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第一百零八条 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司法解释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年10月19日 法发〔2011〕15号)

17.当事人、案外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按照民事诉讼法[17]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根据异议事项的性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案外人的异议既指向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又指向实施行为的,一并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审查。

2.《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171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172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1]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2]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3]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4] 《专利法实施细则》已于2010年1月9日进行了修订。(https://www.daowen.com)

[5] 此规定已失效。

[6] 此规定已被《商标法实施条例》废止。

[7] 最新《专利法》于2008年12月27日修正。

[8]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下文同。

[9]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均失效。

[10] 已失效。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11]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12] 已失效。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13] 最新《国家赔偿法》已于2012年10月26日修正。下文同。

[14]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15] 对应201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16]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

[17] 最新《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