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 工程量计算规则

7.2.2 工程量计算规则

微课:打桩平台搭设工程量计算

(1)打桩:

1)钢筋混凝土方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钢筋混凝土管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空心部分体积不计。

3)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以吨计算。

(2)焊接桩型钢用量可按实调整。

(3)送桩:

1)陆上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 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0.5m 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3)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 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4)灌注桩:

1)回旋钻机钻孔、冲击式钻机钻孔、卷扬机带冲抓锥冲孔的成孔工程量按设计入土深度以米计算。回旋钻机钻孔、冲击式钻机钻孔设计深度在20m 以内时,执行深20m 以内相应定额;设计深度超过20m 时,超过部分执行孔深20m 以上定额项目。项目的孔深是指原地面(水上指工作平台顶面)至设计桩底的深度。成孔项目同一孔内的不同土质,无论其所在的深度如何,均执行总孔深定额。

旋挖钻机钻孔按设计入土深度乘以桩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泥浆制作按桩成孔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3)灌注桩水下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桩长增加1.0m 乘以设计桩径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4)灌注桩后注浆工程量计算按设计注浆量计算,注浆管管材费用另计,但利用声测管注浆时不得重复计算。

5)声测管工程量按设计数量计算。

(5)台与墩或墩与墩之间不能连续施工时(如不能断航、断交通或拆迁工作不能配合),每个墩、台可计一次组装、拆卸柴油打桩架及设备运输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