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案例分析
案例一
A公司为上海一家制造企业,赊销一批货物给B,价值RMB 100万元(含增值税),还款期为5个月。3个月后,A急需用钱,将该笔应收账款100万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C,签订隐蔽型有追索权的商业保理合同。此外,保理手续费比例为应收账款的5%,采用折扣方式保理融资对A进行商业保理服务。问:该笔保理费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税额为多少?
解析:
由于现行法规和实务操作中,针对保理费收入的规定和处理办法一致,因此,比照上海市现行实务处理办法,以及重庆、天津、深圳等市有关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保理业务的单位从事保理业务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金融业——金融经纪业”税目全额缴纳营业税。因此,保理手续费用收入为100×5%=5(万元),营业税为5×5%=0.25(万元)。
该笔保理费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的手续费收入计入营业税的纳税范畴,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RMB 0.25万元。
案例二
A公司为上海一家制造企业,赊销一批货物给B,价值RMB 100万元(含增值税),还款期为5个月。3个月后,A急需用钱,将该笔应收账款100万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C,签订隐蔽型有追索权的商业保理合同。C采用折扣方式保理融资对A进行商业保理服务。规定融资折扣比例为10%,C规定保理费比例为应收账款的5%。请问:该笔保理费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税额为多少?
解析:
由于现行法规和实务操作中,针对保理费收入的规定和处理办法一致,因此,比照上海市现行实务处理办法,以及重庆、天津、深圳等市有关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保理业务的单位从事保理业务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金融业——金融经纪业”税目全额缴纳营业税。因此,保理费用收入为100×5%=5(万元);营业税为5×5%=0.25(万元)。
该笔保理费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的手续费收入计入营业税的纳税范畴,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RMB 0.25万元。
案例三
A公司为上海一家制造企业,赊销一批货物给B,价值RMB 100万元(含增值税),还款期为5个月。3个月后,A急需用钱,将该笔应收账款100万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C,签订公开型有追索权的商业保理合同。采用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对A进行商业保理服务,A按照等额本金,分两个月偿还,月利率为2%,银行贷款年利率为12%,且A按时还款。请问:该笔保理费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税额为多少;不还款的情况下,该笔保理费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税额为多少?
解析:
如果C公司比照上海市现行实务处理办法,商业保理企业等同于一般服务类企业,实行全额纳税。第一个月的利息收入为100×2%=2(万元);第二个月的利息收入为(100-50)×2%=1(万元)。两个月的利息收入为2+1=3(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应纳税额为3×5%=0.15(万元)。
该笔保理融资应税收入应按照金融业的利息收入计入营业税的纳税范畴,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RMB 0.15万元。
如果C公司比照重庆、天津、深圳等市有关法规,商业保理的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一个月的利息收入为100×2%=2(万元);第二个月的利息收入为(100-50)×2%=1(万元)。两个月的利息收入为2+1=3(万元)。
第一个月的利息支出为100×12%/12=1(万元);第二个月的利息支出为(100-50)×12%/12=0.5(万元)。两个月的利息支出为1+0.5=1.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3-1.5=1.5(万元);应纳税额为1.5×5%=0.075(万元)。
该笔保理融资应税收入应按照金融业的利息收入计入营业税的纳税范畴,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RMB 0.075万元。
案例四
A公司为上海一家制造企业,赊销一批货物给B,价值RMB 100万元(含增值税),还款期为5个月。3个月后,A急需用钱,将该笔应收账款100万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C,签订隐蔽型有追索权的商业保理合同。采用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对A进行商业保理服务,A按照等额本金,分两个月偿还,月利率为2%,银行贷款年利率为12%,且A按时还款。此外,C还向A收入保理费收入,按照转让应收账款的5%。请问:该笔保理费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税额为多少;不还款的情况下,该笔保理费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税额为多少?
解析:
比照上海市现行实务处理办法,以及重庆、天津、深圳等市有关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保理业务的单位从事保理业务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金融业——金融经纪业”税目全额缴纳营业税。因此,保理费用收入为100×5%=5(万元);营业税为5×5%=0.25(万元)。
如果C公司比照上海市现行实务处理办法,商业保理企业等同于一般服务类企业,实行全额纳税。
第一个月的利息收入为100×2%=2(万元);第二个月的利息收入为(100-50)×2%=1(万元)。两个月的利息收入为2+1=3(万元)。
应纳税额为3×5%=0.15(万元);营业税应纳税总额为0.25+0.15=0.4(万元)。
在上海成立的商业保理公司,从事上述商业保理收入共计缴纳营业税RMB 0.4万元。
如果C公司比照重庆、天津、深圳等市有关法规,商业保理的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按照上述分析,两个月的利息收入为3万元。第一个月的利息支出为100×12%/12=1(万元);第二个月的利息支出为(100-45.45)×12%/12=0.545(万元)。两个月的利息支出为1+0.545=1.54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3-1.545=1.455(万元);应纳税额为1.455×5%=0.072 75(万元)。
营业税应纳税总额为0.25+0.072 75=0.322 75(万元)。
在重庆、天津、深圳等地成立的商业保理公司,从事上述商业保理收入共计缴纳营业税RMB 0.322 75万元。
案例五
A公司为上海一家制造企业,赊销一批货物给B,价值RMB 100万元(含增值税),还款期为5个月。3个月后,A急需用钱,将该笔应收账款100万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C,签订隐蔽型有追索权的商业保理合同。采用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对A进行商业保理服务,A按照等额本息,分两个月偿还,月利率为2%,银行贷款年利率为12%,且A按时还款。此外,C还向A收入保理费收入,按照转让应收账款的5%。请问:该笔保理费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税额为多少;不还款的情况下,该笔保理费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税额为多少?
解析:
比照上海市现行实务处理办法,以及重庆、天津、深圳等市有关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保理业务的单位从事保理业务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金融业——金融经纪业”税目全额缴纳营业税。因此,保理费用收入为100×5%=5(万元);营业税为5×5%=0.25(万元)。
如果C公司比照上海市现行实务处理办法,商业保理企业等同于一般服务类企业,实行全额纳税。设第一个月支付的本金为X万元,则第二个月支付的本金为(100-X)万元。第一个月支付的本息为X+100×2%;第二个月支付的本息为(100-X)×(1+2%)。
由
X+100×2%=(100-X)×(1+2%)
得
X=45.45。
第一个月的利息收入为100×2%=2(万元);第二个月的利息收入为(100-45.45)×2%=1.09(万元)。两个月的利息收入为2+1.09=3.09(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3.09万元;应纳税额为3.09×5%=0.154 5(万元)。
该笔保理融资应税收入应按照金融业的利息收入计入营业税的纳税范畴,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RMB 0.154 5万元。
如果C公司比照重庆、天津、深圳等市有关法规,商业保理的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按照上述分析,两个月的利息收入为3.09万元。第一个月的利息支出为100×12%/12=1(万元);第二个月的利息支出为(100-45.45)×12%/12=0.545(万元)。两个月的利息支出为1+0.545=1.54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3.09-1.545=1.545(万元)。应纳税额为1.545×5%=0.077 25(万元)。营业税应纳税总额为0.25+0.077 25=0.327 25(万元)。
该笔保理费收入应按照金融业的利息收入计入营业税的纳税范畴,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RMB 0.25万元;而商业保理利息收入应计入金融行业的利息收入范畴,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RMB 0.077 25万元。合计应缴纳营业税为RMB 0.327 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