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的解除

第一百零四条 保全的解除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司法解释及文件〕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166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https://www.daowen.com)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