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生态环境保护常用措施

2.3.2 生态环境保护常用措施

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大致可以分为主动保护和事后恢复。其中,主动保护是指对有特殊保护价值、脆弱或功能退化的自然系统,采取划分保护区、创造与重建等措施避开人类活动干扰、重建生态系统再生产能力。事后恢复则是指对建设项目施工、运行过程中产生对生态破坏,采用生物或工程技术措施恢复受干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其中,常用的措施是生态恢复与重建,包括植被破坏、水域、土壤等受影响因子的恢复与重建。

生态修复是指根据生态学原理,通过人工措施,调整受损或退化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使生态系统的结构更为完善、功能更加健全,以实现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以及环境质量的安全可靠。生态修复强调的是使受损及退化生态系统更加完善,并不强调回到原来的状态。实际上,一些生态系统原来是什么状态?受损退化生态系统能否回到原来的状态?原来的状态能否适应人类发展、人口增长带来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和胁迫压力?正是由于存在这些疑问,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用生态修复这个概念。生态修复遵循生态学基本原理,辅以人工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系统的自组织特性,修复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生态重建是指根据生态学原理,通过生物、生态以及工程的技术和方法,人为地改变和消除生态系统退化的主导因子,调整和重建生态系统中缺失的结构和功能,使受损退化生态系统恢复到初始状态。与生态修复相比,生态重建强调使受损的生态系统恢复到初始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