.545(万元)。

两个月的利息支出为1+0.545=1.54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3.09-1.545=1.545(万元)。

应纳税额为1.545×5%=0.077 25(万元)。

营业税应纳税总额为0.25+0.077 25=0.327 25(万元)。

比照重庆、深圳等地法规,该笔保理费收入应按照金融业的利息收入计入营业税的纳税范畴,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RMB 0.25万元;而商业保理利息收入应计入金融行业的利息收入范畴,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RMB 0.077 25万元。合计应缴纳营业税为RMB 0.327 25万元。

如果C公司比照天津有关法规,纳税人兼营其他项目的,允许扣除的利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扣除的利息=利息总额×保理收入总额/经营收入总额。

按照上述分析,两个月的利息收入为3.09万元;两个月的利息支出为1+0.545=1.545(万元)。

允许扣除的利息=1.545×3.09/5=0.954 81(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3.09-0.954 81=2.135 19(万元)。

应纳税额为2.135 19×5%=0.106 759 5≈0.107(万元)。

营业税应纳税总额为0.25+0.107=0.357(万元)。

比照天津的法规,该笔保理费收入应按照金融业的利息收入计入营业税的纳税范畴,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RMB 0.25万元;而商业保理利息收入应计入金融行业的利息收入范畴,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RMB 0.107万元。合计应缴纳营业税为RMB 0.357万元。

(2)该银行第一季度应缴纳的营业=2 000×7%×3/12×5%+800×9%×3/12×5%+(33+0.8-30)×5%+(200+90+10)×5%=1.75+0.9+0.19+15=17.84(万元)。

(3)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4日内应完成申报纳税。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或者强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