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
2026年02月23日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起诉与管辖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理、审限及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https://www.daowen.com)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案例指引〕
吴某不服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6期)
裁判摘要:起诉人对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其选民资格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2000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的《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第十一条规定:“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本案起诉人的户籍已于2003年6月12日迁入路下村,而路下村的选举日是7月12日。根据上述规定,选举日前,起诉人有权在户籍所在地即路下村的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故法院判决撤销屏南县路下乡路下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对起诉人吴少晖选民资格不予登记的决定。