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条 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告及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法律〕

1.《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https://www.daowen.com)

第9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司法解释及文件〕

2.《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350条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案例指引〕

泾县泾川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求认定财产无主案(〔2014〕泾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摘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在法院公告栏及上述财产所在地发出认领该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届满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的撤销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