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2026年02月23日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2月16日)
第15条 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第16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第17条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https://www.daowen.com)
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
第18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148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第149条 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