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营业税的演进
(一)营业税的演进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
新中国成立后,营业税是构成当时税收制度的主要税种之一。原政务院于1950年公布了《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无论本国人或外国人经营,一律依法缴纳工商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当时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以及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不再征收营业税。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将工商统一税并入其中。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中的商业和服务业等行业划分出来单独征收营业税,并适当扩大了征税范围。营业税税目有11个,即商品零售、商业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服务业和临时经营。1988年又决定在营业税税目中增设典当业,并设活当和死当两个子目。
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商业零售、商业批发、公用事业中的煤气和水等有形动产的销售,以及出版业等改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演变为对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和从事各种服务业(除加工、修理修配两种征收增值税的劳务以外)而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不再对商品流转额征收营业税,而且共同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建立了统一、规范的营业税制。
为了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2009年对《营业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是,调减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同时明确了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规定规范了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调整了部分营业税纳税地点,延长了营业税的申报缴纳期限,使营业税制度的规定更加规范和严谨。
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二)商业保理营业税的演进
商业保理起源于贸易融资,与国际贸易融资息息相关。关于保理,最早可以追溯到美索不达米亚文明,《汉谟拉比法典》中对此即有规定。商业保理作为商业行为,是发生在15世纪前的英格兰,之后在1620年左右随着清教徒而来到了美国。初期商业保理与早期的商业银行业务有着紧密的联系,但之后演进、拓展到一些非贸易融资领域(比如国债)。与所有的金融工具并无二致,商业保理的发展也与时俱进。随着公司组织的变化,科技尤其是航空和因电报、电讯和计算机产业而不断发展的远程沟通技术的进步,驱动着商业保理业务的变革。同时,英美普通法体系的不断修正与商业保理业务之间也互相推进、彼此更迭。最初的商业模式是工厂主取得商品的实质占有,交预付款给生产商,从买方市场融取资金并保证购买者的信贷能力。在英国,自上述贸易形式所获得的控制权促成了1696年国会法案的出台,以减弱保理商的垄断权。随着大企业自主加强了其销售能力,拓展了销售渠道,并在其顾客群中建立了品牌认知,促进了融资的能力,商业保理业务的需求因此而重塑,此行业也变得更专业化。到了20世纪,美国商业保理仍旧是当时高增长的纺织行业融取运营资本的不二之选。企业主会选择此方式,部分是因为美国的银行体系及其下属无数小银行结构,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审慎地为企业主提供超过其附随限额的融资金额。在加拿大,由于其国民银行限额的限制不多,因而商业保理并未像美国一般遍地开花。即使那样,商业保理依旧成为加拿大纺织行业融资的首选方式。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商业保理业务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由美国近代商务代理活动发展演变而形成。
我国的保理业务发展较晚,并且只是银行在从事保理业务,由银监会监管。商业保理在我国的推动实际上在2012年才开始。并且与银行保理业务不同的是,商业保理的监管由商务部负责,而不是银监会。在上海,具体负责主导试点工作的是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根据商务部2012年6月27日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为更好地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决定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为因购销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的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具体包含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为响应商务部政策号召,天津市地方税务机关于2013年5月9日印发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业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3〕3号)的文件,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随后,重庆市地方税务机关于2014年3月27日发布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保理的不同收入应该按照不同的科目缴纳相应的流转税;深圳前海2014年8月27日也召开了前海商业保理公司差额征税政策解读会,明确规定商业保理收入应缴纳何种流转税,以及如何确定税转税税基。此后,北京、浙江、河南、辽宁等地陆续批准成立了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然而,国家对于商业保理收入应该如何交纳流转税并没有出台全国范围内相应的法规政策指引。2012年以前,所有服务行业都按照5%缴纳营业税,2013年8月份营改增开始在全国范围普及后,部分现代服务业落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内,不同行业的收入需分别按照《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的相应税率——6%或者17%,缴纳增值税,而未落入试点范围的行业则仍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缴纳营业税。除了天津、重庆和深圳前海外,其他地区税务机关都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商业保理应如何缴纳流转税,在这些地区,保理业务属于营业税范畴还是属于增值税范畴,不同专家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