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案例
案例一
某企业2013年5月开业,领受房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各一件,与其他企业订立转移专用技术使用权书据一件,所载金额80万元;订立产品购销合同两件,所载金额为150万元;订立借款合同一份,所载金额为40万元。此外,企业的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科目载有资金600万元,其他营业账簿20本。2013年12月该企业“实收资本”所载资金增加为800万元。
试计算该企业2013年5月份应纳印花税额和12月份应补缴的印花税额。
解析:
(1)企业领受权利、许可证照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3×5=15(元)。
(2)企业订立产权转移书据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800 000×0.5‰=400(元)。
(3)企业订立购销合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 500 000×0.3‰=450(元)。
(4)企业订立借款合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400 000×0.05‰=20(元)。
(5)企业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所载资金:
应纳税额=6 000 000×0.5‰=3 000(元)。
(6)企业其他营业账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20×5=100(元)。
(7)2月份企业应纳印花税税额:
应纳税额=15+400+450+20+3 000+100=3 985(元)。
(8)12月份资金账簿应补缴税额:
应补纳税额=(8 000 000-6 000 000)×0.5‰=1 000(元)。
案例二
某企业2013年度发生以下业务:
(1)采用以物易物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合同两份,一份标明价值,自身商品价值50万元,对方商品价值55万元;另一份未标明价值,只列明用自身10吨的商品换对方9吨的商品,经核实自身商品市场单价10 000元/吨,对方商品单价12 000元/吨。
(2)该企业承揽加工业务,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两份:其中一份合同分别记载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价值30万元,另收取加工费10万元;另一份合同规定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原材料价值50万元,企业收取加费20万元。
(3)该企业与外单位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总金额为100万元;含货物的装卸费和保险费共计10万元。
(4)签订借款合同两份,一份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后因故未借;另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合同约定半年后归还本金和利息。
根据上述资料对该企业印花税的计算缴纳进行分析。解析:
(1)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易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融合计数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融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故该企业以物易物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500 000+550 000)×0.3‰+(10 000×10+12 000×9)×0.3‰=377.4(元)。
(2)在对工承揽合同计税时,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分别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帖花。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工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故签订的两份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300 000×0.3‰+100 000×0.5‰+200 000×0.5‰=240(元)。
(3)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故货物运输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1 000 000-100 000)×0.5‰=450(元)。
(4)印花税即是凭证税,又具有行为税性质。应税合同签订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必须依法贴花,履行完税手续。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因而,对于已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最终未借款的合同也应按规定计税贴花。故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2 000 000+1 000 000)×0.05‰=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