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一)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具体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以行政区划为标准,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自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二)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实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还是其他单位、个人,只要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的任何一种税,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的增值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不同地区的纳税人,适用不同档次的税率。具体适用范围是: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纳税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照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另外,货物运输业按代开发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的,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在代开发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征收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暂不考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纳税人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对铁道部(现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鉴于其计税依据为铁道部(现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实际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现为增值税)税额,难以适用地区差别税率,特规定,税率统一为5%。

(四)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1985年发布的《城建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由于1994年税制改革决定取消产品税,将其中的部分产品改征消费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相应也调整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实际缴纳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后,以合作油气田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减税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与“三税”同时征收。这样,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三税”时,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但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是陆续作出了一些特案税收优惠规定如下。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予以免征。

(4)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6)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2010年5月25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7)自2004年1月1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8)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此外,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案 例

地处市区的某企业,2013年3月应缴纳增税231万元。其中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而被退库13万元;缴纳消费税87万元;缴纳营业税25万元,因故被加收滞纳金0.25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实际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

应纳税额=(231-13+87+25)×7%=330×7%=23.10(万元)。

(七)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针对一些比较复杂并有特殊性的纳税地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了如下三项规定。

(1)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征、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3)银行的纳税地点。各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即县以上各级银行直接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由各级银行分别在所在地纳税。县和设区的市,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在其所在地纳税,而不能分别按所属营业所的所在地计算纳税。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征收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三税”之后,却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也可以单独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