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税范围

三、征税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在这类报酬中工资和薪金的收入主体略有差异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工人)的收入称为工资,即所谓“蓝领阶层”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公职人员)的收入称为薪金,即所谓“白领阶层”所得。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各国都从简便易行的角度考虑,将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承包项目可分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各种承包。转包包括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

(4)劳务报酬所得。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由于商业保理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主要是为其员工代扣代缴,故下文主要围绕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两项来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