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英国。很多国家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超过了其他税种,成为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多年来通过了六次修改,目前适用的是2011年6月30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并公布的,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根据经济改革与发展,以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需要,分别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这样,我国对个人所得的课税制度即形成了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等三税并存的格局。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对促进经济的发展,调节个人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第142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有三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与混合征收制。分类征收制,就是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税;综合征收制,是对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加以汇总,就其总额征税;混合征收制是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先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然后将全年的各项所得汇总征税。这三种不同的征收模式各有优缺点。第一种征收模式优点是对纳税人全部所得区分性质进行区别征税,能够体现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政策;缺点是对纳税人整体所得把握得不一定全面,容易导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第二种模式优点是可以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征税,从收入的角度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缺点是它不利于针对不同收入调节,不利于体现国家的有关社会、经济政策;第三种模式集中了前面两种的优点,既可实现税收的政策性调节功能,也可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第一种模式,即分类征收制。在现行税制下,不同收入种类所得的税率是不完全相同的,这样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进行转换,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二是纳税人就其单个来源的收入可能不用纳税或者纳税不多,但如果把其全年收入加总起来考虑,则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不可能完全达到对收入进行公平调节的目的。因而,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进行改革是一个方向,我国也初步确定把个人所得税制由分类征收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