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 与铁路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3.4.2 与铁路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铁路部门为减少铁路建设带来的环境破坏,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实施铁路建设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其中大部分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

1.《铁路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该规范规定了铁路选址选线及铁路建设中需要采取的环保措施等要求。其中包括:

铁路工程选线、选址必须绕避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放污染物的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不得设置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景观的生产设施。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取土(石、料)场。

铁路工程选线、选址宜绕避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的其他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天然渔场,以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的其他等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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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过林地、草地、荒漠化地区应采取下列保护方案和措施:

(1)通过林地、草地应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占用和砍伐范围,并应有施工期植被保护、恢复以及运营期防火隔离方案和措施。

(2)通过荒漠化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以工程措施为主、植物措施为辅。

铁路线路对野生保护动物迁徙活动产生影响时,应按有利于动物活动的方式设置通道。

铁路工程建设对古树、名木产生影响时,应采取设置围护栅栏、移植保护或避让的措施。

隧道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地下水漏失,对地表生态环境、居民生产生活用水产生严重影响时,应根据超前地质预报结果采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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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占用基本农田的路基地段,宜采用以桥代路方案。

铁路工程占用耕地、园地、林地和草地,应有表层熟土剥离、保存、利用的方案和措施。

铁路工程应通过土石方调配,减少取、弃土(渣)场的规模和数量。

铁路工程施工期临时用地应永临结合,宜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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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营地、施工场地、制(存)梁场、轨道板预制场、混凝土拌和站以及其他大型临时工程产生的污水应进行处理。

铁路桥梁跨越敏感水体时,应有对施工产生的泥浆、废油等污染物进行收集、上岸处理的措施。

隧道施工污水应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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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该规范规定了新建铁路用地等相关要求。其中包括:

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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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应从设计和施工等方面,综合采取节约集约用地措施,根据工程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以桥代路、工程护坡、工程收坡等措施,合理采用节地型排水沟断面形式,充分利用既有站场和线路。

铁路建设项目选线时,应尽量减少与其他铁路、公路交通等设施间产生“三角地”“包新地”等。

路基工程设计应避免高填、深挖和长路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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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区间、站场土石方应统一综合调配,宜移挖作填和集中取弃土,尽量减少取、弃土(渣)场用地。

铁路建设应严格控制临时用地数量,并根据工程进度统筹安排,尽可能将临时用地设置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地、废弃地,原则上不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施工便道应尽量利用既有道路,并与地方道路规划相结合。

铁路建设项目若占用耕地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合理利用。

3.《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该规范规定了铁路用地等相关要求。其中包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现更名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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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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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该规范规定了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其中包括: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根据铁路所经地区生态特点及直接影响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宜为线路两侧各300 m。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1)铁路通过沙漠、森林、草原、沼泽、湿地、湖泊、农田等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2)铁路工程在处理不良地质和特殊地质地段时,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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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的评述项目与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阐述铁路经过地区野生动、植物的分布种类、数量、范围,以及出没、繁衍、生长条件和经济意义。

(2)通过类比调查,预测对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与生长条件的影响。

铁路工程在处理不良地质和特殊地质地段时,对铁路两侧地表植被、山体的稳定性可能造成的影响和破坏程度,应通过类比分析进行评述。

根据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和建议。

5.《铁路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指南》

该规范规定了建设铁路工程绿色通道设计等相关要求。其中包括:

铁路工程绿色通道设计应与路基防护、桥台锥坡及隧道洞口边、仰坡加固设计等相结合,兼顾美观效果;毗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城镇规划区内的铁路,绿色通道设计还应与当地的自然及人文环境相协调,并考虑下列因素:

(1)土壤的酸碱度、盐渍化程度、含水率、肥力等。

(2)降水量、蒸发量、气温、霜期、冻结与解冻期、风向风力、日照时间等,以及极端气温、暴雨、干旱、大风等灾害性气象情况。

(3)乡土植物的生态习性和主要功能。

(4)干旱、半干旱地区可供施工和养护浇灌的地表水、地下水条件。

(5)当地的绿化技术经验。

植物选择应根据立地条件、种植目的及经济适用性等确定,宜灌则灌、宜乔则乔、宜草则草,以优良的乡土植物为主,常用灌草、藤本植物、乔木树种宜按本指南附录A选用,并符合下列规定:

(1)植物适应环境,抗逆性强,可抵抗公害、病虫害,易养护。

(2)不得使用未经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的外来物种。

(3)不产生环境污染,不应成为传播病虫害的中间媒介。

(4)选择易成活、生长快、萌根性强、茎矮叶茂、覆盖度大和根系发达的多年生木本植物或草本植物。

(5)不应种植油脂性植物和名贵树种,不宜种植经济类植物。

(6)一般地区宜选择树形较好的速生落叶和常绿灌木、乔木。

(7)寒冷地区宜选择耐寒、耐阴湿的落叶和常绿灌木、乔木。

(8)干旱、半干旱地区宜选择耐旱、耐土地贫瘠的灌木,并考虑阴面、阳面植物长势差异,有条件的地区可种植落叶和常绿乔木。

(9)风沙地区应选择耐干旱、耐沙埋、耐日灼、抗风蚀的沙生草、灌植物。

(10)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应选择灌木树种,海拔高于乔木分布的上限地区不宜选择乔木。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及乔木分布上限地区应符合本指南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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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质、气象等条件下的铁路绿色通道建设应结合工程进行试验性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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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

该方案规定了铁路建设项目的水保相关要求。其中包括: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点线结合,以点为主,以沿河、山区、风沙区路段为重点地段,以高填路堤、深挖路堑、隧道弃渣、特大桥梁、土石方量较大的站场、大型取土场、弃土(渣)为重点工程。

(2)主体工程与附属工程、永久工程与临时工程并重。

(3)工程防护措施与植物防护措施相结合。

水土流失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路基、站场、桥梁等工程产生的弃土(渣)应充分利用,不能利用时,必须堆放在规定的弃土(渣)场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工程坡面均应采取有效的工程或植物防护措施。

(3)弃土(渣)场、取土场应进行土地整治或综合利用。

(4)各类建设项目应在土石方工程基本结束后,及时进行植树、植草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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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计统〔2013〕184号)也规定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7.《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铁路建设的相关要求。其中包括: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 m,其他铁路为8 m。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 m,其他铁路为10 m。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 m,其他铁路为12 m。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 m,其他铁路为15 m。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察,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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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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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铁总建设〔2013〕86 号)、《绿色铁路客站评价标准》(TB/T 10429—2014)、《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TB 10016—2016)、《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卫生防护要求》(TB/T 2089—2016)、《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TB 10010—2016)等其他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定,均有铁路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