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计税依据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目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应税项应纳税所得额。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征税方法有三种:一是按年计征,如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二是按月计征如工资、薪金所得;三是按次计征,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在按次征收情况下,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因此,无论是从正确贯彻税法的立法精神、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来看,还是从避免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方面来看,如何准确划分“次”都是十分重要的。劳务报酬所得等7个项目的“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是,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如下。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从事设计安装、装潢制图、化验、测试等劳务,往往是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一次劳务后取得收入。因此,凡是属于只有一次性的收入,应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例如,某歌手与一卡拉0K厅签约,在1年内每天到卡拉OK厅演唱一次,每次演出后付酬50元。在计算其劳务报酬所得时,应视为同一事项的连续性收入,以其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上面讲到的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费用减除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普遍适用的。但是,考虑到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生活水平比国内公民要高,而且,汇率的变化情况对他们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不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加重他们的负担,税法对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增加了附加减除费用的照顾。
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在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如下。
(1)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④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在每月减除3 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1 300元。
(3)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