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定额说明
(1)本章定额包括钢筋混凝土方桩、钢筋混凝土管桩、钢管桩埋设、钢护筒旋挖钻机钻孔、回旋钻机钻孔、冲击式钻机钻孔、卷扬机带冲抓锥冲孔、泥浆制作、灌注桩混凝土、人工挖孔桩、灌注桩后注浆截桩头、声测管等项目。
(2)本章项目不包括桩基施工中遇到障碍必须清除的工作,发生时另行计算。
(3)打桩土质类别综合取定。本章定额是按打直桩编制的,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系数1.33,机械乘以系数1.43。
(4)船上打桩定额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5)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桩项目均未包括运桩。
(6)送桩定额按送4m 为界,如实际超过4m,按相应项目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1)送桩5m 以内乘以系数1.2;
2)送桩6m 以内乘以系数1.5;
3)送桩7m 以内乘以系数2.0;
4)送桩7m 以上,以调整后7m 为基础,每超过1m 递增系数0.75。
(7)打钢管桩项目不包括接桩费用,如发生接桩按实际接头数量套用钢管桩接桩定额;打钢管桩送桩,按相应打桩项目调整计算:不计钢管桩主材,人工、机械数量乘以系数1.9。
(8)打桩机械场外运输费可另行计算。
(9)本章项目钻孔的土质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 年版)》(GB 50021—2001)和《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50218—2014)划分。
(10)成孔按孔径、深度和土质划分项目,若超过定额使用范围,应另行计算。
(11)埋设钢护筒项目。钢护筒按摊销量计算,若钢护筒无法拔出,经建设单位签证后,可按钢护筒实际用量(若不能确定实际用量可参考表7-2计算)一次摊销计算(同时扣除定额消耗量)。
表7-2 钢护筒实际用量

(12)灌注桩混凝土均按水下混凝土导管倾注考虑,采用非水下混凝土时混凝土材料可抽换。项目已包括设备(如导管等)摊销,混凝土用量中均已包括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见表7-3)。
表7-3 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

(13)本章项目未包括:钻机场外运输、泥浆池制作、泥浆处理及外运,其费用可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