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地方教育费附加

(一)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概念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其开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税依据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三)地方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各界对各级教育投入的需求也在增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于1995年9月1日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征收率均为1%。此后,陆续有省、直辖市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具体的开征时间由各省自己制定方案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文件下发后,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如下: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2%。

(五)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和征收管理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