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简明适用原则
预算定额的简明与适用是统一体中的一对矛盾,如果只强调简明,适用性就差;如果单纯追求适用,简明性就差。因此,预算定额应在适用的基础上力求简明。
简明适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满足使用各方的需要。例如,满足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结算、编制投标报价、工程成本核算、编制各种计划等的需要,不但要注意项目齐全,而且要注意补充新结构、新工艺的项目。另外,还需要注意每个定额子目的内容划分要恰当。例如,预制构件的制作、运输、安装划分为三个子目较合适,因为在工程施工中,预制构件的制作、运输、安装往往由不同的施工单位来完成。
(2)确定预算定额的计量单位时,要考虑简化工程量的计算。例如,砌墙定额的计量单位采用“m3”要比用“块”更简便。
(3)预算定额中的各种说明,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4)编制预算定额时要尽量少留活口,因为补充预算定额必然会影响定额水平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